【交通办法】蓝田县城区道路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办法.docx
《【交通办法】蓝田县城区道路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交通办法】蓝田县城区道路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交通办法】蓝田县城区道路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蓝田县城区道路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县城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城区内的机动车停放管理主管部门为蓝田县机动车辆停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管大大队。第三条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编制辖区停车位专项规划,确保机动车行车安全及秩序停放。第四条县财政局、县物价局负责相关收费的监管工作。第五条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
2、、配套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内部或者配建的停车场(库)对外开放。第六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全县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县公安、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具体实施。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对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的设计规划,划定停车泊位。第八条停车泊位各类标志式样统一、标线清楚准确,统一采用白色实线,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第九条管理中心会同县交运、公安交管及相关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交通规划,每年对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开展评估,适时进行优化调整,报县政府批准。第三章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第十条管理中心会同规划
3、、建设、公安等部门依据停车专项规划,编制道路临时停放规划。道路临时停放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行人、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第十一条设置的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得影响其它车辆通行或造成安全隐患,不得妨碍消防通道。第十二条道路停车泊位应设置统一的交通标志、标线、停车收费标准和监督单位公示牌;停车有专人进行停车指挥和管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禁止利用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潢、商品促销等经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交通办法 交通 办法 蓝田县 城区 道路 机动车辆 停放 管理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