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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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模板托管协议封面封面应标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字样。封面下端应标有托管协议当事人名称的全称。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托管协议目录托管协议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目录应列明具体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托管协议正文一、托管协议当事人列明订立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营业期限等。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订明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例如:(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
2、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第 68 页 共 68 页三、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订明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业务监督、核查的事项:(一)基金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以及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二)基金管理人如何对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进行核查,以及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四、基金资产保管具体订明下列事项:(一)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
3、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二)基金成立时,所募资金的验证事宜;(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帐户的开设和管理;(五)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六)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具体订明有关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一)基金管理人确定可发送投资指令给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人员名单和权限,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四)授权人员更换的程序。六、交易安排具体订明下列事项:(一)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
4、选择标准、程序等;(二)基金投资于证券后,有关清算交割安排,以及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资金和证券帐目对帐的时间、方式等;(三)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可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就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方面的业务安排。(四)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具体订明下列事项:(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的完成时间及程序;(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建立基金帐册并定期对帐的事宜,以及基金财务报表编制和复核的时间、程序。八、
5、基金收益分配具体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时间及程序等事项。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具体订明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事宜。十、信息披露(一)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除按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二)订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及信息披露程序。十一、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基金帐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并确定保存期限。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订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的事宜,并在报告中说明上一基金会计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6、理人履行基金契约的情况。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一)订明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二)订明基金托管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十四、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订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十五、禁止行为列明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例如:(一)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
7、金资产;(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十六、违约责任(一)说明由于托管协议当事人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二)说明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三)说明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十七、争议的处理说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
8、商、调解解决或者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一)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基金契约终止之日。(二)托管协议一式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份外,托管协议每一签约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一)订明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以及修改部分的效力。说明托管协议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二)订明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二十、其他事项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
9、签订日基金托管人(章)基金管理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签订地:签订日:年月日签订日:年月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四、基金财产保管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六、交易安排七、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的清算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十、基金收益分配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
10、费用十七、禁止行为十八、违约责任十九、争议处理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二十二、其他事项鉴于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鉴于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拟担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拟担任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年月日 注册资本:元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批
11、准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行长:成立日期:年月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_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
12、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代理销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基金资产的保
13、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份额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
14、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6个月开始。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拒绝执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
15、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帐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帐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16、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7、。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安全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帐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4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18、,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十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
19、金额相一致。 3基金管理人偕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予以书面确认;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基金合同生效。若基金因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或其他原因不能生效,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1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帐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
20、理应符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的其他规定。(四)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帐户,用于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方式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21、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证券帐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理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帐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22、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的有关规定, 负责办理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2清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七)其他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帐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帐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法律、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证券帐户卡保管 证券帐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九)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
23、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分公司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保管费用按证监会及其它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十)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2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
24、基金的名义签署的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4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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