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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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则.2管理机构和职责.3一般规定.6建设项目安全管理.9生产、储存、使用安全管理.10经营安全管理.14运输安全管理.16废弃处置安全管理.19重大危险源管理.20附则.26 1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提升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
2、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部门和国内各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及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公司所属境外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及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所在国(地区)另有规定的,执行当地有关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含重大危险源),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中的化学品,以及主要成分均为危险化学品且质量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除外)。其他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
3、等性质的化学品混合物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 2 品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另行规定。第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
4、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二章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法规、制度、规定、要求和标准的宣贯;(二)负责制(修)订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三)负责指导、专项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3 经营、运输及废弃处置的管理工作;(四)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废弃处置;(五)负责危险化学品职业病防治工作;(六)负责组织公司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预案编制
5、和培训演练;(七)负责定期评估和更新公司危险化学品目录;(八)负责组织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平台的运行管理;(九)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 生产运行处职责:(一)负责公司所属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服务采购立项、采购方案、采购结果的指导、监督管理及其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审批工作;(二)收到所属单位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信息后,负责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汇报,传达落实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第八条 工程技术处负责相关工程技术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管理。第九条 物资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第十条 国际事业部职责:(一)负责组织和监督境外危险化学品单位对所在国国家
6、、集团公司和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各项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二)负责境外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4(三)负责境外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专项检查工作。第十一条 能源事业部负责油气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油气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第十二条 物资公司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二)负责依据公司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原则,制订针对性的采购方案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检测、验收和仓储、运输、发放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 所属单位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
7、任主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集团公司和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二)负责制(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执行;(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工作,以及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风险评估和技术论证;(五)负责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登记、鉴定、分类等管理;5(六)负责员工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持证上岗工作;(七)负责危险化学品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评估、监测监控等工作;(八)负责危
8、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废弃处置;(九)负责危险化学品职业病防治工作;(十)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制(修)订、备案、应急演练与培训、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处置等应急管理工作;(十一)组织并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分析。所属单位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第十四条 所属单位应当结合实际设置满足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安全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三章第三章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十五条 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
9、置等环节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程,每年对管理制度和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至少每三年组织评审和修订一次,必要时应当进行修订。第十六条 所属单位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及措施。6 新、改、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完成之后、初步设计审查之前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HAZOP 分析,原则上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其他在役装置的HAZOP 分析原则上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第十七条 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结合日常检
10、查、专项检查、监督检查、HSE 体系审核等工作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制定落实事故隐患监控和治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十八条 所属单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使其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能力。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未经安全教育合格、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作业活动。所属单位应当向危险化学品相关人员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对相关人员教育培训,熟悉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掌握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第十九条 所属单位落实承包商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将承包商作业活动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纳入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范围统一管理,预防承包商生
11、产安全事故。第二十条 所属单位应当落实作业许可制度,对危险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并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有关危险作业实行升级管理。7 第二十一条 所属单位在改变化学品产品配方、使用新配方时,应当开展化学品反应风险评估和安全可靠性论证。第二十二条 所属单位应当按照目视化管理要求,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三条 所属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识别、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告知员工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护措施,公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所属单位
12、应当建立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岗位人员。第二十四条 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环节管理要求,针对危险化学品特性为员工配备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并监督员工正确使用。第二十五条 所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结论,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岗位应急处置卡,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并按计划组织应急演练。8 第四章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建设项目
13、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 所属单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第二十七条 所属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八条 所属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依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评价。第二十九条 所属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
14、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三十条 所属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及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论证。9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 日,不超过 1 年。第三十一条 所属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
15、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第三十二条 所属单位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第五章第五章生产、储存、使用安全管理生产、储存、使用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所属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第三十四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所
16、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对其所属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设置明显标志,定期检验、检测和维护,如实记录;对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应当派专人进行现场安全指导;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 10 重点监测、监控;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所属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所属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第三十五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所属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根
17、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备设施。安全设备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如实记录。第三十六条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应当按照安全控制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或紧急停车系统和可燃及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应当采取液位报警、联锁、紧急切断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构成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设置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第
18、三十七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所属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11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 涉及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所属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丢失或者被盗;发现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涉及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所属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
19、,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所属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临时储存场所除外)应当实行封闭化管理,设置防止人员非法侵入的设施。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区和装卸区应当设置视频监控。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罐区、仓 12 库等)和设施不得随意变更储存的物质,不得超量
20、储存。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储罐及其安全附件应当满足工艺安全技术要求。储罐的储存介质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论证。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安全技术要求,设置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及剧毒物品应当储存在远离热源、阴凉、通风、干燥的专用仓库,禁止露天堆放。第四十二条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设置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技术防范设施。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或储存室内单独存放,实行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易燃易爆、有毒危
21、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当进行核查、登记,定期盘库,账物相符;入库前应当进行外观、质量、数量等检查验收,如实记录。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 13 况,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第四十四条 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不得混合贮存,并编制危险化学品活性反应矩阵表。第四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科研院所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品使用操作规程,以及危险化学品台账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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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 化学品 安全 监督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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