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docx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docx(2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设计、施工、有验收和运行维护的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为指导性文件,供有关方面在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作中参照采用。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委员会),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同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天津建昌环保有限公司。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9 月 26 日批准
2、。本标准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除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以及废物再生利用以外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本标准可作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于管理的技术依据。对于有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应同时执行本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2 规范性应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5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6.1-2固体废物浸出毒
3、性浸出方法GB8172GB15562.2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7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51烟囱设计规范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3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
4、工规范GB50254-GB5025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00建筑工程的 hi 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T15555.112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底方法GB/T246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 部分:物理因素CJ/T3059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CJJ17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T52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HJ564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
5、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84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袋式除尘器用电磁脉冲阀HJ/T324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袋式除尘器用滤料HJ/T325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袋式除尘器滤袋框架HJ/T32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袋式除尘器用覆膜滤料HJ/T32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袋式除尘器滤袋HJ/T328NY/T1220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沼气工程技术规范脉冲喷吹类袋式除尘器NY/T1220。1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工艺技术NY/T1220。2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供气技术建标 1242009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412010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技术项目建
6、设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253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91 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038 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固体废物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本标准所指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3.2 生物处理通过微生物的好氧或厌氧作用,使固体废物中可
7、降解有机物转化为稳定产物的处理技术。3.3 好氧堆肥在充分供养条件下,利用好氧微生物分解固体废物中有机物质的过程。3.4 厌氧消化在无氧或缺氧条件下,利用厌氧微生物的作用使废物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转化为甲烷、二氧化碳和稳定物质的生物化学过程。3.5 热处理以高温使有机物分解并深度氧化而改变其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和组成的处理技术。3.6 焚烧以一定量的过剩空气与被处理的有机废物在焚烧炉内进行氧化燃烧反应, 废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在高温下氧化、热解而被破坏的高温热处理技术。3.7 热解固体废物在无氧或缺氧的条件下,高温分解成燃气、燃油等物质的过程。3.8 填埋按照工程理论和土工标准将固体废物掩埋覆盖,
8、并使其稳定化的最终处置方法。4 总体要求4.1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4.2 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以提高规模效益。4.3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城的建设和运行应有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满足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文件及本标准的要求。4.4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应避免和减少二次污染。对产生的二次污染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治理后达标排放。二次污染的治理方案宜充分利用企业已有资源。4.5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装置。4.6 固体
9、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应满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4.7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的建(构)筑物、电气系统、给排水、暖通等主要辅助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5 厂(场)址选择与总图布置5.1 一般规定5.1.1 厂(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环境保护专业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应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要求,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5.1.2 厂(场)址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的服务区域、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气象条件、交通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运输距离及公众意见等因素,经至少俩个方案
10、比选后确定。5.1.3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界与居民区的距离,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5.1 。4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的总图布置应根据厂(场)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排水、防洪和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5.2 厂(场)址选择5.2.1 焚烧厂选址5.2.1.1 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焚烧厂不应建在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必须建在上述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5.2.1.2 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和供水水源。5.
11、2.1.3 应考虑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理处置和污水处理及排放条件。5.2.2 填埋场选址5.2.2.1 填埋场场址应处于相对稳定的区域,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5.2.2.2 填埋场场址应尽量设在该区域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5.2.2.3 填埋场场址应有足够大的可使用容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使用期不低于 810 年。5.2.2.4 填埋场场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 50 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5.2.3 堆肥厂选址应统筹考虑服务区域,结合已建或拟建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合理布局。5.2.4 厌氧硝化厂选址5.2.4.1 厌氧硝化厂应避免建在地质不稳定极易发生坍塌、滑坡、泥
12、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区域。5.2.4.2 厌氧硝化厂选址应尽量靠近发酵原料的产地和沼气利用地区。5.2.4.3 应有较好的供水、供电及交通条件。5.2.4.4 厌氧硝化厂选址应结合已建或拟建的固体垃圾处理设施,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利于实现综合处理。5.2.4.5 应便于污水、污泥的处理、排放和利用。5.3 总图布置5.3.1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有关要求,实现人流和物流分离,方便废物运输车进出,尽量减少中间运输环节。5.3.2 固体废物物流的出入口以及接收、贮存、转运、处理处置场所等应与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建设,易产生污染的设施宜设在办公区和生活
13、区的常年主导风向下风向。5.3.3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应以主要设施为主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处理流程合理安排。5.3.4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的生产附属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5.3.5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周围应设置围墙或防护栅栏等隔离设施, 防止家畜和无关人员进入,并应在填埋场、堆肥场边界周围设置防飞扬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5.3.6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的车辆清洗设施宜设在卸料设施和处理处置厂(场)出口附近,以便于及时清洗卸料后的车辆。6 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6.1 一般规定6.1.1 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
14、贮存及运输,以利于后续的处理处置。6.1.2 工业固体废物与生活垃圾应分别收集;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应分别收集。6.1.3 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过程中,应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防遗撒、防渗漏等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不应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6.2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及运输6.2.1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垃圾分类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健全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对未来分类收集发展的适应。6.2.2 应标识清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的垃圾类型,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有害垃圾应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具有便
15、于识别的标志。6。2.3 城市生活垃转运站的设置数量及规模应根据城市区域特征、社会经济发展和服务区域等因素确定。6.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和贮存6.3.1 应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回收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6.3.2 贮存、处置场的建设类型,应与将要堆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相一致。6.3.3 贮存、处置场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6.3.4 贮存、处置场周边应设导流渠,防止雨水径流进入贮存、处置场所内, 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发生滑坡。6.3.5 贮存、
16、处置场所应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渗滤液的流失。6.3.6 贮存、处置场所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必要时应设计渗滤液处理设施,对渗滤液进行处理。6.3.7 贮存含硫量大于 1.5的煤矸石时,应采取防止自燃的措施。6.3.8 贮存 GB18599 规定的第二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场所,当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大于 1.010-7cm/s 时,应采取天然或人工材料构筑防渗层,防渗层的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 1.010-7cm/s 和厚度 1.5m 的粘土地层的防渗性能。7 固体废物生物处理7.1 一般规定7.1.1 生物处理适宜处理有几固体废物,如畜禽粪便、污泥等。处理的固体废物
17、中不应混入下列物质:a)有毒工业制品及其残弃物; b)有毒试剂和药品; c)有化学反应并产生有害物质的物品; d)有腐蚀性或放射性的物质; e)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f)生物危险品和医疗废物; g)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物品;7.1.2 生物处理后的有机固体废物用于农业施肥时应满足 GB8172 的要求。7.1.3 生物处理姑婆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应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应焚烧处理或卫生填埋处置。7,。1.4 生物处理主要包括好氧堆肥和厌氧消化俩类。7.2 好氧堆肥7.2.1 好氧堆肥工艺流程见图 1。7.2.2 常用的好氧堆肥方法主要包括露天条垛型堆肥法、静态强制通风型堆肥法和动态密闭形堆肥法。
18、好氧堆肥工艺类型可分为一次性发酵和二次性发酵(包括初次发酵和次级发酵)。7.2.3 好氧堆肥工艺设计中应考虑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粒度、碳氮比、接种量、含水率、搅拌和翻动、温度、病原微生物的控制、通风量、pH 值等。7.2.4 堆肥原料不满足进仓要求时,应采用破碎或分选,或破碎和分选相结合的工艺进行预处理。7.2.5 完成发酵后的堆肥应进行后处理,后处理通常包括破碎、分选、烘干、造粒、打包及压实等工艺,也可根据堆肥制品的要求选择一种工艺或多种后处理工艺的组合。7.2.6 堆肥场宜建设渗滤液导排系统。堆肥场内应设置渗滤液处理设施,将堆肥厂在运行期和后期维护管理器内的渗滤液处理达标后排放。7.2.7
19、堆肥场应设置渗滤液监测系统。保证在发生渗滤液渗透时能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的污染控制措施。为检测渗滤液深度,堆肥场内应设置渗滤液检测井。7.2.8 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时,应符合CJJ/T52 的相关规定;其他有机固体废物好氧堆肥可参照 CJJ/T52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7.2.9 堆肥处理还应满足 CJ/T3059 和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7.3 厌氧消化7.3.1 厌氧消化工艺流程见图 2。7.3.2 固体废物厌氧消化技术按厌氧消化温度分为常温消化、中温消化和高温消化。按消化固体废物的浓度分为低固体厌氧消化和高固体厌氧消化。7.3.3 固体废物厌氧消化技术中,常温
20、消化主要适用于粪便、污泥和中低浓度有机废水等的处理,较适用于气温较高的南方地区;中温消化主要适用于大中型产沼工程、高浓度有机废水等的处理;高温消化主要适用于高浓度有机废水、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的处理,以及粪便的无害化处理。7.3.4 采用厌氧消化工艺处理有几固体废物时,宜进行必要的试验研究,以获得最佳的工艺设计参数。7.3.5 预处理主要包括分离和破碎等工序;采用厌氧消化工艺应先将物料破碎到适宜的尺寸,以保证物料输送和混合的效果。7.3.6 厌氧消化反应应调控适宜的条件,主要包括调节水分、养分、PH 和温度等。7.3.7 中温消化反应温度应控制在 3038间;高温消化反应温度应控制在556
21、0间。7.3.8 低固体厌氧消化工艺的固体浓度应不高于 8%(典型 4%8%)。7.3.9 低固体厌氧消化工艺的平均水力停留时间为 1020 天,或根据中试研究结果确定。7.3.10 低固体厌氧消化工艺的可生物降解挥发性固体 (BVS)的负荷率应为0.61.6kg/(m3.d)。7.3.11 低固体厌氧消化工艺的产气量为 0.50.75m3/kgBVS.7.3.12 高固体厌氧消化工艺的固体浓度为 20%30%间。7.3.13 高固体厌氧消化工艺的水力停留时间为 2030 天,或根据中试研究结果确定。7.3.14 高固体厌氧消化工艺的可生物降解挥发性固体 (BVS)的负荷率应为67kg/(m3
22、.d)。7.3.15 低固体厌氧消化工艺的产气量为 0.6251.0m3/kgBVS.7.3.16 沼气贮存可采用低压湿式储气柜、低压干式储气柜和高压储气罐。7.3.17 沼气的收集、净化、贮存和利用系统设计应符合NY/T1220 、NY/T1220.1、NY/T1220.2 的有关规定。8 固体废物热处理8.1 焚烧8.1.1 一般规定8.1.1.1 焚烧适用于处理可燃、有机成分多、热值较高的固体废物,如城市生活垃圾、农林固体废物等。8.1.1.2 焚烧处置工程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并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8.1.1.3 焚烧系统应保证足够的
23、辅助燃料供应。8.1.1.4 焚烧厂建设规模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可焚烧量、分布情况、发展规划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根据处理规模合理确定生生产线数量和单台处理能力,设计时应考虑焚烧处置能力的余量。8.1.1.5 新建焚烧厂宜采用同一种处理能力、同一种型号的焚烧炉。8.1.1.6 焚烧厂宜采用 24 条生产线配置的方式。8.1.1.7 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烟囱高度应符合GB18485 的相关要求,烟囱设计应符合 GB50051 的规定,其他固体废物焚烧应符合如果家相关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8.1.2 工艺流程8.1.3 固体废物接收、鉴别和贮存系统8.1.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固体废物 处理 处置 工程技术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