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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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发布时间:2016-12-1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3 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肖亚庆2016 年 12 月 8 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 据中华人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
2、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 号)以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人员。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 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根据市场经济的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
3、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强化国际对标和行业对标,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第二章 考核导向第五条 突出发展质量,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第六条 注重资本运营效
4、率,引导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优化资本布局、规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提高价值创造能力。第七条 准确界定企业功能,引导企业在服务国家战略目标、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与完成特殊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 本功能。第八条 坚持创新发展,引导企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自主创新,加强协同创新,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核心竞争力。第九条 重视国际化经营,引导企业积极稳妥参与“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建设,加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推动产品、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规、有序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培育具有世界一流水平
5、的跨国公司。第十条 健全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三章 分类考核第十一条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 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与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 核。第十二条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力。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第十三条 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
6、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 瞻性战略性产业以与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适度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考核权重,合理确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资本成本率。承担国家安全、行业共性技术或国家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企业,无特殊客观原因的,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第十四条 对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
7、据不同企业特点,有区别地将经济增加值和国有资本保值 增值率指标纳入年度和任期考核,适当降低考核权重和回报要求。对社会效益指标引入第三 方评价,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第十五条 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发展阶段、管理短板和产业功能,设置有针对性的差异化考核指标。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企业承担的保障国家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施“走出去”重大战略项目等特殊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在考核时予以适当处理。第四章 目标管理第十七条 国资委按照企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在国家经
8、济建设中骨干地位作用相匹配、与做强做优做大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定企业经营业绩总体目标(以下简称总体目标)。第十八条 企业考核目标值应与总体目标相衔接,根据不同功能企业情况,以基准值为基础予以核定。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基准值根据企业考核指标上年完成值、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和外部因素、行业对标情况综合确定。第二十条 年度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也称经济利润,下同)指标目标值设置为三档。第一档:目标值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或者明显好于上年完成值且增幅高于企业总体目标。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经行业对标,目标值处于国际优秀水平或国领先水平的,不进入第三档目标。第二十一条 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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