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下超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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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地下超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超深基坑工程和盾构隧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工程的监测程序及行为,确保监测工作质量,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管理办法及我市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施工的地下超深基坑工程或盾构隧道工程必须委托第三方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监测。除第三方监测外,总包单位还要依据设计图纸、国家规范及地方标准实施工程监测。第三方监测,是指受建设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为保证 深基坑工程、盾构隧道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而采取的对土体、工程结
2、构主体、建(构)筑物等工程的应力、位移、倾斜、融沉、回弹、沉降、开裂、地下水水位等进行综合监测。第三方监测包括第三方远程监测总控和第三方现场监测单位,应遵循“信息化设计、信息化施工的原则。第三方远程监测总控,是指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监测设计方案中确定的自动化采集与各工点人工数据进行记录、对比、分析,及时了解现场真实情况,最大限度防止瞒报、漏报和谎报风险而开展的连续性工作。第三条 为保证监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涉及与被监测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建设及参建单位应在第三方监测招投标中实行回避原则。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对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责任主体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
3、总责。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对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五条 监理单位从事超深基坑工程或盾构隧道工程监理业务,必须建立和健全现场监测的管理体系,制定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第六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通过我市轨道交通及地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控制培训。4第七条 勘察单位勘察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勘察方案。提交的勘察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可靠,满足设计、施工和监测的需要,并结合工程特点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必要时针对特殊地质条件提出专项监测要求及控制标准。第八条 设计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初步设计前应当充分掌握周边环境信息,根据基坑周边环境的危险等级确设计方案;盾构隧道工程,应根据盾构的类型和周
4、边环境的特点,制定周边环境监测设计方案.第九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三方监测的单位实行行业准入制度.第三方监测单位不得转包业务 ,不得与该工程参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办理监测备案手续,将监测信息上传至总队远程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单位应建立内部信息监测控制中心,及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判断,避免工程风险。第十一条 从事第三方监测的人员应在本市通过培训和考核,取得上岗资格.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二条 第三方现场监测单位及其项目组成成员,应在实施监测前到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进行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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