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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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近日,住建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历经两年时间、两次征求意见,这一办法 的出台,有望为工程总承包多个重要领域的发展指导方向。该办法自 2020年 3月 1 日起施行。与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出台的总承包管理办法, 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动:1. 总承包方式适用上,赋予建设方更大自主权;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 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这与上一版征求意见稿中“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的项目
2、,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相比,大大简化,并拥有更多自主空间。这体现出有关部门希望通过总承包自身的优势而非行政规定将其推广。2. 明确支持联合体承接总承包项目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 ”此前, 工程总承包是否可以联合体的形式承接,两次征求意见稿中都未有提到。 同时在现实中,各地方制定的实施意见中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有的地方允许,但还有的地方,例如吉林,只允许设计或施工中的一家, 不允许联合体。此次新规出台,无疑将统一各地对于联合体承接总 包项目合规性的认识。3. 前期设
3、计单位可以参加工程总承包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其中标红部分是相较于上一次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部分。这意味着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前期设计单位也可以参与总包项目投标了。4.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办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
4、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充分条件, 担任项目经理不一定需要注册执业资格了。5. 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中简简单单一句“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办法明确了
5、施工与设计资质的互认,好时代来临了。同时,总承包管理办法中,也包含许多征求意见稿中已存在的, 备受关注的条款,此次办法正式推出,可以说是尘埃落定。1 、建设单位承担的成本风险: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2 、招投标: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
6、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3 、项目发包、分包: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5 、关于合同:企业投资
7、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文件原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 2019 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
8、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 12月 23日(此件主动公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
9、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 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
10、)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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