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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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 下简称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 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 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
2、)、抽查。第三条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 况,细化本细则。第五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 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核主管部门收到
3、建设单位提交的专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核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息齐全、完整;(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 资料内容齐全、完整);(三)依法需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经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建筑,并已提交批准文件。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封面:工程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2)扉页: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
4、姓名、签名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 (3)设计文件目录。(4)设计说明,包括: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中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其 他相关文件,采用的主要标准 (包括标准名称、序号、年份号、版本号),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建设 单位提供的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以阐明火灾风险。 2.项目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项目的设计规模和项目组成, 分期建设的情况,本次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和分工等。 3.总量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设项目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4.执行标准,包括:(1)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2
5、)以“不得”、“必须”、“应当”、 “不应当”、“不应当”为要求的工程建设消防国家技术标准中非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3)消防设计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情况。5.总平面图应包括相关主管部门批 准的规划许可的技术条件、场地在城市中的名称和位置、场地内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保留和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功能分区、竖向布置(平坡或台阶)、人流和交通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和停车数量、消防车道和高层建筑 消防车的布置等。6.建筑物、构筑物应包括工程设计的规模等 级,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层数和高度,主要结构类型,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等级,建筑物的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6、门窗的防火性能,材料和室内外装修的说明,幕墙工程和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设计说明。 7. 建筑电气应包括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和电气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防火措施等。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泵房、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等灭火设施。 9.暖通空调应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和方式,确定防排烟系统的风量, 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的配置,控制方式的简要说明,以及暖通系统的防火措施,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10.热力应包括涉及可燃气体、可燃气体和液体的锅炉房、站房等的防火防爆措施。(4)设计图纸,包括:
7、 1。总平面图,其中应包括: 场地道路红线位置、建构筑物控制线、用地红线等。现场周围原有和规划道路的位置;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和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或通道的布置,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等。2.建筑和结构应包括:平面图,包括布局、房间或 空间的名称或编号、每层建筑和结构的面积、防火分区的面积、防火分区位置和安全出口位置的指示以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件 等。立面,包括立面轮廓、主要结构和建筑构件的位置、建筑 物和构筑物的总高度、层高和标高,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标注(一)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说明。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说明设计中涉及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8、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 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内容和理 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 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属于暂 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说明设计不符合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不符合国 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内 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 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 2. 设计图纸。涉及采用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或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消防设计图纸。(二)属于暂行规
9、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 应提交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原 文及中文翻译文本。(三)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用 新材料的,应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包 括性能参数等)。(四)应用实例。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项情形的,应提交两个以上、近年内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应提交采用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 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等。(五)属于暂行
10、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 度大于 250 米的建筑,除上述四项以外,还应当说明在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切实增强建筑火 灾时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包括:建筑构件耐 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 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 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 筑电气防火等内容。第九条对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 技术审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专 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技术审查的依据。专家评审应当针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讨论,评审 专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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