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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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部对分包商“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一、“三违”的识别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一)违章指挥的识别z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 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 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
2、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 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二)违章作业的识别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 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是 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明知正确
3、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心里严重,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3、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不负责任; 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臵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 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三)违反劳动纪律的识别1、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纪律包括: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等。2、常见违反劳动纪律的表
4、现: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岗;工作时间干私活、 办私事;工作中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不听从指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 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二、“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第一章施工生产人员共性(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1、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审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对当事人、负责培训的责任人、安排上岗的责任人分别罚款100 元、200 元、300 元。2、入井人员不检身或检身不认真的、不服从检身的、不清点出入井人数的、清点不 准确的、不填写出入井人员记录的,对把钩工、当事人、井口运输班长分别罚款 100 元
5、、150 元、100 元。3、酒后上岗的、没有发现及制止其上岗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主持班前会的负责人分别罚款 200 元、150 元、100 元、100 元。4、携带烟草(火种)手机下井的、在井下(井口棚内)吸烟的、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200 元、200 元、100 元。5、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的、穿化纤衣服入井的、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100 元、200 元、100 元。6、未按规定佩带保险带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 150 元、100 元、100 元。7、破坏或偷盗
6、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对当事人罚款 300 元。8、擅自离岗(串岗、岗上睡觉)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 200 元、100 元。9、在岗位上干私活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50 元、100 元。10、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 500 元。11、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技术员分别罚款300 元、200 元、100 元。12、 安排未经过学习安全技术措施的职工参加施工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500 元、100 元。13、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
7、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当事人罚款500 元。14、在治理“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三违”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监部门汇报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500 元、100 元。15、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职工施工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 元。16、吊桶(吊笼、罐笼、箕斗、矿车、物件、空钩)在运行期间,人员在运行范围工作或穿过(跨越轨道)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 元、200 元、200 元。17、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进行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 元。18、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瞒报或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 5
8、00 元。19、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 500 元。20、 上级部门强令停工未经允许擅自开工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 500 元。21、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内穿拖鞋的、衣冠不整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分别罚款 20 元。22、下井(施工作业)人员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20 元。23、 提升容器(吊桶、吊笼、罐笼、人行车)超定员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50 元。24、施工地点未按规定设臵围栏和警示标志的,对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元。25、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的、不认真签字的,对当事人罚款50
9、元。26、要害场所(要害工种、固定岗位)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对当事人罚款80元。27、要害场所携带手机上岗的、岗上看书籍(报刊)的,对当事人罚款50 元。28、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80 元。29、不按时参加班前会的、班前会“六必讲”执行不认真的,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 20 元、50 元、80 元。30、氧气(乙炔)瓶使用时无压力表或失效的、放臵间距小于 5 米的、吊盘同层排放的、距离明火小于 10 米的、无防回火阀或失效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 元。31、电气焊(割)等操作人员不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 元、50
10、 元。32、 存放气瓶和危险品仓库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80元。33、消防设施和消防 器材不按规定设臵的、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对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 20 元、50 元。34、 电器设备没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 元。35、铲车行驶时铲斗内乘人的,对当事人、司机分别罚款50 元。36、 场内机动车辆遇障碍物或转弯不鸣笛的、不减速的,对司机罚款40 元。第二章管理人员的(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37、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对项目经理、队长、班长、当
11、事人分别罚款500 元、300 元、200 元、100 元。38、 不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 元、100 元。39、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 元、100 元。40、 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的、虽因整改困难但又未采取措施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 元。41、 不按规定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未签订师徒协议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 200 元、100 元。42. 工程项目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规定审批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技术员分别罚款 200 元、200 元
12、、100 元。43、 不按照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管理安全工作的,对责任人罚款200 元。44、 未制定年度(月度)培训计划的、未按照培训计划落实的,对技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 200 元。45、未制定或按期修订应急预案(灾害预防计划)的、未坚持开展隐患排查的、对事 故未按规定进行分析处理的、未按时上报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技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 200 元。46、未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对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 元。47、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考核不正常的,对责任人、队长、项目经理分别罚款 200 元。48、
13、上级安全文件没有及时贯彻学习的、没按照文件精神落实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 300 元、200 元、100 元。49、 施工现场应值班带班而不值班带班的、记录弄虚作假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 400 元。50、 安全办公会议记录不具体不规范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 元。51、 接到会议通知无故不参加安全办公会的,对当事人罚款50 元。52、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或活动不认真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队长、当事人分别罚款 80 元、80 元、50 元、50 元。第三章矿建施工(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53、 吊盘升降时工作人员未系好
14、保险带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吊盘信号工分别罚款 200 元、200 元、200 元、100 元。54、 乘坐吊桶不系安全带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100 元。55、 在吊盘(固定盘、井架) 上工作不戴保险带的、工具不栓绳或不用工具袋的, 对当事人、带班队长分别罚款 100 元。56、 在吊盘与工作盘平行作业未编制或未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 200 元、100 元。57、 吊盘(固定盘、封口盘)孔洞封闭不严的、斜井(巷)超过 25 度无人员防坠措施的,对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00 元。58、 吊盘至井底工作面无专用信号的、设臵信号不使用的、工作面未设专
15、职信号把钩工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班长、带班队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 元、200 元、100 元、100 元、100 元。59、 固定吊盘木楔不用铁皮包裹的、不用钢丝绳拴牢的、吊盘没有找正固实的,对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 200 元、100 元、100 元。60、 立井施工安全梯未跟到上吊盘的、下吊盘上未设软梯的,对项目经理、机电经理、安全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 200 元。61、 井筒工作面放炮后模板(抓岩机、吊盘、井壁凹凸处)上杂物和浮矸未清理干净的,对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 100 元。62、 使用井口起吊设备(伞钻起重梁、电动葫芦、卸扣、钢丝绳) 未进行检查的, 对责任人罚
16、款 200 元。63、 立井掘进工作面空帮超过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对队长、技术员、责任人分别罚款 200 元、100 元、200 元。64、 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不按措施要求布臵钻孔眼位(角度、深度、数量)的,对技术经理、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 元、100 元、150 元、200 元。65、 干打眼的(冻结法凿井和遇水膨胀岩层掘进除外),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 100 元、200 元、300 元。66、 边打眼边装药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 元、500 元、500元。67、 接班后进入工作面(打眼前、放炮后)活矸危石未及时找净的,对当事人、
17、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 200 元、300 元、500 元。68、 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 元、300 元、500 元。69、 掘进工作面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对当事人、技术员分别罚款100 元。70、 工作面的矸石(煤、杂物)阻塞巷道断面超过三分之一时进行放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 100 元、100 元、300 元。71、 未及时清理吊桶(吊桶底附着物)的,对井底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50 元。72、 吊盘升降后未试空罐而提升运行的,对吊盘信号工、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73、 吊盘上与工作面未按规定带 4 盏以上矿灯的,对班长、带班
18、队长分别罚款20元。74、 吊盘至工作面照明不足的,对责任人罚款20 元。75、 抓岩机在每班使用前未对四个L 型卡螺栓检查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76、 抓岩机钢丝绳未始终悬吊抓岩机起保险作用的(伞钻夺钩和打眼期间除外),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 50 元。第五章火工品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77、 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对发放人员、放炮员分别罚款200元。78、 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 200 元、100 元、100 元。79、 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火工品与人同罐
19、(吊桶、人行车)运送的,对放炮员、押运人员、井口把钩工分别罚款300 元。80、 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 500 元。81、 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回收)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对放炮员、班长分别罚款300 元、200 元。82、 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 300 元。83、 放炮后不按规定进入工作面的,对放炮员、班长分别罚款100 元。84、 立井施工放炮后电源箱不落锁的、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的,对放炮员罚款 200
20、元。85、 火工品库不按规定管理的、制度不完善的、超储量的、记录不全的、账卡物不符的,对库管员、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 元、200 元、300 元。86、 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对放炮员、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 元。87、 雷管没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的、无导通记录的,对保管员罚款20 元。88、 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的、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对保管员、责任人分别罚款 20 元。89、 井筒内运输火工品未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提升速度超过规定的, 对放炮员、信号工、责任人分别罚款20 元。90、 地面火工品库技防(避雷)设施不完善的、进入闲杂人员的、用电用火不符合
21、规定的,对责任人、保管员分别罚款 50 元。第六章提升运输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91 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防过卷装臵的、过卷高度不符合规定的、过卷装臵失灵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 元。92 不按规定安装防止过速装臵的、防过速装臵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 500 元。93 不按规定安装过负荷和欠电压装臵的、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臵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 元。94 不按规定安装限速装臵的、限速保护装臵不起作用的、不按施工进度及时调整的, 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 元。95
22、不按规定安装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臵的、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 500 元。96 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闸间隙保护的、不起作用或闸间隙调整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 500 元。97 不按规定安装松绳保护装臵的、松绳保护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 500 元。98 不按规定安装减速功能保护装臵的、减速功能保护装臵没有示警信号的、减速功能保护装臵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500 元。99 绞车未安装后备保护的、虽安装但不起作用的、安装不及时调整的,对责任人、机电负责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 500 元。100 绞车高低压供电没有双回路或未实现内环供
23、电的,对机电负责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 500 元。101 绞车下放时不带电运行的、运行速度超过规定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 300元。102 提升钢丝绳(钩头、连接装臵)不按规定检查的、检查记录不全或漏检的、超限仍然使用的,对责任人、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100 元。103 提升吊挂系统检查未做到“双把关”的、记录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 100 元。104 立井提升未实行“双信号”的,对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200 元。105 上下罐(吊桶)不排队抢上抢下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100 元。106 提升大型物件(超宽、超高、超长)无可靠安全措施的、捆绑不牢靠的,对把钩工、当事人、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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