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强化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责任.docx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强化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责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强化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责任.docx(1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强化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责任一引言国务院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 2020 年 5 月 1 日正式生效。条例确立了“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 明确了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社会团体等主体在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是依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制度化保证。二条例亮点评析条例有如下亮点值得关注: 1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应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 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2、等内容。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上述制度致力于解决劳动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的问题,而且也是条例所规定的其他制度(如专用账户制度、总包代发制度) 实施的基础。2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特殊要求01支付方式和日期条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支付日期应按照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
3、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02专用账户制度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 30 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3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保障条例通过以下规定保障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来源:(1) 开工前资金到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
4、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2) 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3) 人工费按月拨付。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约定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建设单位应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4) 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
5、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5)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条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6) 不得因故扣发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4垫付制度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条例规定由其他相关主体先行垫付,具体而言:(1) 建设单位垫付。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
6、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 总包单位垫付。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3)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垫付。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5协调机制和预防机制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
7、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6特殊情形的清偿主体条例对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违法分包、转包,以及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注销等难以判断工资支付责任主体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1) 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 农民工 工资 支付 条例 强化 建设单位 单位 责任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