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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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注意:2017 年 9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689 号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职人员管理,保障文职人员合法权益,在军事人力资源领域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建设高素质文职人员队伍, 促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文职人员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三条 文职人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贯彻公开
2、、平等、竞争、择优方针,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四条 军队对文职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第五条 军队建立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相衔接、具有比较优势的文职人员管理、保障制度和机制。第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负责全军的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管理工作。第七条 国家和军队依法保障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文职人11员长期、稳定地为军队建设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相互配合,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户籍、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抚恤优待等工作,为文职人员提供公共服务和便
3、利。第八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相应荣誉。对违反军队纪律的文职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二章 基本条件、义务和权利第九条 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 18 周岁;(三)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政治条件;(四)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五)身体和心理健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章制度;(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四)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
4、质量和效率;(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六)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职业能力;(七)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承担相应的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依法服现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政治荣誉、表彰、奖励;(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四)参加培训;(五)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低岗位等级、辞退、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等;(六)申请辞职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提出申诉和控告
5、;(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 岗位设置第十二条 军队文职人员岗位的编制员额,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文职人员岗位的编制及其调整,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第十三条 军队建立文职人员岗位管理制度,对文职人员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第十四条 文职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专业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第十五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九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
6、事员;(二)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第四章 招录聘用第十六条 军队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直接引进和现役军人转改相结合的文职人员招录聘用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适用于新招录聘用科级正职以下管理岗位的文职人员,以及中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直接引进文职人员,适用于选拔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适用于选拔符合退役条件且拟作退役安置的现役军人。第十七条 文职人员首次招录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一)局级副职以上或者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的,50 周岁;(二)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或者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45 周岁;(三)科
7、级副职以下或者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的,35 周岁。第十八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一般按照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统一考试、面试体检、政治考核、结果公示、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考试工作由全军统一组织实施。直接引进文职人员和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的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应当履行退役安置程序,由国家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和直接引进文职人员,由战区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第二十条 对批准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实行委任
8、制或者聘用制。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十一条 文职人员招录聘用结果,应当逐级上报至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备案。第五章 培训和考核第二十二条 军队根据文职人员履行职责、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职业能力需要,对文职人员实施分级分类培训。第二十三条 文职人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专业培训和任务培训。文职人员应当接受军事职业教育。第二十四条 文职人员培训纳入军队人员培训体系统一组织实施。军队可以利用国家和社会资源,对文职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第二十五条 对文职人员的考核,应当根据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体。第二十六
9、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有试用期的文职人员,应当组织试用期考核。晋升领导职务的文职人员,应当组织任职前考核。第二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组织实施,一般按照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专家评议、绩效分析、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十八条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和任职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试用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第二十九条 文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实行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工资待遇确定、奖惩实施、续聘竞聘和辞退解聘等的主要依据。第六章 职务任免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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