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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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前 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仅对GB 11567-1994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要求中有关侧面防护装置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等同采纳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1988年2月29日公布的ECE R73关于就侧面防护装置方面批准载货车、挂车和半挂车的统一规定的全部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GB 11567-1994的要紧差异有: 对侧面防护装置的形状和侧面防护装置在车辆横向位置的要求比GB 11567-1994更为具体、详细。 对侧面防护装置前端的结构和位置要求重新进行了规定。 对侧面防护装置后端的位置限值进行了调整。 对侧面防护装置距车辆
2、上部的距离要求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对侧面防护装置的构成,增加了不承诺侧面防护装置作为制动元件、气体或液体管路的要求。 增加了对特种车辆的补充规定。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代GB 11567-1994中有关侧面防护装置的内容。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长春汽车研究所。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朱彤、朱西产、崔光滨。 本标准托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说明。 本标准首次公布于1989年,1994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 115671-2001 Motor
3、vehicles and trailers-Lateral 代替GB 11567-1994部分内容 protection requirements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对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的技术要求,以有效地爱护无防备行人,以免其跌于车侧而被卷入车轮下面。 本标准适用于N2、N3、O3和O4类车辆,但本标准不适用于: 半挂牵引车; 为搬运无法分段的长物资而专门设计和制造的专门用途车,如运输木材、钢材棒料等物资的车辆; 为了专门目的设计和制造的、由于客观缘故而无法安装侧面防护装置的车辆。2 定义 本标准采纳下列定义。21 无防备行人 是指可能跌于车侧而被卷人车轮下的行人、骑自行车或骑摩托车的人。
4、22 侧面防护装置 能有效地爱护无防备行人,以免其跌于车侧而被卷入车轮下的装置。3 侧面防护要求31 总则311 关于N2、N3、O3和O4类车辆,必须从全长范畴考虑提供有效的侧面防护,幸免无防备行人跌于车侧而卷入车轮下。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满足该要求: a)假如车辆按照第4章的要求安装了一种专门的侧面防护装置; b)假如车辆侧面的设计和(或)装备,依照其构成部件的形状和特性可取代侧面防护装置。32 车辆试验条件 a)车辆应安置在一个水平的平面上; b)转向轮应处于直线行驶位置; c)车辆应处于整车整备质量状态; d)半挂车应放置在支承装置上,差不多处于水平状态。4 侧面防护装置的技术条
5、件41 侧面防护装置不应增加车辆的总宽,其外表面的要紧部分位于车辆最外沿(最大宽度)以内不大于120mm的位置。对某些车辆,装置的前缘承诺按443和444向内弯曲。装置后端至少有250mm位于后轮胎最外侧(不包括轮胎接触地面胀出的部分)以内不大于30 mm的位置。42 侧面防护装置的外表面应光滑,并尽可能前后连续;相邻部件承诺搭接,但搭接的外露边沿应向后或向下;相邻部件可沿纵向留出不大于25 mm的间隙,但后部不能超出前部的外侧。螺栓和铆钉的圆头承诺凸出外表面不超过10mm,其他零件只要其光滑并倒圆,也可凸出外表面不超过10 mm。所有外露的棱边和转角皆应倒圆,且半径不小于25mm。43 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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