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396-2023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杭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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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 3.2 2 0.0 1CCS C 8 0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3 9 6 2 0 2 3大型 商业综 合体消 防安全 管理规 范2 0 2 3-0 2-2 8 发 布 2 0 2 3-0 3-2 8 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0 1/T 0 3 9 6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则.2通 用 要 求.2责 任 归 属.2消 防 组 织 设 置.25 消 防 安 全 责 任.3消 防 组 织
2、职 责.3人 员 职 责.46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与 管 理.9通 用 要 求.9消 防 安 全 例 会.1 0防 火 巡 查、检 查.1 0消 防 宣 传 与 培 训.1 0安 全 疏 散 与 避 难 逃 生.1 1消 防 设 施 管 理.1 2火 灾 隐 患 整 改.1 3用 电 防 火 安 全 管 理.1 3用 火、动 火 安 全 管 理.1 4易 燃 易 爆 化 学 物 品 管 理.1 4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管 理.1 4网 格 化 管 理.1 5商 户 管 理.1 6装 修 施 工.1 6智 能 防 范.1 7风 险 隐 患 上 账.1 7消 防 档 案.1 77
3、重 点 场 所 管 控.1 8通 用 要 求.1 8电 影 院.1 8歌 舞 娱 乐 游 戏 场 所.1 8儿 童 活 动 场 所.1 9培 训 机 构.1 9餐 饮 场 所.1 9D B 3 3 0 1/T 0 3 9 6 2 0 2 3I I超 市.2 0冰 雪 活 动 场 所.2 0其 他 重 点 场 所.2 08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编 制 与 演 练.2 09 火 灾 事 故 处 置 与 善 后.2 1附 录 A(资 料 性)微 型 消 防 站 装 备 配 备 标 准.2 2D B 3 3 0 1/T 0 3 9 6 2 0 2 3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4、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杭 州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杭 州 方 信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来 福 士(杭 州)房 地 产 开 发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何 肇 瑜、吕 锋、姜
5、舜 尧、张 磊、董 晓 飞、林 震、黄 科 佳、冯 曹 冲、李 垚 玺、宋前 明。D B 3 3 0 1/T 0 3 9 6 2 0 2 31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相 关 的 总 则、消 防 安 全 责 任、消 防 安 全 制 度 与 管 理、重点 场 所 管 控、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编 制 与 演 练、火 灾 事 故 处 置 与 善 后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已 建 成 并 投 入 使 用 的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的 消 防 安 全
6、管 理,建 筑 面 积 小 于 5 0 0 0 0 的 商 业综 合 体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1 3 4 9 5.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标 志G B 1 7 9 4 5 消 防
7、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G B/T 3 8 3 1 5 社 会 单 位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编 制 及 实 施 导 则G B/T 4 0 2 4 8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X F 4 8 0.2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第 2 部 分:常 规 消 防 安 全 标 志X F 1 1 3 1 仓 储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通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4 0 2 4 8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l a r g e-s c
8、a l e c o m m e r c i a l c o m p l e x建 筑 面 积 大 于 5 0 0 0 0,集 购 物、住 宿、餐 饮、娱 乐、展 览、交 通 枢 纽 等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功 能 于 一体 的 单 体 建 筑 和 通 过 地 下 连 片 车 库、地 下 连 片 商 业 空 间、下 沉 式 广 场、连 廊 等 方 式 连 接 的 多 栋 商 业 建 筑组 合 体。微 型 消 防 站 m i n i f i r e s t a t i o n依 托 单 位 或 社 区 志 愿 消 防 队,并 配 备 必 要 消 防 器 材 建 立 的 最 小 消 防 站。
9、网 格 化 管 理 g r i d m a n a g e m e n t将 综 合 体 划 分 成 为 多 个 单 元 网 格,通 过 加 强 对 单 元 网 格 的 部 件 和 事 件 巡 查,建 立 一 种 监 督 和 处 置 互相 分 离 的 形 式。商 户 b u s i n e s s e s有 实 体 经 营 场 所 的 商 家。D B 3 3 0 1/T 0 3 9 6 2 0 2 324 总 则通 用 要 求4.1.1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以 下 简 称“综 合 体”)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应 以 防 止 火 灾 发 生,减 少 火 灾 危 害,保 障 人 身
10、和 财 产 安 全 为 目 标,通 过 采 取 有 效 的 管 理 措 施 和 先 进 的 技 术 手 段,提 高 预 防 和 控 制 火 灾 的 能 力。4.1.2 综 合 体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应 遵 守 消 防 法 律、法 规、规 章,贯 彻“预 防 为 主、防 消 结 合”的 消 防 工作 方 针,履 行 消 防 安 全 职 责,保 障 消 防 安 全。4.1.3 综 合 体 应 结 合 本 单 位 的 特 点 建 立 完 善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和 机 制,自 行 开 展 或 委 托 消 防 技 术 服务 机 构 定 期 开 展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11、养 检 测、消 防 安 全 评 估,并 宜 采 用 先 进 的 消 防 技 术、产 品 和 方 法,确 保建 筑 具 备 消 防 安 全 条 件。4.1.4 消 防 车 通 道(市 政 道 路 除 外)、消 防 车 登 高 操 作 场 地、涉 及 公 共 消 防 安 全 的 疏 散 设 施 和 其 他 建筑 消 防 设 施,应 由 综 合 体 产 权 单 位、使 用 单 位 或 委 托 统 一 管 理 单 位 管 理。承 包 人、承 租 人 或 受 委 托 经 营管 理 人 应 在 其 使 用、经 营 和 管 理 范 围 内 应 履 行 消 防 安 全 职 责。责 任 归 属4.2.1 综 合
12、 体 的 产 权 单 位、使 用 单 位 应 为 综 合 体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主 体,对 综 合 体 的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负 责。综 合 体 的 产 权 单 位、使 用 单 位 可 以 委 托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等 单 位 提 供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服 务,并 应 在 委 托 合 同 中约 定 具 体 服 务 内 容。4.2.2 综 合 体 的 产 权 单 位、使 用 单 位 应 逐 级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责 任,明 确 各 级 消 防 安 全 职 责,确 定 消 防 安全 责 任 人、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设 立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归 口 管 理
13、 部 门,建 立 健 全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逐 级 细 化明 确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和 岗 位 职 责,并 签 订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书。4.2.3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应 由 产 权 单 位、使 用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担 任。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应由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指 定,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综 合 体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4.2.4 综 合 体 有 两 个 以 上 产 权 单 位、使 用 单 位 的,应 明 确 一 个 产 权 单 位、使 用 单 位,或 者 共 同 委
14、 托 一个 委 托 管 理 单 位 作 为 统 一 管 理 单 位,并 明 确 统 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对 共 用 的 疏 散 通 道、安 全 出 口、建 筑消 防 设 施 和 消 防 车 通 道 等 实 施 统 一 管 理,同 时 协 调、指 导 各 单 位 共 同 做 好 综 合 体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4.2.5 综 合 体 以 承 包、租 赁 或 者 委 托 经 营 等 形 式 交 由 承 包 人、承 租 人、经 营 管 理 人 使 用 的,应 在 订 立承 包、租 赁、委 托 管 理 等 合 同 时 明 确 各 方 消 防 安 全 责 任,并 实 行 商
15、铺 承 包 责 任 制。4.2.6 实 行 承 包、租 赁 或 委 托 经 营 管 理 时,产 权 单 位 应 提 供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的 建 筑 物,并 督 促 使 用单 位 加 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4.2.7 商 户 的 法 定 代 表 人、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应 为 其 承 包、租 赁、使 用 范 围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人;商 户 是 个 体 工 商 户 的,其 经 营 者 是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消 防 组 织 设 置4.3.1 综 合 体 应 建 立 下 列 消 防 机 构:a)行 政 机 构,下 设 行 政 管 理
16、 机 构 和 技 术 管 理 机 构;b)应 急 机 构,下 设 技 术 处 置 机 构 和 火 灾 扑 救 机 构。4.3.2 行 政 管 理 机 构 应 由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消 防 安 全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工 程 负责 人、招 商 负 责 人、人 事 负 责 人、营 运 负 责 人、消 防 队(站)负 责 人、物 业 安 保 负 责 人 等 人 员 组 成,并且 应 至 少 有 1 人 具 备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或 相 应 等 级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资 格。4.3.3 技 术 管 理 机 构 应 由 消
17、 防 设 施 操 作、消 防 控 制 室、专 职 消 防 队 或 微 型 消 防 站、电 气 焊、给 排 水、D B 3 3 0 1/T 0 3 9 6 2 0 2 33通 信、电 梯、供 热 制 冷、空 调 通 风、工 程 维 修、保 安 等 不 少 于 1 5 名 技 术 人 员 组 成。4.3.4 技 术 处 置 机 构 应 依 托 技 术 管 理 机 构 成 立,并 配 设 专 职 值 班 室。4.3.5 火 灾 扑 救 机 构 应 由 网 格 长、网 格 员、专 职 消 防 队 和 微 型 消 防 站 人 员 组 成,应 满 足 下 列 设 置 要 求:a)建 筑 面 积 5 0 0
18、 0 0 0 以 上 的 综 合 体 设 置 专 职 消 防 队;b)场 地 设 置 明 显 标 志,门 口 张 贴 标 牌,房 间 醒 目 位 置 应 张 贴 组 织 架 构、在 岗 人 员、应 急 处 置 程序 等;c)设 置 办 公 和 驻 勤 设 施 设 备,配 备 应 急 电 话 和 对 讲 设 施、训 练 备 勤 和 器 材 储 存 用 房 及 消 防 车 专用 车 位;d)未 建 立 专 职 消 防 队 的 综 合 体 建 立 微 型 消 防 站,并 满 足 下 列 要 求:微 型 消 防 站 宜 设 置 在 便 于 操 作 消 防 车 和 便 于 人 员 迅 速 出 动 的 专
19、 用 房 间 内;为 综 合 体 建 筑 整 体 服 务 的 微 型 消 防 站 用 房 应 设 置 在 建 筑 的 首 层 或 地 下 一 层,为 特 定 功 能 场所 服 务 的 微 型 消 防 站 可 根 据 其 服 务 场 所 位 置 进 行 设 置;e)综 合 体 的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或 等 于 2 0 0 0 0 0 时,至 少 设 置 2 个 微 型 消 防 站。设 置 多 个 微 型 消 防站 时 满 足 下 列 要 求:根 据 综 合 体 的 建 筑 特 点 和 便 于 快 速 灭 火 救 援 的 原 则,分 散 布 置 微 型 消 防 站;从 各 微 型 消 防 站
20、 站 长 中 确 定 一 名 总 站 长,负 责 总 体 协 调 指 挥 工 作。4.3.6 综 合 体 应 设 置 消 防 控 制 室,并 满 足 下 列 设 置 要 求:a)有 建 筑 总 平 面 布 局 图、建 筑 消 防 设 施 平 面 布 置 图、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系 统 图,并 建 立 消 防 档 案;b)配 备 有 关 消 防 设 备 用 房、通 往 屋 顶 和 地 下 室 等 消 防 设 施 的 通 道 门 锁 钥 匙、防 火 卷 帘 按 钮 钥 匙、消 防 电 源、控 制 箱(柜)、开 关 专 用 钥 匙,并 分 类 标 志 悬 挂;c)配 备 手 提 插 孔 消 防
21、电 话、安 全 工 作 帽、手 持 扩 音 器、充 电 手 电 筒、对 讲 机 等 消 防 专 用 工 具、器 材;d)环 境 满 足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的 要 求,不 存 放 与 消 防 控 制 室 无 关 的 物 品。5 消 防 安 全 责 任消 防 组 织 职 责5.1.1 行 政 机 构5.1.1.1 行 政 管 理 机 构 应 履 行 下 列 职 责:a)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行 业、地 方 政 府 等 有 关 消 防 管 理 行 政 法 规、规 范;b)制 订 有 关 消 防 制 度,并 组 织、策 划 重 大 消 防 活 动;c)督 促、指 导 消 防 归 口 管
22、 理 部 门 和 其 他 部 门 加 强 消 防 基 础 档 案 材 料 和 消 防 设 施 建 设,落 实 逐 级防 火 责 任 制,推 动 消 防 管 理 科 学 化、技 术 化、法 制 化、规 范 化;d)组 织 对 综 合 体 消 防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指 导、鼓 励 综 合 体 职 工 积 极 参 加 消 防 活 动,推 动 开 展 消防 知 识、技 能 培 训;e)组 织 防 火 检 查 和 重 点 时 期 的 抽 查 工 作;f)组 织 对 重 大 火 灾 隐 患 的 认 定 和 整 改 工 作;g)组 织 对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的 制 订、演 练,并
23、 统 一 有 关 消 防 工 作 标 准;h)支 持、配 合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的 日 常 消 防 管 理 监 督 工 作,协 助 火 灾 事 故 的 调 查、处 理;i)应 对 商 户、员 工 履 行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监 督,整 改 火 灾 隐 患。D B 3 3 0 1/T 0 3 9 6 2 0 2 345.1.1.2 技 术 管 理 机 构 应 履 行 下 列 职 责:a)熟 悉 和 掌 握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的 功 能 和 操 作 规 程;b)负 责 开 展 专 业 性 检 查,提 供 技 术 服 务 保 障;c)向 行 政 管 理 机 构 及 消
24、 防 救 援 机 构 汇 报 工 作 情 况;d)负 责 处 理 单 位 行 政 管 理 机 构 交 办 的 日 常 工 作,发 现 违 反 消 防 规 定 的 行 为,及 时 提 出 纠 正 意 见;e)组 织 和 培 训 技 术 管 理 机 构 成 员,进 行 消 防 教 育,普 及 消 防 常 识;f)进 行 防 火 巡 查、检 查,并 协 助 各 部 门 搞 好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工 作;g)严 格 用 火、用 电 管 理,执 行 审 批 动 火 申 请 制 度,安 排 专 人 现 场 进 行 监 督 和 指 导,跟 班 作 业;h)建 立 健 全 消 防 档 案;i)发 现 火
25、 情,应 及 时 报 火 警 并 上 报 行 政 管 理 机 构,实 施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5.1.2 应 急 机 构5.1.2.1 技 术 处 置 机 构 应 履 行 下 列 职 责:a)技 术 处 置 机 构 实 行 2 4 小 时 值 班 制,营 业 期 间 每 班 每 个 工 种 至 少 有 1 人 在 位,非 营 业 期 间 每 班有 1 人 在 位,主 要 负 责 技 术 应 急 操 作;b)发 生 火 灾 等 险 情 时,负 责 断 气、断 电、应 急 供 电 以 及 引 导 消 防 电 梯 管 控 等,为 灭 火 救 援 行 动提 供 技 术 支 撑。5.1.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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