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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 简 单 的 劳 动 合 同 范 本 1.2022年 简 单 的 劳 动 合 同 范 本 甲 方(用 人 单 位)名 称:法 定 代 表 人:地 址:_经 济 类 型:_联 系 电 话:_乙 方(职 工)姓 名:身 份 证 号 码:.现 住 址:_联 系 电 话: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和 国 家 及 省 的 有 关 规 定,甲 乙 双 方 按 照 平 等 自 愿、协 商 一 致 的 原 则 订 立 本 合 同。一、合 同 期 限(一)合 同 期 限 双 方 同 意 按 以 下 第 种 方 式 确 定 本 合 同 期 限:1、有 固 定 期 限:从 年 月 日
2、 起 至 _ 年 月 日 止。2、无 固 定 期 限:从 年 月 日 起 至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时 止(不 得 将 法 定 解 除 条 件 约 定 为 终 止 条 件)3、以 完 成 一 定 的 工 作 为 期 限:从 年 H 日 起 至 _工 作 任 务 完 成 时 止。(二)试 用 期 限 双 方 同 意 按 以 下 第 种 方 式 确 定 试 用 期 期 限(试 用 期 包 括 在 合 同 期 内)1、无 试 用 期。2、试 用 期 从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试 用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六 个 月。其 中 合 同 期 限 在 六 个 月
3、以 下 的,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十 五 日;合 同 期 限 在 六 个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的。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三 十 日;合 同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两 年 以 下 的,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六 十 日。)二、工 作 内 容(一)乙 方 的 工 作 岗 位(工 作 地 点、部 门、工 种 或 职 务)为(-)乙 方 的 工 作 任 务 或 职 责 是(三)甲 方 因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调 整 乙 方 的 工 作 岗 位,按 变 更 本 合 同 办 理,双 方 签 章 确 认 的 协 议 或 通 知 书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四)如
4、甲 方 派 乙 方 到 外 单 位 工 作,应 签 订 补 充 协 议。三、工 作 时 间(一)甲 乙 双 方 同 意 按 以 下 第 种 方 式 确 定 乙 方 的 工 作 时 间:1、标 准 工 时 制,即 每 日 工 作 小 时,每 周 工 作 天,每 周 至 少 休 息 一 天。2、不 定 时 工 作 制,即 经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审 批,乙 方 所 在 岗 位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3、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关 爱 留 守 儿 童 实 践 报 告,即 经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审 批,乙 方 所 在 岗 位 实 行 以 为 周 期,总 工 时 小 时
5、的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二)甲 方 因 生 产(工 作)需 要,经 与 工 会 和 乙 方 协 商 后 可 以 延 长 工 作 时 间。除 劳 动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一 般 每 日 不 得 超 过 一 小 时,因 特 殊 原 因 最 长 每 日 不 得 超 过 三 小 时,每 月 不 得 超 过 三 十 六 小 时。四、工 资 待 遇(-)乙 方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的 工 资 按 下 列 第()种 形 式 执 行,不 得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1、乙 方 试 用 期 工 资 元/月;试 用 期 满 工 资 元/月(元/日)
6、2、其 他 形 式。(二)工 资 必 须 以 法 定 货 币 支 付,不 得 以 实 物 及 有 价 证 券 替 代 货 币 支 付。(三)甲 方 根 据 企 业 的 经 营 状 况 和 依 法 制 定 的 工 资 分 配 办 法 调 整 乙 方 工 资,乙 方 在 六 十 日 内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视 为 同 意。(四)甲 方 每 月 日 发 放 工 资。如 遇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则 提 前 到 最 近 的 工 作 日 支 付。(五)甲 方 依 法 安 排 乙 方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应 按 劳 动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支 付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7、的 工 资 报 酬。五、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一)甲 方 按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劳 动 保 护 规 定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劳 动 卫 生 标 准 的 劳 动 作 业 场 所,切 实 保 护 乙 方 在 生 产 工 作 中 的 安 全 和 健 康。如 乙 方 工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甲 方 应 按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的 规 定 保 护 乙 方 的 健 康 及 其 相 关 权 益。(二)甲 方 根 据 乙 方 从 事 的 工 作 岗 位,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大 学 生 面 试 技 巧,发 给 乙 方 必 要 的 劳 动 保 护
8、 用 品,并 按 劳 动 保 护 规 定 每(年/季/月)免 费 安 排 乙 方 进 行 体 检。(三)乙 方 有 权 拒 绝 甲 方 的 违 章 指 挥、强 令 冒 险 作 业,对 甲 方 及 其 管 理 人 员 漠 视 乙 方 安 全 和 健 康 的 行 为,有 权 要 求 改 正 并 向 有 关 部 门 检 举、控 告。六、社 会 保 险 和 福 利 待 遇(一)合 同 期 内,甲 方 应 依 法 为 乙 方 办 理 参 加 养 老、医 疗、失 业、工 伤、生 育 等 社 会 保 险 的 手 续,社 会 保 险 费 按 规 定 的 比 例,由 甲 乙 双 方 负 责。(二)乙 方 患 病
9、 或 非 因 工 负 伤,甲 方 应 按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规 定 给 予 医 疗 期 和 医 疗 待 遇,按 医 疗 保 险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报 销 医 疗 费 用,并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支 付 病 假 工 资 或 疾 病 救 济 费。(三)乙 方 患 职 业 病、因 工 负 伤 或 者 因 工 死 亡 的,甲 方 应 按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的 规 定 办 理。(四)甲 方 按 规 定 给 予 乙 方 享 受 节 日 假、年 休 假、婚 假、丧 假、探 亲 假、产 假、看 护 假 等 带 薪 假 期,并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10、 工 资。七、劳 动 纪 律(-)甲 方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的 有 关 法 律、法 规 通 过 民 主 程 序 制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应 向 乙 方 公 示;乙 方 应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的 有 关 劳 动 纪 律、法 规 和 企 业 依 法 制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严 格 遵 守 安 全 操 作 规 程,服 从 管 理,按 时 完 成 工 作 任 务。(二)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履 行 制 度 的 情 况 进 行 检 查、督 促、考 核 和 奖 惩。(三)如 乙 方 掌 握 甲 方 的 商 业 秘 密,乙 方 有 义 务 为 甲 方
11、 保 守 商 业 秘 密,并 作 如 下 约 定:八、本 合 同 的 变 更(一)任 何 一 方 要 求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有 关 内 容,都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二)甲 乙 双 方 经 协 商 一 致,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并 办 理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手 续。九、本 合 同 的 解 除(一)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本 合 同 可 以 解 除。由 甲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的,应 按 规 定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二)属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甲 方 可 以 单 方 解 除 本 合 同:1、试 用 期 内 证 明 乙 方 不
12、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2、乙 方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的;3、严 重 失 职、营 私 舞 弊,对 甲 方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4、乙 方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5、甲 方 歇 业、停 业、濒 临 破 产 处 于 法 定 整 顿 期 间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的;6、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作,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甲 方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7、乙 方 不 能 胜 任 工 作,经 过 培
13、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8、本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致 使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经 当 事 人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本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的;9、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解 除 条 件 出 现 的。甲 方 按 照 第 5、6、7、8、9 项 规 定 解 除 本 合 同 的,需 提 前 三 十 日 书 面 通 知 乙 方,并 按 规 定 向 乙 方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思 想 汇 报 20 xx年 3 月,其 中 按 第 6 项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符 合 有
14、关 规 定 的 还 需 支 付 乙 方 医 疗 补 助 费。(三)乙 方 解 除 本 合 同,应 当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但 属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乙 方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本 合 同:1、在 试 用 期 内 的;2、甲 方 以 暴 力、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的;3、甲 方 不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劳 动 报 酬,克 扣 或 无 故 拖 欠 工 资 的;4、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确 认,甲 方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条 件 恶 劣,严 重 危 害 乙 方 身 体 健 康
15、 的。(四)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甲 方 不 得 解 除 本 合 同:1、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2、乙 方 患 有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并 经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确 认,丧 失 或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3、女 职 工 在 孕 期、产 期、哺 乳 期 内 的;4、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五)解 除 本 合 同 后,甲 乙 双 方 在 七 日 内 办 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有 关 手 续。十、本 合 同 的 终 止 本 合 同 期 满 或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16、 的 本 合 同 终 止 条 件 出 现,本 合 同 即 行 终 止。本 合 同 期 满 前 一 个 月,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提 出 终 止 或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书 面 意 向,并 及 时 办 理 有 关 手 续。十 一、违 约 情 形 及 责 任(-)甲 方 的 违 约 情 形 及 违 约 责 任:(二)乙 方 的 违 约 情 形 及 违 约 责 任:十 二、调 解 及 仲 栽 双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如 发 生 争 议,可 先 协 商 解 决;不 愿 协 商 或 协 商 不 成 的,可 以 向 本 单 位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调 解 无
17、无 效,可 在 争 论 发 生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当 地 劳 动 争 议 仲 栽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栽;也 可 以 直 接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栽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栽。对 仲 栽 决 不 服 的,可 在 十 一 日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十 三、其 他(一)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按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办 理。在 合 同 期 内,如 本 合 同 条 款 与 国 家、省 有 关 劳 动 管 理 新 规 定 相 抵 触 的,按 新 规 定 执 行。(二)下 列 文 件 规 定 为 本 合 同 附 件,与 本 合 同 具
18、 有 同 等 效 力:1、2、_3、_(三)双 方 约 定(内 容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及 相 关 规 定,可 另 加 双 方 签 名 或 盖 章 的 附 页)甲 方:(盖 章)乙 方:(签 名 或 盖 章)法 定 代 表 人:(或 委 托 代 理 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 证 机 构(盖 章)鉴 证 人:_鉴 证 日 期:年 一 月 一 日|2.202 2年 简 单 的 劳 动 合 同 范 本 甲 方:乙 方:甲 方 聘 用 乙 方 为 短 期 员 工,双 方 经 过 平 等 协 商,彼 此 同 意 约 定 下 述 条 款 以 共 同 遵 守。一、乙 方 之 考 勤 与 管 理 悉
19、 按 甲 方 有 关 员 工 手 册 办 理 之。二、乙 方 这 职 务 或 工 种 为。三、乙 方 受 聘 于 甲 方 期 间,应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安 排,在 下 述 工 作 场 所 履 行 职 责:(一)甲 方 公 司 总 部;(二)甲 方 在 全 资 公 司 或 参 股 的 合 资 公 司;(三)甲 方 在 内 地 省 份 机 构 及 境 外 机 构;(四)应 出 差 服 务 之 场 所。四、乙 方 之 工 作 职 责、事 项 由 甲 方 依 乙 方 之 职 务 或 工 种,并 视 乙 方 能 力 及 甲 方 需 要 进 行 分 派。五、乙 方 之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每 日
20、 为 7 小 时,每 周 五 个 半 工 作 日,其 工 作、休 息、休 假 等,依 员 工 手 册 办 理 之。六、甲 方 根 据 工 作 需 要,要 求 乙 方 加 班 时,除 不 可 抗 拒 之 事 外,乙 方 应 予 配 合,有 关 加 班 事 宜,依 员 工 手 册 办 理 之。七、甲 方 按 国 安 规 定 实 行 社 会 保 险 制 度,并 为 乙 方 投 保。八、甲 方 应 按 月 支 付 乙 方 报 酬,乙 方 的 工 资 待 遇 每 月?元 人 民 币。九、乙 方 在 医 疗 费 用 报 销 和 劳 保 福 利 方 面 享 受 正 式 员 工 一 半 的 待 遇。十、乙 方
21、 每 月 工 资 由 甲 方 次 月 5 日 发 放,若 工 资 发 放 日 适 逢 周 日 或 假 日。甲 方 得 提 前 或 推 后 一 日 或 数 日 发 放。十 一、甲 方 对 乙 方 奖 励,分 为 嘉 奖、记 功、晋 级、评 为 先 进 生 产(工 作)者 和 劳 动 模 范 等 5 种。甲 方 对 乙 方 之 惩 处,分 为 警 告、记 过、降 级、辞 退、除 名 等 5 种。以 上 奖 励 及 惩 处 事 由 和 办 法,依 员 工 手 册 办 理 之。奖 励 及 惩 处 记 录 列 为 甲 方 考 核 乙 方 之 依 据 之 一。十 二、甲 方 因 业 务 萎 缩 或 乙 方
22、 不 能 胜 任 甲 方 工 作 时,甲 方 有 权 终 止 本 合 同,并 提 前 1个 月 通 知 乙,合 同 终 止 时,甲 方 增 发 乙 方 1个 月 的 工 资。十 三、乙 方 主 动 提 出 解 除 本 合 同 时,须 提 前 1个 月 通 知 甲 方,调 离 时,乙 方 须 按 员 工 手 册 办 理 有 关 手 续,且 甲 方 不 予 增 发 1 个 月 工 资。十 四、乙 方 声 明:乙 方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时,业 已 获 得 员 工 手 册,并 知 悉 全 文,愿 意 遵 守 各 项 规 定。十 五、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甲、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经
23、双 方 签 章 后 于 XXX年 XX月 X X日 起 生 效。十 六、本 合 同 为 长 期 合 同,甲、乙 双 方 若 不 特 别 声 明,本 合 同 保 持 持 续 有 效。十 七、甲、乙 双 方 就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发 生 一 切 争 执,同 意 以 市 劳 动 局 为 第 一 仲 裁 机 关 甲 方:乙 方(姓 名):年 月 日 3.2022年 简 单 的 劳 动 合 同 范 本甲 方:乙 方:甲 方 聘 用 乙 方 为 正 式 员 工,双 方 经 过 平 等 协 商,彼 此 同 意 约 定 下 述 条 款 以 共 同 遵 守。第 一 条 乙 方 的 考 勤 与 管 理 悉
24、按 甲 方 有 关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办 理。第 二 条 乙 方 的 职 务 或 工 种 为:第 三 条 乙 方 受 聘 于 甲 方 期 间,应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安 排,在 下 述 工 作 场 所 履 行 职 主 贝(一)甲 方 公 司 总 部;(二)甲 方 在 全 资 公 司 或 参 股 的 合 资 公 司;(三)甲 方 在 内 地 省 份 机 构 及 境 外 机 构;(四)应 出 差 服 务 的 场 所。第 四 条 乙 方 的 工 作 职 责、事 项 由 甲 方 依 乙 方 的 职 务 或 工 种,并 视 乙 方 能 力 及 甲 方 需 要 进 行 分 派。第 五 条 乙 方
25、 的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每 日 为 7 小 时,每 周 5 个 半 工 作 日,其 工 作、休 息、休 假 等,依 员 工 手 册 办 理。第 六 条 甲 方 根 据 工 作 需 要,要 求 乙 方 加 班 时,除 不 可 抗 拒 的 事 由 外,乙 方 应 予 配 合,有 关 加 班 事 宜,依 员 工 手 册 办 理。第 七 条 甲 方 按 国 家 规 定 实 行 社 会 保 险 制 度,并 为 乙 方 投 保。第 八 条 甲 方 按 国 家 规 定 实 行 劳 动 保 健 制 度,乙 方 可 以 享 受 有 关 劳 保 待 遇。第 九 条 乙 方 的 工 作 报 酬:(一)甲 方
26、应 按 月 支 付 乙 方 报 酬,乙 方 的 工 资 待 遇 定 为 等,并 可 享 受 公 司 规 定 的 津 贴 福 利 和 奖 励。(二)甲 方 可 参 考 下 列 事 项 调 整 乙 方 职 等 1、乙 方 每 月 工 作 考 核 记 录;2、乙 方 工 作 职 务(或 工 种)变 换 情 况;3、甲 方 盈 利 状 况;4、劳 务 市 场 供 需 状 况 及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一 般 水 平。第 十 条 乙 方 每 月 工 资 由 甲 方 于 次 月 5 日 发 放。若 工 资 发 放 日 适 逢 周 日 或 假 日,甲 方 得 提 前 或 推 后 一 日 或 数 日 发 放
27、。第 十 一 条 甲 方 因 业 务 萎 缩 时 有 权 终 止 本 合 同,并 提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乙 方,合 同 终 止 时,甲 方 增 发 乙 方 一 个 月 的 工 资,且 乙 方 不 必 补 偿 培 训 费。第 十 二 条 乙 方 主 动 提 出 解 除 本 合 同 时,须 提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甲 方,调 离 时,乙 方 须 按 员 工 手 册 办 理 有 关 手 续,且 甲 方 不 予 增 发 一 个 月 工 资。第 十 三 条 乙 方 声 明:乙 方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时,业 已 获 得 员 工 手 册,并 知 悉 全 文,愿 意 遵 守 各 项 规 定。第
28、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甲、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经 双 方 签 章 后 于 年 月 日 起 生 效。第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为 长 期 合 同,甲、乙 双 方 若 不 特 别 声 明,本 合 同 保 持 持 续 有 效。第 十 六 条 甲、乙 双 方 就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发 生 一 切 争 执,同 意 以 劳 动 局 为 第 一 审 理 机 关。甲 方:签 约 代 表 人:乙 方(姓 名):年 月 日:|4.2022年 简 单 的 劳 动 合 同 范 本 甲 方:乙 方: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和 有 关 规 定,甲 乙 双 方 经
29、 平 等 协 商 一 致,愿 签 订 本 标 准 劳 动 合 同,共 同 遵 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条 款,标 准 劳 动 合 同 范 本。一、劳 动 合 同 期 限:第 一 条 本 合 同 劳 动 期 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二、工 作 内 容:第 二 条 甲 方 同 意 根 据 乙 方 工 作 需 要,派 遣 人 员 名 担 任 工 作。第 三 条 甲 方 所 派 遣 人 员 应 遵 守 乙 方 依 法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服 从 乙 方 管 理。三、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第 四 条 乙 方 负 责 对 甲 方 进 行 职 业 道 德、业 务 技 术、劳 动
30、 安 全、劳 动 纪 律 和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的 教 育。第 五 条 乙 方 承 担 甲 方 派 遣 人 员(本 市 外)入 店 车 费,负 责 工 作 期 间 住 宿。四、劳 动 报 酬:第 六 条 乙 方 每 月 日 以 人 民 币 形 式 支 付 甲 方 所 派 遣 人 员 工 资,月 元。第 七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甲 乙 双 方 应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并 及 时 办 变 更 合 同 手 续。1、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2、立 本 合 同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致 使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合 同 范
31、 本 标 准 劳 动 合 同 范 本。五、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第 八 条 乙 方 同 意 付 甲 方 准 备 金(月 总 工 资 的 20盼 元,准 备 金 由 乙 方 提 供 派 遣 计 划 的 同 时 交 付,准 备 金 计 入 首 月 工 资 内。第 九 条 甲 方 所 派 遣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乙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1、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2、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和 规 章 制 度 的;3、严 重 失 职、营 私 舞 弊,对 乙 方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4、被 依
32、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第 十 条 双 方 解 除 合 同 应 提 前 3 0天 通 知 对 方、双 方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期 满 3 0 日 内 可 向 对 方 续 订 合 同。六、违 约 责 任 第 十 一 条 甲 乙 双 方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劳 动 合 同,除 遇 有 特 殊 情 况,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不 能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的 有 关 内 容 外,任 何 一 方 违 反 合 同 给 对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应 根 据 其 后 果 和 责 任 大 小,给 对 方 赔 偿 经 济 损 失。赔 偿 金 额 按 有 关 规 定 或 实 际
33、情 况 确 定。七、劳 动 争 议 处 理 及 其 它第 十 二 条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当 事 人 应 当 自 劳 动 争 议 发 生 之 日 起,6 0日 内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当 事 人 一 方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第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或 与 今 后 国 家、市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相 悖 的,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第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甲 方(盖 章):乙 方(盖 章):
34、日 期:年 月 日 日 期:年 月 日|5.2022年 简 单 的 劳 动 合 同 范 本 甲 方:乙 方:身 份 证 号:一、合 同 期 限 从 20一 年 1月 1 0日 起 至 2 0 _年 1 2月 3 1日 止,含 试 用 期 3 0天,本 合 同 期 满,双 方 未 正 式 书 面 签 约,则 双 方 劳 动 关 系 自 然 终 止 和 解 除。二、工 作 内 容 1、甲 方 因 工 作 需 要,聘 请 乙 方 为 甲 方 员 工,根 据 情 况 变 化,甲 方 有 权 调 整 乙 方 职 务 或 工 种。2、乙 方 应 履 行 甲 方 制 度 的 岗 位 职 责 和 流 程 要
35、求,按 时 完 成 本 职 工 作;执 行 甲 方 的 指 示、命 令 和 随 时 分 配 的 工 作 任 务,达 到 甲 方 岗 位 职 责 要 求。三、劳 动 报 酬 及 福 利 待 遇1、乙 方 按 照 甲 方 确 定 的 工 资 分 配 方 式 和 工 资 水 平 领 取 劳 动 报 酬,其 基 本 工 资 不 低 于 当 地 政 府 公 布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2、每 月 2 0 日 前 为 甲 方 发 放 员 工 上 月 工 资 的 日 期,甲 方 不 得 无 故 克 扣 或 拖 欠。四、劳 动 纪 律 1、甲 方 根 据 经 营 需 要 建 立 和 完 善 规 章 制 度
36、,制 定 岗 位 职 责,公 之 于 众。2、乙 方 应 遵 守 甲 方 依 法 规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遵 守 生 产 工 艺 流 程、操 作 规 范 和 工 作 规 范;爱 护 甲 方 的 财 产;遵 守 职 业 道 德;积 极 参 加 甲 方 组 织 的 培 训;提 高 思 想 觉 悟 和 管 理 技 能。五、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续 订、解 除 及 终 止 1、劳 动 合 同 期 满 或 双 方 约 定 的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的 条 件 出 现,劳 动 合 同 即 终 止。2、甲 方 因 调 整 生 产、销 售 管 理 任 务 和 部 门 职 能 安 排 的,经
37、 甲 乙 双 方 协 商,可 以 变 更 和 解 除 本 合 同。3、乙 方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甲 方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而 不 承 担 任 何 经 济 补 偿 或 违 约 责 任(1)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2)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及 公 司 公 示 的 其 他 通 知、公 告;(3)严 重 失 职、营 私 舞 弊,对 甲 方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的;(4)依 法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或 触 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5)劳
38、 动 法 和 甲 方 经 营 管 理 制 度 规 定 其 他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4、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乙 方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1)在 试 用 期 内;(2)甲 方 以 暴 力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的。六、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的 责 任 乙 方 未 按 约 定 而 提 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自 行 离 职 或 泄 露 甲 方 商 业 秘 密、违 反 保 密 约 定 的 一 律 视 为 乙 方 违 约,甲 方 有 权 追 究 乙 方 法 律 责 任 并 按 劳 动 合 同 要
39、 求 乙 方 承 担 合 同 违 约 责 任,若 违 约 金 尚 不 足 以 弥 补 乙 方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例 如 培 训 费、福 利 费、商 业 秘 密 损 失 等),甲 方 有 权 继 续 要 求 乙 方 赔 偿。七、双 方 认 为 需 要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1、甲 方 根 据 工 作 的 实 际 情 况,节 假 日 期 间 需 要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的,乙 方 要 服 从 甲 方 安 排,同 时 可 领 取 加 班 费。2、实 行 定 额 工 资 的 甲 方 员 工 的 薪 资 由 基 本 工 资、加 班 工 资 和 奖 金 三 部 分 组 成。八、附 则 1、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经 双 方 签 字 后 生 效,甲 乙 双 方 各 一 份。2、双 方 因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的,应 先 协 商 解 决,协 商 不 成 时,当 事 人 可 向 当 地 基 层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申 请 调 解 或 仲 裁,申 请 应 自 劳 动 争 议 之 日 起 6 0日 内 向 仲 裁 机 构 提 出。对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可 以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甲 方(盖 章):乙 方:代 表 人(签 字):身 份 证 号 码:.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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