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版租房合同3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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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 号:ZS-2021118632021新 版 租 房 合 同 3篇 Lawfully established contracts shall be protected by law.甲 方:_乙 方:_签 约 地 点:_签 约 时 间:年 月 日租 房 合 同 3篇 说 明:本 合 同 内 容 是 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当 事 人 之 间 表 示 一 致 而 订 立 的 一 项 规 定,用 以 在 处 理 某 些 事 情 时 约 束 其 各 自 的 权 利 和 义 务。文 件 为 w ord版 本,可 新 增 或 删 除 文 档 中 的 内 容,切 勿 直 接 套 用。租 房 合
2、同 篇 1出 租 方(甲 方):身 份 证 号 码:承 租 方(乙 方):身 份 证 号 码:甲、乙 双 方 就 房 屋 租 赁 事 宜,达 成 如 下 协 议:一、甲 方 将 位 于*小 区*号 楼*单 元*室 的 次 卧 出 租 给 乙 方 居 住 使 用,租 赁 期 限 自*年 0 3月 1 5日 开 始。二、本 屋 月 租 金 为 人 民 币 6 0 0元,按 月 结 算(最 少 连 续 租 三 个 月)。乙 方 在 起 租 日 提 前 五 天 内 支 付 给 甲 方 租 金,不 得 拖 欠。如 果 乙 方 到 期 后 不 想 再 租,需 提 前 1 0天 告 诉 甲 方,(其 中 有
3、 500元 押 金,在 合 同 终 止 时,符 合 条 件 要 求 下 由 甲 方 返 还 乙 方)三、乙 方 租 赁 期 间,水 费、电 费、燃 气 费、宽 带 费、物 业 费 由 甲 方 承 担。四、房 屋 主 体 不 能 改 变,屋 内 家 用 家 具 不 得 损 坏,丢 失,否 则,照 价 赔 偿。乙 方 必 须 正 确 用 电,用 水,时 刻 注 意 防 火,防 盗,防 事 故,保 证 自 己 和 他 人 地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公 共 区 域 不 得 堆 放 杂 物 及 垃 圾,保 证 公 共 区 域 的 整 洁。餐 具 乙 方 需 自 己 准 备 不 得 共 用(如 电
4、饭 锅 等),双 方 不 能 随 便 使 用 对 方 的 物 品,五、现 金 等 贵 重 物 品 双 方 必 须 妥 善 保 管,如 有 丢 失,责 任 自 负。六、租 赁 期 间 内,未 经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转 租 或 转 借 所 承 租 房 屋。七、不 许 聚 众 喝 酒、赌 博,不 许 大 声 喧 哗 扰 民,不 许 从 事 一 切 违 法 活 动,否 则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和 损 失 由 当 事 方 完 全 承 担。八、乙 方 如 果 没 有 遵 守 以 上 协 议,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协 议 并 收 回 房 屋,同 时 不 退 还 乙 方 所 交 租
5、 金 和 押 金。本 合 同 自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如 有 违 约,赔 偿 对 方 经 济 损 失。甲 方(签 字):乙 方(签 字):年 月 租 房 合 同 篇 2出 租 方:(以 下 简 称 甲 方)授 权 代 表:职 务:地 址:邮 编:电 话:传 真:承 租 方:(以 下 简 称 乙 方)授 权 代 表:职 务:地 址:邮 编:电 话:传 真: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甲 乙 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 一 致 达 成 如 下 条 款,以 供 遵 守。第 一 条 租 赁 物 位 置、面 积、功 能 及 用 途 1.1甲 方 将 位 于 的 厂 房 或 仓 库(以 下 简
6、 称 租 赁 物)租 赁 于 乙 方 使 用。租 赁 物 面 积 经 甲 乙 双 方 认 可 确 定 为 平 方 米。1.2 本 租 赁 物 的 功 能 为 包 租 给 乙 方 使 用。如 乙 方 需 转 变 使 用 功 能,须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因 转 变 功 能 所 需 办 理 的 全 部 手 续 由 乙 方 按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申 报,因 改 变 使 用 功 能 所 应 交 纳 的 全 部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1.3 本 租 赁 物 采 取 包 租 的 方 式,由 乙 方 自 行 管 理。第 二 条 租 赁 期 限 2.1 租 赁 期 限 为 一 年
7、,即 从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至 一 _年 一 月 一 日 止。2.2 租 赁 期 限 届 满 前 一 个 月 提 出,经 甲 方 同 意 后,甲 乙 双 方 将 对 有 关 租 赁 事 项 重 新 签 订 租 赁 合 同。在 同 等 承 租 条 件 下,乙 方 有 优 先 权。第 三 条 免 租 期 及 租 赁 物 的 交 付 3.1 租 赁 物 的 免 租 期 为 一 个 月,即 从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至 年 一 月 一 日 止。免 租 期 届 满 次 日 为 起 租 日,由 起 租 日 开 始 计 收 租 金。3.2 在 本 出 租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日 内,
8、甲 方 将 租 赁 物 按 现 状 交 付 乙 方 使 用,且 乙 方 同 意 按 租 赁 物 及 设 施 的 现 状 承 租。第 四 条 租 赁 费 用 4.1 租 赁 保 证 金 本 出 租 合 同 的 租 赁 保 证 金 为 首 月 租 金 的 一 倍,即 人 民 币 元(大 写:_)。4.2 租 金 4.3 物 业 管 理 费。物 业 管 理 费 为 每 月 每 平 方 米 人 民 币 元。4.4 供 电 增 容 费 供 电 增 容 的 手 续 由 甲 方 负 责 申 力,因 办 理 供 电 增 容 所 需 缴 纳 的 全 部 费 用 由承 担。第 五 条 租 赁 费 用 的 支 付
9、5.1 乙 方 应 于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向 甲 方 支 付 个 月 租 金 作 为 赁 保 证 金。租 赁 期 限 届 满,在 乙 方 已 向 甲 方 交 清 了 全 部 应 付 的 租 金、物 业 管 理 费 及 因 本 租 赁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并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承 担 向 甲 方 交 还 承 租 的 租 赁 物 等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责 任 后 一 日 内,甲 方 将 向 乙 方 无 条 件 退 还 租 赁 保 证 金。5.2 乙 方 应 于 每 月 一 号 或 该 日 以 前 向 甲 方 支 付 当 月 租 金,并 由 乙 方 汇
10、至 甲 方 指 定 的 下 列 帐 号,或 按 双 方 书 面 同 意 的 其 它 支 付 方 式 支 付。甲 方 开 户 行:_开 户 名 称:帐 号:乙 方 逾 期 支 付 租 金,应 向 甲 方 支 付 滞 纳 金,滞 纳 金 金 额 为:拖 欠 天 数 乘 以 欠 缴 租 金 总 额 的%o5.3 乙 方 应 于 每 月 日 或 该 日 以 前 按 第 4。3 条 的 约 定 向 甲 方 支 付 物 业 管 理 费。逾 期 支 付 物 业 管 理 费,应 向 甲 方 支 付 滞 纳 金,滞 纳 金 金 额 为:拖 欠 天 数 乘 以 欠 缴 物 业 管 理 费 总 额 的%第 六 条
11、租 赁 物 的 转 让 6.1 在 租 赁 期 限 内,若 遇 甲 方 转 让 出 租 物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产 权,甲 方 应 确 保 受 让 人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在 同 等 受 让 条 件 下,乙 方 对 本 出 租 物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第 七 条 专 用 设 施、场 地 的 维 修、保 养 7。1 乙 方 在 租 赁 期 间 享 有 租 赁 物 所 属 设 施 的 专 用 权。乙 方 应 负 责 租 赁 物 内 专 用 设 施 的 维 护、保 养、年 审,并 保 证 在 本 合 同 终 止 时 专 用 设 施 以 可 靠 运 行 状 态 随 同 租 赁 物
12、归 还 甲 方。甲 方 对 此 有 检 查 监 督 权。7.2 乙 方 对 租 赁 物 附 属 物 负 有 妥 善 使 用 及 维 护 之 责 任,对 各 种 可 能 出 现 的 故 障 和 危 险 应 及 时 消 除,以 避 免 一 切 可 能 发 生 的 隐 患。7.3 乙 方 在 租 赁 期 限 内 应 爰 护 租 赁 物,因 乙 方 使 用 不 当 造 成 租 赁 物 损 坏,乙 方 应 负 责 维 修,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第 八 条 防 火 安 全 8.1 乙 方 在 租 赁 期 间 须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条 例 以 及 有 关 制 度,积
13、极 配 合 甲 方 做 好 消 防 工 作,否 则,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责 任 及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8.2 乙 方 应 在 租 赁 物 内 按 有 关 规 定 配 置 灭 火 器,严 禁 将 楼 宇 内 消 防 设 施 用 作 其 它 用 途。8.3 租 赁 物 内 确 因 维 修 等 事 务 需 进 行 临 时 动 火 作 业 时(含 电 焊、风 焊 等 明 火 作 业),须 消 防 主 管 部 门 批 准。8.4 乙 方 应 按 消 防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全 面 负 责 租 赁 物 内 的 防 火 安 全,甲 方 有 权 于 双 方 同 意 的 合 理 时 间 内
14、 检 查 租 赁 物 的 防 火 安 全,但 应 事 先 给 乙 方 书 面 通 知。乙 方 不 得 无 理 拒 绝 或 延 迟 给 予 同 意。第 九 条 保 险 责 任 在 租 赁 期 限 内,甲 方 负 责 购 买 租 赁 物 的 保 险,乙 方 负 责 购 买 租 赁 物 内 乙 方 的 财 产 及 其 它 必 要 的 保 险(包 括 责 任 险)。若 甲 乙 各 方 未 购 买 上 述 保 险,由 此 而 产 生 的 所 有 赔 偿 及 责 任 分 别 由 甲 乙 各 方 承 担。第 十 条 物 业 管 理 10.1乙 方 在 租 赁 期 满 或 合 同 提 前 终 止 时,应 于
15、租 赁 期 满 之 日 或 提 前 终 止 之 日 将 租 赁 物 清 扫 干 净,搬 迁 完 毕,并 将 租 赁 物 交 还 给 甲 方。如 乙 方 归 还 租 赁 物时 不 清 理 杂 物,则 甲 方 对 清 理 该 杂 物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责。1 0.2乙 方 在 使 用 租 赁 物 时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法 律、法 规 以 及 甲 方 有 关 租 赁 物 物 业 管 理 的 规 定,如 有 违 反,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若 由 于 乙 方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影 响 建 筑 物 周 围 其 他 用 户 的 正 常 运 作,所 造 成 损 失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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