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公基重要考点试题及答案解析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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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 政 法 考 点 特 训 题 库 行 政 许 可 的 设 定 与 实 施(1)(多 选 题)关 于 行 政 许 可,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OA.较 大 市 政 府 规 章 可 以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B.省 政 府 规 章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最 长 期 限 为 2 年 C.国 务 院 部 门 规 章 不 可 以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D.省 政 府 规 章 不 可 以 设 定 行 政 许 可【参 考 答 案】A B D o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15条 规 定,尚 未 制 定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和 地 方 性 法 规 的,因 行 政 管 理 的 需 要,确
2、需 立 即 实 施 行 政 许 赖,省、自 舰、直 辖 市 人 民 赫 规 章 可 以 设 定 临 雄 断 耕 可。临 时 性 的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满 一 年 需 要 继 续 实 施 的,应 当 提 请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故 ABD错 误。国 务 院 部 门 规 章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许 可。C 项 正 确。故 本 题 答 案 选 ABD。(2)(多 选 题)行 政 许 可 法 规 定,设 定 行 政 许 可,应 当 规 定 行 政 许 可 的()oA.实 施 机 关 B.条 件 C.程 序 D.期 限 E.费
3、 用【参 考 答 案】ABCD。行 政 许 可 法 第 18条 规 定,设 定 行 政 许 可,应 当 规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实 施 机 关、条 件、程 序、期 限。故 本 题 答 案 选 ABCD。(3)(多 选 题)通 过 下 列 方 式 能 够 予 以 规 范,可 以 不 设 行 政 许 可 的 有()。A.市 场 竞 争 机 制 能 够 有 效 调 节 的 B.行 业 组 织 或 者 中 介 机 构 能 够 自 律 管 理 的 C.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能 够 自 主 决 定 的 D.设 定 行 政 许 可 不 便 民 的【参 考 答 案】A B C o 行 政
4、 许 可 法 第 13条 规 定,本 法 第 十 二 条 所 列 事 项,通 过 下 列 方 式 能 够 予 以 规 范 的,可 以 不 设 行 政 许 可:(一)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组 织 能 够 自 主 决 定 的;(二)市 场 竞 争 机 制 能 够 有 效 调 节 的;(三)行 业 组 织 或 者 中 介 机 构 能 够 自 律 管 理 的;(四)行 政 机 关 采 用 事 后 监 督 等 其 他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能 够 解 决 的。故 本 题 答 案 选 ABC。(4)(多 选 题)()在 法 定 授 权 范 围 内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5、A.法 律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B.行 政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C.地 方 性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D.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章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参 考 答 案】ABCO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23条 规 定,法 律、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在 法 定 授 权 范 围 内,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实 施 行 政 许 可。故 本 题 答 案 选 A
6、BCo(5)(多 选 题)设 定 和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基 本 原 则 是()A.法 定 原 则 B.公 开、公 平、公 正 原 则 C.竞 争、择 优 原 则 D 便 民 原 则【参 考 答 案】ABD。行 政 许 可 法 第 4 条 规 定,设 定 和 实 施 行 政 许 可,应 当 依 照 法 定 的 权 限、范 围、条 件 和 程 序。第 5 条 规 定,设 定 和 实 施 行 政 许 可,应 当 遵 循 公 开、公 平、公 正 的 原 则。第 6 条 规 定,实 施 行 政 许 可,应 当 遵 循 便 民 的 原 则,提 高 办 事 效 率,提 供 优 质 服 务。故 本
7、题 答 案 选 ABD。(6)(单 选 题)某 自 治 区 政 府 规 章 设 定 临 时 性 行 政 许 可,那 么 该 许 可 实 施 满()需 要 继 续 实 施 的,应 当 提 请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A.6个 月 B.一 年C.18个 月 D.二 年【参 考 答 案】Bo本 题 考 查 行 政 许 可 的 设 定。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的 规 定,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章 可 以 设 定 临 时 性 的 行 政 许 可。临 时 许 可 实 施 满 一 年,需 要 继 续 实 施 的,应
8、 当 提 请 本 级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从 历 次 考 试 来 看,临 时 许 可 是 考 试 中 的 一 个 易 考 点,考 生 要 熟 记。(7)(单 选 题)下 列 各 项 中,无 权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是()。A.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B.成 都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C.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D.国 务 院【参 考 答 案】C o 本 题 考 查 行 政 许 可 法。行 政 许 可 的 设 定 权 限 如 下:(1)法 律 可 以 设 定 行 政 许 可。(2)尚 未 制 定 法 律 的,行 政 法 规 可
9、 以 设 定 行 政 许 可。必 要 时,国 务 院 可 以 采 用 发 布 决 定 的 方 式 设 定 行 政 许 可。但 应 及 时 提 请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制 定 法 律 或 自 行 制 定 行 政 法 规。(3)尚 未 制 定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地 方 性 法 规 可 以 设 定 行 政 许 可。(4)尚 未 制 定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和 地 方 性 法 规 的,因 行 政 管 理 的 需 要,确 需 立 即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章 可 以 设 定 临 时 性 的 行 政 许 可。临 时 许 可
10、 实 施 满 一 年,需 要 继 续 实 施 的,应 当 提 请 本 级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应 选 C。(8)(多 选 题)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许 可,不 得 向 申 请 人 提 出()等。A.索 取 财 物 B.接 受 有 偿 服 务 C.违 法 行 政 收 费 D.购 买 指 定 商 品【参 考 答 案】ABCD。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27条 规 定:“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许 可,不 得 向 申 请 人 提 出 购 买 指 定 商 品、接 受 有 偿 服 务 等 不 正 当 要 求。行 政 机 关
11、工 作 人 员 办 理 行 政 许 可,不 得 索 取 或 者 收 受 申 请 人 的 财 物,不 得 谋 取 其 他 利 益。“另 外,第 75条 第 1款 规 定:“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许 可,擅 自 收 费 或 者 不 按 照 法 定 项 目 和 标 准 收 费 的,由 其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责 令 退 还 非 法 收 取 的 费 用;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故 本 题 应 选 ABCDo(9)(单 选 题)根 据 我 国 行 政 许 可 法,下 列 说 法 不
12、 正 确 的 是()。A.违 反 法 定 程 序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可 以 撤 销 行 政 许 可 B.市 场 竞 争 机 制 能 够 有 效 调 节 的 可 以 不 设 行 政 许 可 C.提 供 公 众 服 务 并 且 直 接 关 系 公 共 利 益 的 职 业 可 以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D.市 级 政 府 部 门 可 以 设 立 临 时 行 政 许 可【参 考 答 案】D。行 政 许 可 法 第 14条 规 定,本 法 第 12条 所 列 事 项,法 律 可 以 设 定 行 政 许 可。尚 未 制 定 法 律 的,行 政 法 规 可 以 设 定 行 政 许
13、 可。必 要 时,国 务 院 可 以 采 用 发 布 决 定 的 方 式 设 定 行 政 许 可。实 施 后,除 临 时 性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外,国 务 院 应 当 及 时 提 请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法 律,或 者 自 行 制 定 行 政 法 规。市 级 政 府 部 门 无 权 设 立 行 政 许 可,故 本 题 选 D。(10)(单 选 题)下 面 关 于 行 政 许 可 设 定 的 说 法,哪 项 是 正 确 的?()A.行 业 组 织 或 者 中 介 机 构 能 够 自 律 管 理 的,一 律 不 设 行 政 许 可 B.省、自
14、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在 必 要 时,确 需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可 以 采 用 发 布 决 定 的 方 式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C.地 方 性 法 规 可 以 对 法 律 设 定 的 行 政 许 可 作 出 具 体 的 规 定,必 要 时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设 行 政 许 可 D.地 方 性 法 规 不 得 设 定 应 当 由 国 家 统 一 确 定 的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资 格、资 质 的 行 政 许 可【参 考 答 案】D o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13条 规 定:本 法 第 十 二 条 所 列 事 项,通 过 下 列 方
15、式 能 够 予 以 规 范 的,可 以 不 设 行 政 许 可:(三)行 业 组 织 或 者 中 介 机 构 能 够 自 律 管 理 的”故 A 项 错 误。该 法 第 14条 第 2 款 规 定:”必 要 时,国 务 院 可 以 采 用 发 布 决 定 的 方 式 设 定 行 政 许 可。实 施 后,除 临 时 性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外,国 务 院 应 当 及 时 提 请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法 律,或 者 自 行 制 定 行 政 法 规。”故 B 项 错 误。该 法 第 16条 第 4 款 规 定:“法 规、规 章 对 实 施 上 位
16、法 设 定 的 行 政 许 可 作 出 的 具 体 规 定,不 得 增 设 行 政 许 可;对 行 政 许 可 条 件 作 出 的 具 体 规 定,不 得 增 设 违 反 上 位 法 的 其 他 条 件。”故 C 项 错 误。该 法 第 15条 第 2 款 规 定:“地 方 性 法 规 和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章,不 得 设 定 应 当 由 国 家 统 一 确 定 的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资 格、资 质 的 行 政 许 可”故 D 项 正 确。行 政 法 考 点 特 训 题 库 行 政 许 可 的 程 序(1)(多 选 题)某 申 请 人 通
17、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某 工 商 局 提 交 工 商 登 记 申 请,但 提 交 的 申 请 书 未 采 用 申 请 书 格 式 文 本,且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对 此,工 商 局 采 取 的 下 列 做 法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有()A.向 申 请 人 免 费 提 供 申 请 书 格 式 文 本 B.以 申 请 材 料 没 有 现 场 提 交 为 由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C.以 申 请 材 料 不 全 为 由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D.分 三 次 告 知 申 请 人 所 需 要 补 正 的 申 请 材 料【参 考 答 案】BCD。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可 以
18、通 过 信 函、电 报、电 传、传 真、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 提 出。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应 当 当 场 或 者 在 五 日 内 一 次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逾 期 不 告 知 的,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即 为 受 理;(2)(多 选 题)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可 以 通 过 信 函、电 报、()等 方 式 提 出。A.传 真 B.电 话 C.电 传 D.电 子 邮 件 E.电 子 数 据 交 换【参 考 答 案】ACDEo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29条
19、第 3 款 规 定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可 以 通 过信 函、电 报、电 传、传 真、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 提 出。故 本 题 答 案 选 ACDEo(3)(单 选 题)依 行 政 许 可 法 的 规 定,自 受 理 住 宅 用 地 申 请 之 日 起 计 算,镇 政 府 的 审 核 期 限 为()。A.15 日 B.20 日 C.30 日 D.45 日【参 考 答 案】B o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43 条 规 定,依 法 应 当 先 经 下 级 行 政 机 关 审 查 后 报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决 定 的 行 政 许 可,下 级 行 政 机 关
20、 应 当 自 其 受 理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内 审 查 完 毕。因 此 镇 政 府 的 审 核 期 限 自 受 理 住 宅 用 地 申 请 之 日 起 不 应 超 过 20 日。故 本 题 答 案 选 B。(4)(单 选 题)行 政 许 可 需 要 某 行 政 机 关 内 设 的 多 个 机 构 办 理,该 行 政 机 关 应 当()。A.让 许 可 申 请 人 去 任 意 一 个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B.让 许 可 申 请 人 依 次 去 多 个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C.确 定 一 个 机 构 统 一 受 理 行 政 许 可 申 请,统 一 送 达 行
21、政 许 可 决 定 D.确 定 由 所 涉 及 的 多 个 机 构 的 上 级 机 构 受 理 行 政 许 可 申 请,统 一 送 达 行 政 许 可 决 定【参 考 答 案】C o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26 条 规 定,行 政 许 可 需 要 行 政 机 关 内 设 的 多 个 机 构 办 理 的,该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确 定 一 个 机 构 统 一 受 理 行 政 许 可 申 请,统 一 送 达 行 政 许 可 决 定。故 本 题 答 案 选 C。(5)(判 断 题)申 请 人、利 害 关 系 人 申 请 行 政 机 关 组 织 听 证 的 应 当 承 担 行 政 机 关 组 织
22、 听 证 的 费 用。()正 确错 误【参 考 答 案】错 误。行 政 许 可 法 第 47条 第 2 款 规 定,申 请 人、利 害 关 系 人 不 承 担 行 政 机 关 组 织 听 证 的 费 用。(6)(多 选 题)关 于 行 政 许 可 程 序 下 列 哪 些 论 述 是 错 误 的?()A.对 依 法 不 属 于 某 行 政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行 政 许 可,申 请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应 向 当 事 人 出 具 加 盖 机 关 专 用 章 和 说 明 日 期 的 书 面 凭 证 B.行 政 许 可 听 证 均 为 当 事 人 申 请
23、的 听 证,行 政 机 关 不 能 主 动 进 行 听 证 C.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除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均 应 一 律 公 开 D.所 有 的 行 政 许 可 适 用 范 围 均 没 有 地 域 限 制,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有 效【参 考 答 案】BCD。行 政 许 可 法 第 5 条 规 定,有 关 行 政 许 可 的 规 定 应 当 公 布;未 经 公 布 的,不 得 作 为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依 据。行 政 许 可 的 实 施 和 结 果,除 涉 及 国 家 秘 密、商 业 秘 密 或 者 个 人 隐 私 的 外,应
24、当 公 开。c 项 说 法 错 误。第 32条 规 定,行 政 机 关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受 理 行 政 许 可 申 请,应 当 出 具 加 盖 本 行 政 机 关 专 用 印 章 和 注 明 日 期 的 书 面 凭 证。A 项 说 法 正 确。第 41条 规 定,法 律、行 政 法 规 设 定 的 行 政 许 可,其 适 用 范 围 没 有 地 域 限 制 的,申 请 人 取 得 的 行 政 许 可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有 效。D 项 说 法 错 误。第 46条 规 定,法 律、法 规、规 章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应 当 听 证 的 事 项,或 者 行 政 机 关 认
25、为 需 要 听 证 的 其 他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的 重 大 行 政 许 可 事 项,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告,并 举 行 听 证。B 项 说 法 错 误。(7)(单 选 题)关 于 行 政 许 可 听 证 制 度,下 列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A.行 政 许 可 听 证 程 序 既 可 以 由 行 政 机 关 主 动 启 动,也 可 以 由 因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申 请 人、利 害 关 系 人 的 申 请 而 启 动 B.行 政 许 可 涉 及 申 请 人 与 他 人 之 间 重 大 利 益 的,行 政 机 关 在 做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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