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笔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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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笔记民法笔记第 一 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特征: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民法是属地法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具有普遍强制性力的行为规范)民法是私法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同质救济,即直接救济,指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复时才转化为金钱性赔偿)第 二 节 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一、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重点)简答题P 5 5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这里涉及“民商合一”“民商分离”的问题:“民商合一”:私法就是民法;“民商分离”: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1、民商合理 由A现代社会中不存
2、在中世纪的商人阶层B有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C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统一D不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E 一些问题可以制定单行法,不需要商法典F是私法发展的世界趋势。2、民商分立:理 由A企 也取代了商人的地位,成为商法主体B企业地位加强,有必要以商法来规范C民法典不可能完全包容全部商事规范。(历史和传统才是商法产生、存在的基础,也正因为此阻碍了“民商合一”)第三节民法的法律渊源1、民法的法律渊源指具有规范效力的民法的实际存在形式(这是本书作者的观点)2、民法之具体法律渊源: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理3、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宪法、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民法单行法、全国性的行政法规、有权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
3、、法理、国家政策第四节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2、法律关系的说明:(1)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2)民事法律关系是被民法摄入自己调整范围的现实生活中的一部分(3)法律关系是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法律关系是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客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的种类:1:物2、智 力 成 果3、行 为4、人身利益对同客体的侵犯可能导致多重法律责任(5)民事法律关系的单纯性(同时触犯多重法律关系,诉讼时只能择其一)3、民事法
4、律关系的特征(选择题):判断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确认的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主体的私益,包括物质利益和人身利益第五节民法的构造与基本内容(不会考)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1、概念:表本价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2、作用:1)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立法准则功能2)填补漏洞,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和弥补成文民法漏洞的功能3)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3、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强行性规定、非法律规范具体包括:意思自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权利本位原则
5、、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诚信原则第二节意思自治原则1、基木含义: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2、适用领域:在整个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支配的私法领域内普遍适用:契约、婚姻、遗嘱3、作用和意义:如果意思表示上有瑕疵,法律应当给予救济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制:劳动法领域、消费领域等有对意思自治有规制第三节过错责任原则1、基本含义: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以过错课定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2、理论基础:最能体现侵权行为法的各种功能最能体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最能体现道德与逻辑的力量最能体现经济效率最合乎个人主义理性3、贡献
6、:扩大侵权行为法的适用范围保障个人自由,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4、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关系:过错责任原则是契约自由的行为界限第四节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1、私有财产权神圣:私人财产是时当然和自然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断性,任何人不得侵犯2、意义:在重视团体主义的我国,对私权的保护尤其有意义第五节权利本位原则1、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民法体系是以权利为基础而构建的,民法体系实质上就是权利体系。假如从民法中吧权利概念抽掉,整个体系将顷刻崩溃。这一现象,学者称为“权利本位”2、权利本位的实质: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关怀第六节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1、主体地位平等就是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威胁:法律上的垄断(因法
7、律规定而对某些领域有独占经营权)和事实上的垄断(因经济上的优势而形成事实上对某些领域的独占经营权)3、意义:它是意思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它是市民社会的根本所在它是民法所有规范建立的基础第七节诚实信用原则1、含义难以界定2、功能:行为和裁判的依据法官解释合同等法律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利益冲突的原则利依据法官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原则和依据3、评价:“双刃剑”第 三 章 民事权利通论(重点章)第 一 节 民事权利的概述1、民事权利的概念: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2、民事权利的意义: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个人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3、义务的内容就表现为不利益,不履行就有责任课定4、
8、义务分类: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真正义务和不真正义务(真正义务是关涉他人利益义务,义务的不履行损害的是他人的利益;不真正义务是指义务人自己照顾自己的义务,比如,损害发生时,受害人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一、绝对权、相对权1、以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为标准绝对权:可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相对权:仅仅对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的权利A债权的不可侵犯性(这仅仅是个例外);B买卖不破租赁,即承租人有权以债权对抗任何人(合同法T229)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1、以权利的作用和功能为标准支配权: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请求权:权利主体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
9、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权利形成权: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权利形成、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抗辩权:阻止请求权的权利三、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社员权1、以权利的内容为标准财产权: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直接体现经济利益;可以转移人身权:以人身利益为标的的权利;不直接体现经济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补偿;不可以转移知识产权:以智力成果为标的的权利社员权:社团中的成员依据其在社团中的地位而对该社团产生的权利(特点:以社员资格为发生基础,始终伴随这种资格社团和社员在一定情形下是不平等的社员权是复合权利具有专属性,一般不可以继承)四、专属权、非专属权1、以民事权利是否可以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为标准专属权
10、: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享有上的专属权、行使上的专属权)非专属权:非专为特定人设定的、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权利区分意义:明确什么权利可以作为交易标的在强制执行中,专属权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2、注意:一般财产权为非专属权,但有例外,比如,国家对河流的财产权,属于专属权一般人身权为专属权,但是有例外,比如,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发表权等五、主权利、从权利1、以在权利的相互关系中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标准主权利:在几个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的存在而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在几个相关联的权利中,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基础或者没有其他权利的存在其存在就没有意义的权利2、
11、区分意义:对主权利的处分及于从权利(法定或约定可以例外)六、原权利、救济权1、以权利为原生或者派生为标准原权利:主体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救济权: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法律救援性权利2、原权利消灭,救济权也消灭;有时原权利不得放弃,但救济权利可以放弃第三节 请求权体系1、请求权W债权2、请求权体系: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3、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产生时就产生;后两者则是在发生侵害时才发生4、请求权的规范基础:-项请求权在法律上的依据,即法律上的具体规定(1)重要性:法律实务的方法;法律思维的方法;(2)寻找:将自己的请求目的与请求权类型符合;找出主导的规范基础找巾辅助性规范,即,有
12、没有排除请求权的规定用三段论的方式,将案件事实与规范事实构成要件连接,得出结论5、法条竞合:规范某一法律事实的法条之间可以同时适用的情形6、请求权聚合:当事人对于数种给付内容不同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7、请求权竞合:因一个法律规范而产生两个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行使8、请求权规范竞合:一个事实同时满足了两个请求权的要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个法律规范来支持自己的请求权第四节 抗辩权体系(-)关于权利未发生的抗辩(合同不成立、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未被代理人同意、行为违法、形式不合法等等)(二)关于权利消灭的抗辩1、清偿:债务人按照债的要求履行义务,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事实2、提存:
13、在一定的条件下,债务人或者其他清偿人将有关货币、物品以及有价证券等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3、免除: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4、抵销: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各得以其对他方的债权冲销自己对他方的债务,从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的意思表示5、混同: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人的法律事实(三)排除权利的抗辩:1、永 久 抗 辩(诉讼时效超过的请求权)2、一 时 抗 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时人一方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2)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一方依照契约约定应
14、向他方先为给付,但如订立合同后他方的财产明显减少或者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给付之虞时,得请求他方提供担保或者对待给付。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时,得拒绝自己的给付(3)先诉抗辩权:在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执行担保物而果前,得拒绝债权人之请求的权利。上 述(一)(二)不需要当事人主张;(三)需要当事人主张第五节 支配权体系1、特征:利益的直接性(直接凭自己的意思实现利益)权利的优先性(时间上的优先性;相对于请求权的优先性)对应义务的消极性(实现权利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2、种类:物权、人身权、知 识 产 权(客体是智力成果;属于绝对权;在许多方面受到限
15、制)第六节 形成权体系1、特征:相对方必须接受权利的结果而不参与决策形成权行使的结果是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2、类型: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的形成权(追认权、同意权、确定权)使权利义务变更的形成权使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3、产生根据:法定、约定4、行使方式:诉讼外行使、诉讼内行使5、限制:不得附期限或者附条件;不可撤回性第七节权力主体、权利的取得与丧失1、权利取得的样态:原始取得概念: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的取得效力:权利人取得的是没有负担的权利继受取得概念:以他人的既存权利为基础的取得(传来取得)效力:他人物上的权利不因取得而消灭2、权利丧失:绝对丧失、相对丧
16、失第八节 民事权利的限制-、时效制度1、概念: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特定期间就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2、分类: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状态持续地达到法定期间就发生失去请求强制力保护的制度取得时效:占有他人的物持续达到定期间就取得该物所有权的制度3、实质:对权利不行使的限制二、除斥期间1、概念:形成权在该期间不行使即告消灭的制度2、特征:除斥期间是绝对的,不因任何原因而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3、民事权利的限制:时效限制、除斥期间限制、范围限制、禁止权利滥用限制、社会公益的限制、善良风俗的限制第九节权利的实现一、权利的实现的途径:非救济手段和救济手段(公力救济、自力救济)1、公力救济2、自力救济概念
17、:权利人请求国家以法定程序帮助其实现权利的手段必要性:避免以强欺弱;避免暴力冲突 概念:法律允许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权利必要性:保护权利人急迫的需要手段: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1)正当防卫概念: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受到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必要行为条件:必须有侵害违法性侵害行为的现实性防卫的必要性防卫的适度性后果:看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如果超过了,要负民事责任(2)紧急避险概念: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或者财产遭受紧迫的危险,不得已实施的侵害他人之物的行为要件:需要有现实紧迫的危险目的是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或者财产遭受紧迫的危险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应该
18、小于危险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如果是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有无不当,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行为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可以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如果险情是人为的,则有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T 1 2 9 民通意见T 15 6)(3)自助行为概念: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以自己的力量对加害人的自由、财物进行约束或者扣押的行为。要件: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手段合理不超过必要限度法律效果:请求法院确认后,具有保全权利的效力第四章民事主体概述第节民事主体的概念及形式结构1、合伙不能作为
19、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2、民事主体特征:平等性意志独立性(合伙没有意思机关;未成年人虽然没有独立意志,但却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权利与义务的独友性抽象性第二节 民事主体的法律标志权利能力1、概念:一个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也即作为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的能力(或称为资格)2、特征:平 等 性(实践中许多对人之行为范围的限制,是基于某种价值判断或者国家政策对自然人行为的限制,不能据此认为是对权利能力的限制或者是特殊权利能力)自 然 性(因出生而当然取得,不需登记;因死亡而当然消灭,与生命同步而不得被剥夺)权利能力不得被 限 制(作者观点)不可转让性与不可放弃性抽象性3、取得:权利能
20、力因出生而取得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民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胎儿的保护问题: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T28)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可以得到支持(作者观点:因为损害事实的发生和对损害主张赔偿请求权可以是不同步的)4、终止: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自然死亡:法律应选择死亡时间最晚的观点认定死亡时间拟制死亡:如果行为人并没有死亡,其依然具有权利能力第三节 民事主体的理性标志行为能力1、概念:权利主体依自己的意志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取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资格
21、2、分类标准:年龄精神障碍方面的因素3、我国的分类: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精神正常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无行为能力人(不 满 10周岁;不具有判断能力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具有部分判断能力的精神病人)4、行为能力对行为之法律后果的影响(1)无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对无行为能力人不存在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的问题(2)限制行为能力人A所能从事的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B对不能从事的行为的补救: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事先同意;事后追认C事先同意、事后追认的结
22、果归属:归属于未成年人本人D社会典型交易中行为能力是否适用?不 适 用(书上关于这个点,前后矛盾)E 是否区分单方、双方法律行为而确定效力?要区分。法律否定未成年人从事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对于双方法律行为,超越范围的,经追认才有效F 是否可以作为他人的代理人?可以(3)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一般当然有效。5、在行为能力问题上,是否存在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不存在6、行为能力在侵权行为中是否适用?不适用7、行为能力的宣告问题(民法通则T 1 9)8、纯获利益的行为之有效规则是否也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适用第五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概念及主体性基础1、自然人是指以物理意义上的个人为基础构造巾来的民事主
23、体2、自然人W公民,自然人具有客观性(民法通则T 8:凡是我国公民都是自然人,但自然人并不一定都是我国公民,自然人包括公民、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3、主体性基础:宪法基础、哲学基础第二节 自然人的人格权1、人格权概念:人格权是自然人具有的、对 于“人之所以为人”的那些属性所享有的排他性绝对权(而绝非支配权)2、人格权特征:人格权是一种原始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人格权属于专属权,不得继承,也不得抛弃人格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和对世性人格权是开放性的权利3、一般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人的自由和尊严具体人格权:人的自由和尊严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形式两者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一部分;在
24、逻辑上,前者优先;在法律适用上,后者优先;在没有特别人格权规定时,适用前者4、各主要的具体人格权:生命权: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自然人维护其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和功能正常发挥,从而维持其生命活动的人格权身体权: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及其他组织的完整性所享有的人格权三者关系:联系:都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生存与生活区别:概念的区别身体权受到侵害,健康权、生命权不一定受到侵害健康权受到侵害,身体权、生命权不一定受到侵害姓名权:自然人对其姓名设定、变更和专用的人格权(姓名设定权、变更权、专用权)隐私权:自然人所享有的私生活领域及私人信息不受侵扰的人格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必须使用
25、“法益衡量”原则;对名人的隐私权侵犯的构成要件比一般人更严格)肖像权:肖像是指个人的真实形象通过照相、录像等艺术方式表现出来的物质形态。肖像权则是对这种物质形态的制作权与使用权。侵犯肖像权前提:以营利为目的名誉权:自然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公开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民通意见T 1 40)荣誉权:自然人对于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专门性和定型化的积极评价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一、宣告失踪制度1、概念:自然人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后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为保护其财产以稳定社会关系,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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