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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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 一 条 为 严 格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条 件,进 一 步 加 强 煤 矿 安 全 监督 管 理 和 行 业 管 理,防 止 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 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 务 院 令 第3 9 7号)(以下简称 条 例)、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国 务 院 令 第1 6 8号)(以 下 简 称 管理办法)、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施 办 法(原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令 第8号)(以 下 简 称 实施
2、办法)、煤炭生产许可 证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煤 安 办 字 1 9 9 5第1 5 0号)(以 下 简 称 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 生 产 法 律、法 规,结 合 重 庆 市 煤 矿 实 际,特制定重庆市煤矿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以 下 简 称 许 可 证)管理办法。第 二 条 凡 在 重 庆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煤 炭 资 源 开 采 的 煤 矿 企业,必 须 按 照 条 例)、实施办法、管 理 办 法 、实施细则规 定 申 请 办 理 许 可 证。煤 矿 企 业 必 须 依 法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后,才
3、能 依 法 取 得 煤 炭 生 产许 可 证。煤 矿 企 业 未 取 得 许 可 证 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二章许可证申请和审查第 三 条 新办许可证(一)新建矿井在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后、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公司)在成立后,必须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许可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局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许可证。(二)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局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书面核实、对新建矿井进行现场核实,所有参加审查核实的人员分别在书面核实情况说明书、现场核实情况说明书、审查书上签署意见,有关监察分局(工作站)应在书面核实情况说明书、现
4、场核实情况说明书上签署意见,有关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签署意见。(三)新办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局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书面审查,所有参加审查的人员应在审查书上签署意见。第四条 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 个月,煤矿企业应依 照 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逐项进行自查。(二)煤矿企业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填写延期申请书,准备申请资料,报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属国有煤矿报市属矿业公司)初审并签署意见。(三)经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由监察分局(工作站)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填写书面核实情况说明书,或在直接延期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四)经监察分局(工作站)
5、核实并同意延期的,由煤矿企业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大 厅(以下简称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提交相关资料。(五)符合直接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六)不能直接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局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审查,参加审查人员按所在处室职能职责分别审查相关资料,填写延期审查书,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意延期的办理延期手续;不同意延期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五条直接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煤矿,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其条件是:(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二)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三)
6、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达到二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四)在申请直接延期时,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五)接受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的监察监管,严格执行监察监管指令。第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现场核实(一)所有新建矿井竣工后初次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进行现场核实,可与其竣工验收一并进行。(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矿井、累计发生过3 次及以上一般事故的矿井要进行现场核实。(三)局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开展现场核实的,经研究要进行现场核实。(四)现场核实由局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牵头,有关成员和监察分局(工作站)参加。(五)参加现场核实
7、的人员须在现场核实情况说明书、延期审查书上签字。第 七 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安全评价(-)直接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公司)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进行安全评价。(二)不能直接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提交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三)新建矿井、资源整合主体矿井和改扩建矿井以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价报告。第八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公司)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只进行书面核实,向局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交延期申请书和申办资料,由局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组织书面核实,填写书面核实情况说明书、延期审查书,参加核实的人员在书面核实情
8、况说明书和延期审查书上签字,监察分局(工作站)应签署意见。同意延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不同意延期的,应 在 1 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 九 条 煤矿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须向局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交延期申请书和申办资料,由局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组织书面审查,填写延期审查书,同意延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不同意延期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 十 条 许可证变更、丢失补办(一)煤矿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证登记内容时,应在变更后3 0 日内,向局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交变更申请书和申办资料,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二)许可证丢失,煤矿企业须在5 日内声明
9、作废,并向局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交丢失说明和声明作废材料,补办许可证。(三)许可证的变更和丢失补办由主办人员审查,主办处室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办理。第十一条许可证撤销、注销(一)许可证的撤销,发现超越职权颁发许可证、违 反 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颁发许可证、不具备 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许可证、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等,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应及时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二)许可证注销,煤矿企业终止煤炭生产活动、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吊销,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及时注销许可证。第十二条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煤炭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并与安全生产许可
10、证专项监察相结合。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每年度编制年检方案,次年度上半年对上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合法生产情况进行年检,采取煤矿企业自查并编制年检报告,区 县(自治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重庆市煤炭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审查,局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组织对部分煤矿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抽查情况,评定年检结果,并分别按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进行处理。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加盖年检章,不再具备合法性。第三章许可证受理和颁发第十三条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按照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的职能职责分别负责,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重庆市煤
11、炭工业管理局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第 十 四 条 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负责许可证的申请接件和证照发放工作。大厅工作人员收到申办许可证(新办、延期、变更、年检等)申请和有关资料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验,分别作出接受申请(出具申请接件通知书三联单)或不予接受申请的处理。第十五条 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许可证申办进行书面核实、现场核实,经许可证管理办公室集体研究确认合格后,按照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职能职责提请局分管领导签批,并在受理之日起4 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第 十 六 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对决定颁发许可证的,自
12、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专人制作许可证,并及时移交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许可证的,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 十 七 条 许可证颁发后,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按照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职能职责安排专人对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整理,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分别进行登记和归档。第四章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 格 按 照 条例、实施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许可证。第十九条 各 监 察 分 局(工作站)、各 区 县(自治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
13、“五证一照”尤其是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性的监督检查。在监察监管执法中,一经发现采矿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由监察分局(工作站)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由 区 县(自治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第 二 十 条 煤矿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许可证。第 二 十 一 条 煤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证的,一经查实,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不予受理,依 据 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证。第 二 十 二 条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加强对煤矿企业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14、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 5日前将所负责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煤矿企业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分别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接受煤矿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 二 十 五 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 条例、实施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第五章附则第 二 十 六 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第二十七条原有关许可证申请、办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 重庆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
15、证管理办法(渝煤监安监 201016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2011年 5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附件目录一、煤矿企业(含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煤矿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三、煤矿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四、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五、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应提交的资料七、煤矿企业(含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八、煤矿企业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九、煤矿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核实情况说明书十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
16、核实情况说明书十二、煤矿企业(含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十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应提交的资料十四、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十五、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十六、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十七、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十八、煤炭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十九、煤炭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表附 件1:申请编号:申请时间:受理编号:受理时间:煤矿企业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申 请 书企业名称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矿井名称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经
17、 办 人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联系电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填写日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样填写说明1.本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晰、工整。2.申请编号、申请时间、受理编号、受理时间由发证机关填写。3.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分公司),填写企业名称、企业情况和自我评估表,不填写矿井名称、矿井情况。4.
18、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填写矿井名称、矿井情况和自我评估表,其中矿井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一致。有主管企业的,填写主管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的企业名称和企业情况。5.经济类型、隶属关系应与采矿许可证一致。6.联系电话一栏填写固定电话号码。7.矿井开拓方式一栏填写立井、斜井、平帽或露天。8.矿井核定能力一栏中新建矿井填写设计能力,生产矿井填写核定能力或改扩建后的核定能力。9.企业和矿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对照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逐条进行自我评估,在申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我评估表中填写评估结果,在自我评估意见栏目中填写自我评估意见。其中,企
19、业填写序号第1-8项;井工煤矿填写序号第1-7项 和9-26项;露天煤矿填写序号第1-7项 和27-35项。表格填写不下可另附文件说明。10.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应用钢笔、签字笔在相应栏目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企业情况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邮政编码经济类型隶属关系从业人员人数矿井情况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邮政编码经济类型隶属关系从业人员人数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证号投产验收单位验收批坟号投产日期年 月可采储量万吨煤种矿井开拓方式开采煤层矿井通风能力丁什/缶 矿井核定 干叶/七 瓦斯万吨/年 生 产 能 力 万 吨/年 等 级矿(井)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 月 日煤矿或分公司意见主要负责人(
20、签字)单位盖章年 月 日集团公司矿务局(公司)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 月 日申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我评估表序号条款编号项目内容评估结果1第五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2第六条安全生产投入符合要求,按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3第七条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第八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5第九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6第十条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7第十一条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救护队或签订救护协议。8第十二条制定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9第十三
21、条(一)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有资格证书。10(-)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11(三)职业危害防治、综合防尘、粉尘检测、劳动防护符合要求。12(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有安全评价报告。13(五)制定符合实际的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14(六)1矿井、水平、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符合要求。152在用巷道净断面满足需要,各类巷道高度符合规定。163有瓦斯等级鉴定、各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174矿井通风系统、供风能力、设备、设施符合要求。185瓦斯抽放、安全监控、综合防突、瓦斯检查等符合要求。196防尘供水、排水、防灭火系统和措施及消防等符合要求。207矿井供
22、电、电气设备选型、综合保护、三专两闭锁符合要求。218矿井提升设备、设施、安全保护等符合要求。229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系统。2310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炸药和雷管,有专职爆破工。2411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有安全标志。2512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2613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采掘面有符合实际的作业规程。附件2:煤矿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23、、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4.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范围,至少包括:(1)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等;(2)煤矿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及专职安全检查人员;(3 )煤矿企业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调度等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4 )煤矿企业
24、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负责人。提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台帐和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工伤保险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8.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10.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1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资产整合的相关煤矿企业,提供工商部门的预核准通知书;12.设立公司的有关文件。附件3:煤矿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
25、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4.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范围,至少包括:(1 )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等;(2)煤矿企业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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