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矿安全员工作职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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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驻矿安全员工作职责一、对所驻煤矿贯彻执行员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参加审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参加亲建、改建、扩建、复工、维修工程和煤矿的投产验收。三、参与所驻煤矿安会规划、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四、监督检查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的使用,监督检查工程安全质量、设备安全质量。五、坚持执行每天请示汇报制度,每天早上向站领导汇报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存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提出可行的整改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六、对所驻矿中每月不得少于2 5天的安全检查,每天下井入坑天数不得少于2 2天,在安全检查中,对查出的一般隐患,必须当班当时
2、进行排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除及时上报外,还要做出限期整改工作意见,做到落实整改措施到位。七、每次入坑检查都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现场解决问题,要做到不讲情面、不打折扣。八、按时参加煤矿的安全例会,及时通报隐患排查情况驻矿安全监督员工作职责驻矿安全监督员是政府向煤矿企业直接委派的,深入到煤矿生产一线的代表政府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生产的专职人员,其工作职责,如下:一、监督国家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二、监督煤矿安全管理规定、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三、督促检查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层、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督促检查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应急
3、处理预案是否完善。四、督查下列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并督促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放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措施的;(七)超层越界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双回路供电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它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
4、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经营后,未重新获取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瓦斯超限时、停电时和有水害危险时,作业人员没有用时升井的;(十五)有其他作业安全隐患的;五、检查督促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的停产整改工作。六、检查督促煤矿对管理有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检查督促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七、督促煤矿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用各种制度制定、落实情况。八、每周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负责人、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九、督促煤矿主管部门对煤矿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十、驻矿安全监察员每周五上报
5、一次安全工作检查记录,同时汇报上周查出安全隐患复查情况。反局渎 职 侵州权二O 一四年五月十八日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讨论稿)按照-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 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如下:一、岗位职责(一)工作报告制度。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天如实填写安全监管 日 志 和 驻矿安监员煤矿安全检查表,并及时将所驻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县局安全监管组,每周一和每月3号前书面报送所监管煤矿的周、月安全生产情况评估报告和周、月工作小结。(二)加强现场监管。加强对所监管
6、煤矿“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 0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6次),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三)严格工作纪律。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周在煤矿驻矿时间不 得 少 于5天,工作时间不少于4 0个 小 时(含培训和按要求在外开会时间,节假日加班可调休),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二、工作职责(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对安全监管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等,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并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
7、况;(二)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控制入井人数情况;(三)监督所驻煤矿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四)监督所驻建设煤矿严格按批准的 开采设计方案、安全专篇组织施工建设,严禁边建设边生产;(五)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突水危险、大面积冒顶和突出矿井 未 严 格 按 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执行等紧急情况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并向县安全监管局及煤矿包保工作组报告。(六)所驻
8、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向县安全监管局报告;(七)严格检查所驻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认真检查制度的建立执行及矿级领导入井登记情况:检查是否在井下交接班、是否有现场交接记录,检查矿灯、自救器发放及入井检身记录等。(八)检查所驻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是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确保责任人、措施、质量、资金、完成时限 五到位”)。(九)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和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安装建设。(十)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按 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物探
9、先行、钻探验证”的原则,现场验收前探情况,并在煤矿前探钻杆现场清点验收登记册上签署意见,对未实施“前探”的煤矿一律不允许有任何掘进作业。(十一)对未严格按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进行管理的突出矿井或按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督促煤矿企业完善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配齐安全装备,进一步完善安全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四位一体”进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十二)监督所驻煤矿遵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根据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监督管理,发现煤矿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传感器失真等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应立即撤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责令煤矿制定措施进
10、行处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县煤安局。(十三)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进行全员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十四)及时制止煤矿“三违”现象的发生,监督煤矿对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负责每天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并 填 写“警示牌”,全面记录各级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的工作检查,并监督煤矿落实整改指令内容。加强对煤矿“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及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煤矿事故和降低事故伤害程度,促进煤矿安全、健康发展。完成县安全监管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三、权利和义务(一)
11、每天必须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做好相关记录;(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三)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安全规定;(四)有义务帮助和引导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促进煤矿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四、驻矿安全监管员请销假及其它管理办法(一)所有请假人员,不论请假时间长短,按请假程序批准同意后,均需本人电话告知乡镇安监站、分片监管组长说明请假情况。1、请 假1天由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煤矿监管组负责人签批,并由请假人电话告知乡镇安
12、监站站长,请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能离矿。假满后及时电话告知局办公室和监管组、乡 镇(区)安监站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2、请 假2天及以上的,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分片监管组负责人审查同意,并报煤安局领导审签同意后,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安排代班后,方可离矿,请假人要电话告知乡镇安监站。3、请假超期回矿的,超期时间按旷工处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凡一个季度内查出2次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作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600元,并在县局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学习。待岗期间仍有不假行为的,予以解聘。一年内出现两次待岗的,予以解聘。(二)各驻矿安全监管员在矿工作期间或请假离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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