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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JJ编 号:LD-2021497722021新 版 劳 务 合 同 三 篇 Any amendment to this contractshall become effective only by a written agreement by Patry A and Party B.甲 方:_乙 方:_签 约 地 点:_签 约 时 间:劳 务 合 同 三 篇 说 明:本 合 同 内 容 是 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当 事 人 之 间 表 示 一 致 而 订 立 的 一 项 规 定,用 以 在 处 理 某 些 事 情 时 约 束 其 各 自 的 权 利 和 义 务。文 件 为 word
2、版 本,可 新 增 或 删 除 文 档 中 的 内 容,切 勿 直 接 套 用。劳 务 合 同 篇 1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甲 乙 双 方 经 平 等 协 商,自 愿 签 订 本 合 同,共 同 遵 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条 款。一、合 同 期 限 甲 方 聘 用 乙 方 在 甲 方(部 门)担 任 临 时 岗 位 工 作。合 同 期 限 为 一 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二、乙 方 工 作 内 容(需 填 写)三、甲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负 责 乙 方 的 日 常 人 事 管 理;(二)负 责 支 付 乙 方 工 资,每 日 元。(三)其 它
3、;四、乙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接 受 甲 方 的 管 理,并 按 合 同 要 求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服 从 工 作 岗 位 安 排 或 调 整,遵 纪 守 法,圆 满 完 成 工 作 任 务;(二)享 受 合 同 规 定 的 工 资 待 遇;(三)在 签 订 本 合 同 时 自 愿 遵 守 甲 方 的 有 关 规 定;(四)其 他 五、聘 用 合 同 的 变 更、解 除、终 止(-)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甲 方 可 以 解 除 合 同,须 提 前 3 0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1、履 行 合 同 差、完 不 成 工 作 任 务、考 核 不 合 格
4、;2、甲 方 撤 并 或 减 缩 编 制 需 要 减 员,经 双 方 协 商 就 调 整 岗 位 达 不 成 协 议 的;3、患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满 后,经 有 关 机 关 鉴 定,乙 方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或 医 疗 期 满 尚 未 痊 愈 的;4、订 立 合 同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经 当 事 人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的。(二)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甲 方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合 同:1、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用 人 单 位 规 章 制 度,损 害
5、单 位 经 济 权 益,造 成 严 重 后 果 以 及 严 重 违 背 职 业 道 德,给 单 位 造 成 极 坏 影 响 的;2、连 续 旷 工 时 间 超 过 十 五 天 或 一 年 内 累 计 旷 工 时 间 超 过 三 十 天 的;3、无 理 取 闹、打 架 斗 殴、恐 吓 威 胁 单 位 领 导、严 重 影 响 工 作 秩 序 和 社 会 秩 序 的;4、盗 窃、赌 博、营 私 舞 弊 情 节 严 重 的;5、违 反 工 作 规 定 或 操 作 规 程,发 生 责 任 事 故,造 成 严 重 经 济 损 失 的;6、伪 造 成 绩 单、学 历、健 康 证 明 及 用 其 他 不 正
6、当 手 段 欺 骗 甲 方 的;7、被 开 除、劳 教、判 刑、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8、其 它 违 反 国 家、学 校、甲 方 规 定 的。(三)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甲 方 不 得 与 乙 方 解 除 合 同:1、患 病 或 因 工 负 伤,在 国 家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2、因 工 负 伤,并 经 劳 动 鉴 定 部 门 鉴 定 完 全 或 大 部 分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的;3、实 行 计 划 生 育 女 职 工 在 孕 期、产 期 及 规 定 哺 孚 闾 内 的;4、符 合 国 家 规 定 其 它 条 件 的。对 上 述 人 员,可 根 据
7、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调 整 适 当 的 岗 位,待 遇 随 岗 而 定。(四)合 同 期 内,乙 方 要 求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的,应 提 前 3 0天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甲 方 提 出 申 请。解 除 合 同 时 间 从 甲 方 同 意 之 日 计 算。(五)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乙 方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甲 方 解 除 合 同:1、甲 方 未 按 规 定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2、甲 方 以 暴 力、监 禁 等 非 法 手 段 强 迫 乙 方 工 作 的。(六)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本 合 同 自 行 终 止:1、合 同 期 限 届 满;2、合
8、 同 期 内 乙 方 死 亡;3、乙 方 按 国 家 规 定 应 征 入 伍 的;4、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况。六、违 反 合 同 的 责 任 和 争 议 解 决 合 同 一 经 签 订 具 有 法 律 效 力。合 同 期 未 满,又 不 符 合 解 除 合 同 条 件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的,要 承 担 违 约 责 任。因 解 除 合 同 甲、乙 双 方 发 生 争 议,应 先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协 商 无 效 的,可 以 向 有 关 仲 裁 机 构 申 诉。七、其 他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签 字 后 生 效,本 合 同 一 式 二 份,甲、乙 双 方 各
9、 执 T 分。甲 方(盖 章)乙 方(签 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劳 务 合 同 篇 2甲 方(用 人 单 位):地 址 及 邮 政 编 码:乙 方(职 工):身 份 证 号 码:住 址:_省 _市 _县(区)_ 镇 侈)_ 村 邮 政 编 码:甲 方 因 生 产(工 作)需 要,按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招 用 外 地 职 工 的 规 定,招 收 乙 方。双 方 根 据 有 关 劳 动 管 理 规 定,按 平 等 自 愿、协 商 一 致 的 原 则,签 定 本 合 同,以 明 确 双 方 权 利、义 务,并 共 同 遵 守 执 行。一、合 同 期 限(一)本 合 同 期 限 不 得
10、超 过 一 年。(二)本 合 同 自 _ 年 月 _ 日 起 至 年 月 _日 止。(其 中 头 天 为 试 用 期)。(三)本 合 同 甲 乙 双 方 各 存 一 份,鉴 证 时 还 需 交 鉴 证 机 构 一 份。二、工 作 任 务 和 岗 位(一)乙 方 工 作 岗 位(工 种):O(二)乙 方 完 成 甲 方 正 常 安 排 的 生 产(工 作)任 务。三、劳 动 时 间 与 休 假(一)甲 方 实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每 日 工 作 8小 时,平 均 每 周 工 作 不 得 超 过 4 4小 时 的 工 时 制 度。甲 方 因 生 产、工 作 需 要 可 安 排 乙 方 加 班
11、加 点,但 每 个 工 作 日 不 得 超 过 3小 时,每 月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36小 时;确 需 加 班 加 点 的 必 须 经 乙 方 和 工 会 同意。(二)乙 方 在 合 同 期 间,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节 日、公 休 假 日 以 及 婚 丧、女 工 劳 动 保 护 等 假 期 的 待 遇,但 不 得 无 故 擅 自 超 假。四、劳 动 报 酬(一)甲 方 执 行 本 市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规 定,保 证 乙 方 的 工 资 标 准 不 得 低 于 本 市 新 规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二)乙 方 工 资 形 式、标 准:1.乙 方 的 工 资 形
12、式:;2.乙 方 的 工 资 标 准:元/月(或 元/时);3.乙 方 月 工 资 收 入,由 甲 方 按 本 单 位 工 资 管 理 制 度,根 据 乙 方 工 作 成 绩、出 勤 和 纪 律 情 况,考 核 发 放。(三)甲 方 每 月 _日 如 期 发 放 工 资。如 超 过 规 定 日 期 的,从 第 六 日 起,甲 方 每 天 按 拖 欠 工 资 额 1%赔 偿 乙 方。(四)甲 方 安 排 乙 方 加 班 加 点,无 法 安 排 补 休 的,按 国 家 规 定 发 给 加 班 工 资。(五)非 因 乙 方 原 因 所 致 的 停 工、停 产,甲 方 按 国 家、盛 市 规 定 给
13、予 乙 方 停 工 待 遇。五、保 险 待 遇(一)乙 方 因 工 死 亡,按 本 市 工 伤 保 险 的 有 关 规 定,一 次 性 发 给 其 家 属 丧 葬 补 助 费、抚 恤 金。如 有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的,一 次 性 计 发 抚 恤 金。(二)乙 方 因 工 负 伤、患 职 业 病 所 享 受 的 有 关 待 遇:1.医 疗 终 结 期 内,乙 方 的 医 疗 待 遇、工 伤 生 活 费 等 待 遇,按 本 市 工 伤 保 险 有 关 规 定 支 付;2.合 同 期 满,且 已 医 疗 终 结 后,经 指 定 医 院 诊 断,市、县(市)医 务 劳 动 鉴 定 委 员 会 确
14、 认 为 残 废 的,按 本 市 工 伤 保 险 有 关 规 定,一 次 性 计 发 相 应 的 残 废 保 险 待 遇。(三)发 给 一 次 性 各 项 工 伤 保 险 费 后,甲 乙 双 方 工 伤 保 险 关 系 即 行 终 止。(四)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其 待 遇:L停 工 医 疗 期 限,由 甲 方 根 据 乙 方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时 间,按 国 家 规 定 和 本 单 位 制 度 确 定;2.医 疗 期 内 的 医 疗 待 遇,与 甲 方 的 合 同 制 职 工 相 同;3.伤 病 假 期 间,由 企 业 酌 情 发 给 生 活 费 元。(五)乙 方 因
15、 病 或 因 工 死 亡,按 甲 方 统 一 标 准 酌 情 发 给 乙 方 家 属 丧 葬 补 助 费 元 和 一 次 性 优 抚 金 _ 元。(六)企 业 应 为 乙 方 办 理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手 续。六、劳 动 保 护(一)甲 方 按 国 家 有 关 劳 动 保 护 规 定、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条 例 及 有 关 未 成 年 工(1 6周 岁 至 未 满 1 8周 岁)的 劳 动 保 护 规 定 和 广 东 省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条 例,切 实 保 护 乙 方 在 生 产 工 作 中 的 安 全 和 健 康。(二)甲 方 按 国 家 规 定 对 乙 方 进
16、 行 安 全 生 产 知 识、法 规 教 育 和 操 作 规 程 培 训 及 其 他 业 务 技 术 培 训,乙 方 应 参 加 上 述 培 训 并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的 安 全 卫 生 法 规、规 章、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劳 务 合 同 篇 3甲 方(用 人 单 位)名 称:一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一 法 定 代 表 人:乙 方(受 聘 人 员)姓 名:一 性 别:出 生 年 月 日:民 族:文 化 程 度: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_家 庭 住 址:邮 政 编 码:电 话:_根 据 国 家 法 律 和 有 关 政 策,经 甲、乙 双 方 平 等 协 商,
17、自 愿 签 订 本 合 同:一、聘 用 合 同 期 限。按 下 列 第 款 确 定:(-)本 合 同 为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聘 用 合 同。合 同 期 从 年(二)本 合 同 为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聘 用 合 同。合 同 期 从 年 月 _日 起 至 法 定 或 约 定 的 解 除(终 止)合 同 的 条 件 出 现 为 止。其 中 试 用 期 从 年 月 _日 起 至 _年 月 _日 止。(三)本 合 同 为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为 期 限 的 聘 用 合 同。合 同 期 从 之 日 起 至 _之 日 止(起 止 时 间 必 须 明 确 具 体)。二、工 作 性 质 和
18、考 核 指 标 乙 方 同 意 按 甲 方 工 作 需 要,在 _岗 位 工 作,完 成 该 岗 位 承 担 的 各 项 工 作 任 务。考 核 指 标 每 月(每 季 度、每 年)。三、劳 动 报 酬 乙 方 在 聘 用 期 间 的 基 本 工 资 为 月 一 元,奖 金 见 甲 方 的 奖 金 发 放 制 度。取 得 毕 业 证 后,经 甲、乙 双 方 协 商 订 立 或 续 签 合 同。四、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甲 方 的 权 利1.依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甲 方 的 规 章 制 度 对 乙 方 行 使 管 理 权、考 核 权 和 奖 惩 权。2.合 同 期
19、 间 因 工 作 需 要,甲 方 有 权 调 整 乙 方 的 工 作 岗 位。3.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甲 方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乙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不 受 提 前 三 十 天 通 知 的 限 制:(1)在 试 用 期 内 发 现 乙 方 不 符 合 聘 用 条 件 的;(2)乙 方 严 重 违 反 甲 方 工 作 责 任 制 或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的;(3)乙 方 严 重 失 职,营 私 舞 弊,对 甲 方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4)乙 方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5)乙 方 连 续 _个 月(季 度、年)考 核 被 确
20、 定 为 不 称 职 的;(6)不 胜 任 现 职 工 作,又 不 接 受 其 它 安 排 的。4.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甲 方 可 以 解 除 聘 用 合 同,但 应 当 提 前 三 十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1)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满 后,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甲 方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2)乙 方 不 能 胜 任 工 作,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3)聘 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21、 生 重 大 变 化,致 使 原 聘 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经 当 事 人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聘 用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的;4)甲 方 濒 临 破 产 处 于 法 定 整 顿 期 间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发 生 严 重 困 难,确 需 裁 减 人 员 的。5.乙 方 受 聘 期 间,因 违 法、违 纪 或 其 它 不 当 行 为,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二)甲 方 的 义 务 1.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法 规、政 策,尊 重 职 工 的 主 人 翁 地 位,创 造 有 利 于
22、职 工 发 挥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的 企 业 环 境。2.负 责 对 乙 方 进 行 政 治 思 想、职 业 道 德、专 业 技 术、企 业 管 理 知 识、遵 纪 守 法 和 规 章 制 度 的 教 育 与 培 训 I。3.乙 方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又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第 五 条 第(一)款 第(3)项 的,甲 方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1)乙 方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并 被 确 认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2)患 病 或 者 负 伤,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3)乙 方 为 女 职 工,在 孕 期、产 期、哺 孚
23、 戚 内 的;(4)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六、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乙 方 的 权 利 1.在 合 同 期 间 乙 方 享 有 参 与 企 业 民 主 管 理,获 得 政 治 荣 誉 和 物 质 鼓 励 的 权 利。2.有 权 享 受 国 家 和 本 企 业 规 定 的 劳 动 保 护、劳 动 保 险、福 利 待 遇。3.因 疾 病 治 疗 需 要,有 申 请 延 长 医 疗 期 的 权 利。4.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乙 方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甲 方 解 除 聘 用 合 同:(1)在 试 用 期 内;(2)甲 方 以 暴 力、威 胁 或 者
24、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乙 方 工 作 的;(3)甲 方 未 按 聘 用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或 者 提 供 工 作 条 件 的。(二)乙 方 的 义 务1.必 须 按 时、按 质、按 量 地 完 成 约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或 工 作 指 标,并 接 受 甲 方 的 考 核。2.自 觉 保 护 甲 方 的 形 象 和 利 益,不 得 实 施 有 损 甲 方 形 象 和 利 益 的 言 行。3.必 须 以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名 义 开 展 业 务,并 服 从 甲 方 统 一 管 理。4.乙 方 因 其 它 事 由 单 方 提 前 解 除
25、 劳 动 合 同,应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并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七、劳 动 保 险 和 福 利 待 遇 甲、乙 双 方 依 法 参 加 社 会 保 险,按 月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乙 方 个 人 缴 纳 部 分,由 甲 方 在 其 工 资 中 代 办 扣 缴。八、违 约 责 任 1,本 合 同 一 经 签 订,双 方 必 须 严 格 执 行,如 遇 违 约 时,违 约 方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支 付 给 对 方 违 约 金 _ 元;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的,应 根 据 后 果 及 责 任 大 小 予 以 赔 偿。2.乙 方
26、 在 职 期 间,由 甲 方 出 资 进 行 职 业 技 术 培 训 或 乙 方 属 甲 方 有 偿 引 进 的 人 才,当 乙 方 未 满 约 定 服 务 年 限 解 除 本 合 同 时,甲 方 可 以 按 照 实 际 支 付 的 培 训 费 或 有 偿 引 进 费 计 收 赔 偿 金,其 标 准 为 每 服 务 一 年 递 减 支 付 的 培 训 费 或 引 进 费 总 额 的 20%。3.违 反 和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经 济 赔 偿 金 和 经 济 补 偿 金,按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规 定 执 行。在 双 方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由 甲 方 一 次 性 付 给 乙
27、 方。4.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本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的,可 以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九、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程 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认 为 下 述 程 序 是 公 正 而 合 理 的。1.提 出 书 面 通 知;2.填 写 员 工 离 职 通 知 书。归 还 乙 方 持 有 的 甲 方 的 各 种 文 件、资 料、通 信 设 备、劳 动 工 具、住 房、交 通 工 具 等 甲 方 财 产。如 有 遗 失、损 坏 应 予 赔 偿。3.交 接 工 作;4.支 付 违 约 金 和 赔 偿 金;5.甲 方 出 具 终 止 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证 明;6.办 理 户 口、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转 移。自 乙 方 提 出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的 第 三 十 一 日,双 方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解 除。但 由 于 乙 方 的 原 因 未 能 及 时 按 程 序 办 妥 手 续 的,则 办 理 时 间 可 以 顺 延,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乙 方 自 负。但 如 这 种 延 误 系 甲 方 原 因,则 甲 方 应 为 乙 方 办 理 手 续 并 赔 偿 乙 方 损 失。十、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按 法 律、法 规、规 章、政 策 执 行。甲 方(盖 章):乙 方(签 名):代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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