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练习题二——公司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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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 法 练 习 题(2)一 一 公 司 法 第 2章 公 司 法 正 误 判 断 题 1、根 据 公 司 法 的 规 定,设 立 公 司 必 须 制 定 公 司 章 程,公 司 章 程 对 公 司、股 东、董 事、监 事、经 理 具 有 约 束 力。()2、公 司 监 事 会 有 权 召 集 临 时 股 东 大 会。()3、依 照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不 得 在 其 公 司 名 称 中 标 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字 样。()4、董 事 长 是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根 据 需 要,董 事 长 可 以 修 改 公 司 章 程,以 适
2、应 公 司 在 市 场 竞 争 的 需 要。()5、公 司 以 其 登 记 所 在 地 为 公 司 的 住 所。()6、公 司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分 公 司,公 司 可 以 选 择 分 公 司 登 记 法 人 资 格,也 可 以 不 选 择 分 公 司 登 记 法 人 资 格。()7、根 据 股 东 创 立 大 会 的 决 议 或 者 发 起 人 会 议 的 决 议,可 以 以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合 同 代 替 公 司 章 程,并 以 此 规 定 公 司 的 民 事 权 利 义 务。()8、公 司 可 以 设 立 子 公 司,子 公 司 具 有 法 人 资 格,依 法 独
3、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9、收 购 要 约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收 购 条 件,适 用 于 被 收 购 公 司 所 有 的 股 东。()10、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指 将 公 司 的 全 部 资 本 分 为 等 额 股 份,股 东 以 其 所 持 股 份 为 限 对 公 司 承 担 责 任,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 一 种 公 司 形 式。()11、公 司 以 其 主 要 经 营 地 点 为 其 住 所。()12、公 司 可 以 向 其 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 及 其 他 类 型 的 企 业 投
4、 资,以 公 司 的 信 用 对 外 承 担 民 事 责 任。()13、公 司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外 地 设 立 分 公 司,以 其 经 营 资 产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14、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由 3个 以 上 3 0个 以 下 的 股 东 共 同 出 资 设 立。()15、股 东 全 部 缴 纳 出 资 后,以 股 东 会 决 议 的 形 式 向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提 供 各 股 东 的 出 资 证 明。()16、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会 由 各 股 东 选 举 组 成。()17、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会 由 各 股 东 按
5、出 席 股 东 会 人 数 行 使 表 决 权。()18、国 有 独 资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股 东 会。()19、以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发 起 人 认 购 的 股 份 不 得 少 于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3 5%,其 余 的 股 份 由 发 起 人 决 定 如 何 销 售。()20、公 司 债 券 是 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国 有 独 资 公 司 和 两 个 以 上 的 国 有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两 个 以 上 的 国 有 投 资 主 体 投 资 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为 筹 集 生 产 经 营 资 金,
6、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发 行 的,约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的 有 价 证 券。()21、外 国 公 司 的 分 支 机 构,其 中 外 国 公 司 是 指 依 照 外 国 法 律 在 中 国 境 外 登 记 成 立 的 公 司,外 国 公 司 的 分 支 机 构 是 指 依 照 中 国 法 律,向 中 国 的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提 出 申 请,并 提 交 公 司 章 程、所 属 国 的 公 司 登 记 证 书 等 有 关 文 件,经 批 准 后 依 法 登 记 设 立 的 不 具 有 中 国 法 人 资 格 的 分 支 机 构。()22、外 国 公 司 对 其 分
7、支 机 构 在 中 国 境 内 进 行 经 营 活 动 承 担 民 事 责 任。()23、国 有 独 资 公 司 是 指 国 家 授 权 投 资 的 机 构 或 者 国 家 授 权 的 部 门 单 独 投 资 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24、公 司 合 并 是 指 由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的 公 司 合 并 成 一 家 公 司,合 并 公 司 的 债 权 债 务 由 合 并 后 的 公 司 全 面 承 受。()25、吸 收 合 并 指 一 个 公 司 吸 收 其 他 公 司,被 合 并 的 公 司 解 散。()26、新 设 合 并 指 参 加 合 并 的 各 公 司
8、合 并 成 一 个 新 公 司,合 并 各 方 解 散。()27、监 事 会 是 指 公 司 为 了 保 障 董 事 和 其 他 高 层 职 员 忠 实 执 行 股 东 会 决 议 和 公 司 章 程,专 门 行 使 内 部 监 督 权 的 一 个 职 能 机 关。()28、股 份 公 司 必 须 设 立 监 事 会,规 模 较 大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须 设 立 监 事 会。()29、公 司 是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而 依 法 设 立 的,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行 为 能 力,以 自 有 资 产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企 业 法 人。()30、公 司
9、的 财 产 是 公 司 拥 有 信 用 的 基 础,也 是 公 司 对 外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基 础。()31、在 投 资 额 已 经 交 足 的 情 况 下,公 司 的 财 产 责 任 与 投 资 者 无 关。()32、公 司 法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授 权 代 表 人 代 为 行 使,()33、公 司 的 授 权 代 表 人 是 由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和 董 事 长 授 权 的 公 司 职 员。()34、以 营 利 为 目 的 是 公 司 与 机 关、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的 主 要 区 别 所 在。()35
10、、公 司 向 其 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的,除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投 资 公 司 和 控 股 公 司 外,所 累 计 投 资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公 司 净 资 产 的 50机()36、公 司 债 券 可 以 转 让,转 让 应 当 在 依 法 设 立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以 外 进 行。()37、净 资 产 就 是 公 司 的 全 部 资 产 减 去 所 有 的 负 债 的 余 额。()38、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资 产 条 件 是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3000万 元,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1、 的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6000万 元。()39、无 论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如 何,公 司 发 行 债 券 的 总 额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公 司 净 资 产 的 40%o()40、拟 发 行 债 券 的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平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足 以 支 付 债 券 一 年 的 利 息。()41法 律 规 定 公 司 债 券 的 利 率 不 得 超 过 国 务 院 限 定 的 利 率 水 平。()42、公 司 必 须 将 筹 集 的 资 金 用 于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的 用 途,不 得 用 于 弥 补 亏 损 和 非 生 产 性 支
12、出。()43比 较 典 型 的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包 括 设 立 职 能 明 确 的 股 东 会、董 事 会、经 理、监 事 会 四 个 机 关。()44、董 事 就 是 代 表 股 东 意 志 的 代 言 人 和 权 利 代 行 人。()45、我 国 的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承 认 无 限 责 任 公 司 形 式。()46、我 国 的 公 司 法 将 公 司 这 种 企 业 形 式 明 确 为 无 限 责 任 主 体,所 有 无 限 责 任 的 企 业 都 可 以 称 之 为 公 司。()47、我 国 公 司 法 未 规 定 无 限 公 司,因 此 也 没 有 两 合 公
13、司。()48、公 司 法 是 从 民 法 的 法 人 制 度 中 构 建 和 完 善 起 来 的-种 民 事 主 体 法,()49、公 司 法 是 调 整 公 司 的 设 立、变 更 和 消 灭,以 及 规 定 公 司 内 部 职 能 部 门 管 理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50、公 司 法 主 要 是 调 整 公 司 作 为 一 个 法 人 主 体 资 格 和 主 体 能 力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5 1对 公 司 设 立、变 更、消 灭 以 及 公 司 内 部 关 系 的 权 利 义 务 争 议,只 有 在 公 司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14、才 适 用 民 法 的 有 关 规 定。()5 2如 果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发 起 人 不 能 满 足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条 件,将 可 能 超 过 有 限 责 任 的 界 限 追 究 其 财 产 责 任。()53、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是 公 司 设 立 时 所 有 的 资 产,是 投 资 者 在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登 记 的 实 际 出 资 额 的 总 和。()54、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万 元。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最 低 限 额 需 要
15、 高 于 上 述 所 定 限 额 的,由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另 行 规 定。()55、全 体 发 起 人 或 者 部 分 发 起 人 认 购 的 股 本 不 足,导 致 公 司 设 立 失 败 的,以 及 公 司 设 立 后 至 清 算 前,没 有 足 额 认 购 股 本 的 发 起 人 必 须 承 担 没 有 足 额 认 购 股 本 导 致 的 法 律 责 任。()56、投 资 者 可 以 用 动 产 出 资 作 为 股 本。()57、公 司 财 务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损 益 表、财 务 状 况 变 动 表、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利 润 分 配 表。()5 8公
16、 司 对 外 投 资 的 货 币 包 括 本 币 和 外 汇,其 货 币 来 源 主 要 是 税 后 利 润 和 公 积 金。()5 9税 后 利 润 是 指 公 司 上 一 个 年 度 的 利 润 在 扣 除 弥 补 亏 损、扣 除 法 定 公 积 金、法 定 公 益 金 和 任 意 公 积 金 后 的 剩 余 的 利 润。()60、公 司 的 公 积 金 包 括 法 定 公 积 金 和 任 意 公 积 金。()61、公 司 以 原 有 的 实 物 作 为 对 外 投 资 要 减 少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62、公 司 发 起 人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自 公 司 成 立
17、 之 日 起 3 年 内 不 得 转 让。()63、董 事 长 是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64、董 事 会 秘 书 是 专 门 为 董 事 会 职 能 服 务 的 的 一 个 专 职 工 作 人 员。()65、董 事 的 权 利 主 要 表 现 为 在 董 事 会 会 议 上 的 表 决 权,对 需 要 由 董 事 会 表 决 的 事 项 进 行 讨 论 和 表 决。()66、董 事 要 将 自 己 拥 有 公 司 的 股 份(股 票)如 实 地 告 知 公 司,要 将 自 己 经 营 或 者 参 加 经 营 的 其 他 产 业 的 范 围 告 知 公 司,不 得 与 公 司 同
18、 时 经 营 相 同 的 产 业。()67、监 事 会 是 公 司 专 门 为 了 保 障 董 事 和 其 他 高 层 支 援 忠 实 执 行 股 东 会 和 公 司 章 程 而 设 立 的 一 个 职 能 机 关。()68、监 事 的 任 期 每 届 为 3 年,监 事 任 期 届 满,连 选 可 以 连 任。()69、公 司 的 董 事、经 理 和 财 务 负 责 人 不 得 兼 任 监 事。()70、我 国 的 公 民 和 法 人 都 可 以 成 为 设 立 公 司 的 股 东。()71、没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集 体 企 业 或 者 合 伙 企 业 可 以 投 资 于 公 司,成
19、为 公 司 的 股 东。()72、外 国 的 公 民 和 法 人 遵 守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条 件 的,可 以 成 为 中 国 公 司 的 股 东。()73、公 司 章 程 是 公 司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法 定 记 载。()74、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由 现 金、实 物、不 动 产、不 动 产 使 用 权、土 地 使 用 权、知 识 产 权 以 及 其 他 无 形 财 产 权 构 成。()75、公 司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公 司 股 东 之 间 的 财 产 关 系 以 登 记 为 准。()76、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应 当 在 其
20、 设 立、变 更、注 销 登 记 被 核 准 后 的 6 0日 内 发 布 设 立、变 更、注 销 登 记 公 告,并 自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6 0日 内 将 发 布 的 公 告 报 送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备 案。()77、公 司 发 布 的 设 立、变 更、注 销 登 记 公 告 的 内 容 可 以 与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的 内 容 不 一 致。()78、公 司 合 并 是 指 由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的 公 司 合 并 成 为 一 家 公 司。()79、公 司 合 并 以 后,原 来 公 司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由 合 并 后 的
21、公 司 全 面 承 受,合 并 各 方 的 债 权、债 务 由 存 续 的 公 司 或 者 新 设 的 公 司 继 承。()80、公 司 合 并 可 以 采 取 吸 收 合 并 和 新 设 合 并 两 种 形 式。()81、公 司 分 立 是 指 一 个 公 司 根 据 股 东 会 或 者 法 律 的 规 定 分 立 成 二 个 或 者 数 个 公 司。()82、公 司 分 立 以 后,原 来 公 司 的 财 产、债 权 和 债 务 由 公 司 股 东 会 决 定 由 分 立 后 的 公 司 按 照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比 例 继 承。()83、公 司 应 当 自 作 出 合 并 决 议
22、之 日 起 2 0日 内 通 知 债 权 人,并 于 6 0日 内 在 报 纸 上 至 少 公 告 6 次。()84、清 算 期 间,公 司 可 以 开 展 新 的 经 营 活 动。()85、公 司 财 产 在 未 清 偿 债 务 之 前,可 以 分 配 给 股 东。()86、股 东 可 以 用 货 币 出 资,也 可 以 用 实 物、工 业 产 权、非 专 利 技 术、土 地 使 用 权 作 价 出 资。()87、对 作 为 出 资 的 实 物、工 业 产 权、非 专 利 技 术 或 者 土 地 使 用 权,必 须 进 行 评 估 作 价,核 实 财 产,不 得 高 估 或 者 低 估 作
23、价。土 地 使 用 权 的 评 估 作 价,依 照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办 理。()88、以 工 业 产 权、非 专 利 技 术 作 价 出 资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20%,国 家 对 采 用 高 新 技 术 成 果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除 外。()89、股 东 在 公 司 登 记 后,不 得 抽 回 出 资。()90、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立 后,发 现 作 为 出 资 的 实 物、工 业 产 权、非 专 利 技 术、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实 际 价 额 显 著 低 于 公 司 章 程 所 定 价 额 的,应 当
24、 由 交 付 该 出 资 的 股 东 补 交 其 差 额,公 司 设 立 时 的 其 他 股 东 对 其 承 担 连 带 责 任。()91、公 司 财 产 在 对 公 司 所 有 的 债 务 作 了 清 偿 之 后,剩 余 部 分 的 财 产,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按 照 股 东 的 出 资 比 例 分 配,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按 照 股 东 持 有 的 股 份 比 例 分 配。()92、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向 股 东 以 外 的 人 转 让 其 出 资 时,必 须 经 过 全 体 股 东 过 半 数 同 意。()93、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股 东 同 意 转 让 的
25、出 资,在 同 等 条 件 下,其 他 股 东 对 该 出 资 由 优 先 购 买 权。()94、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会 是 公 司 的 权 力 机 关,股 东 会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95、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会 会 议 由 股 东 会 按 照 出 资 比 例 行 使 表 决 权,它 体 现 了 公 司 制 度 中 的 资 本 的 民 主。表 决 权 与 出 资 额 成 一 定 的 比 例,出 资 越 多 的 其 表 决 权 就 越 多。()96、董 事 会 是 公 司 的 日 常 权 力 执 行 机 关,董 事 会 对 股 东 会 负 责。()97、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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