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156-2022 儿童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广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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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1 1.0 2 0C C S C 5 0DB4401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1/T 1 5 6 2 0 2 2儿 童 福 利 机 构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指 南G u i d e l i n e s f o r e p i d e m i c p r e v e n t i o n a n d c o n t r o l i n c h i l d w e l f a r ei n s t i t u t i o n2 0 2 2-0 3-1 6 发 布 2 0 2 2-0 5-0 1 实 施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4 0
2、1/T 1 5 6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24 传 染 病 分 类.35 总 体 要 求.36 人 员 管 控.47 卫 生 防 护.58 分 类 防 控.69 隔 离 要 求.71 0 突 发 事 件 处 理.81 1 宣 传 教 育 和 心 理 疏 导.81 2 评 价 与 改 进.8附 录 A(资 料 性)防 疫 物 资 配 备 和 要 求.1 0附 录 B(资 料 性)隔 离 处 置 流 程.1 1DB4401/T 1562022I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3、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广 州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广 州 市 社 会 福 利 院、广 州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杨 杰 文、陈 思 苑、张 良、陈 琳、周 洁、袁 德 润、余 小 塘、薛 兴 波、黄 美 好、周 平、薛 上 健、赖 伟 红、张 馨、郑 晓 昕、吴 文 晖。D
4、B 4 4 0 1/T 1 5 6 2 0 2 21儿 童 福 利 机 构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指 南重 要 提 示:本 文 件 属 于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的 工 作 指 南。本 文 件 的 使 用 单 位 和 个 人,应 同 时 严 格 执 行 国 家、省、市 各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关 于 防 控 疫 情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技 术 规 范。本 文 件 中 的 要 求 如 与 国 家、省、市 相 关 法律 法 规、政 策 文 件 最 新 规 定 不 相 符,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政 策 文 件 为 准。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疫 情
5、 防 控 的 术 语 和 定 义、传 染 病 分 类、总 体 要 求、人 员 管 控、卫 生 防 护、分 类 防 控、隔 离 要 求、突 发 事 件 处 理、宣 传 教 育和 心 理 疏 导、评 价 与 改 进。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广 州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疫 情 防 控 工 作。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传 染 病 引 发 的 突 发 公 共卫 生 事 件 的 疫 情 防 控 工 作,非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时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内 部 的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6、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2 6 2 6 呼 吸 防 护 自 吸 过 滤 式 防 颗 粒 物 呼 吸 器G B 1 0 2 1 3 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用 橡 胶 检 查 手 套G B 1 4 8 6 6 个 人 用 眼 护 具 技 术 要 求G B 1 4 9 3 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消
7、毒 餐(饮)具G B 1 8 4 6 6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 B 1 9 0 8 2 医 用 一 次 性 防 护 服 技 术 要 求G B 1 9 1 9 3 疫 源 地 消 毒 总 则G B/T 1 9 2 5 8 紫 外 线 杀 菌 灯G B/T 2 1 4 1 7.1 医 用 红 外 体 温 计 第 1 部 分:耳 腔 式G B 2 7 9 5 0 手 消 毒 剂 通 用 要 求G B/T 3 4 8 5 5 洗 手 液G B/T 3 6 7 5 8 含 氯 消 毒 剂 卫 生 要 求W S/T 3 1 1 医 院 隔 离 技 术 规 范W S/T 3 1
8、3 医 务 人 员 手 卫 生 规 范W S/T 3 6 7 医 疗 机 构 消 毒 技 术 规 范W S/T 5 0 8 医 院 医 用 织 物 洗 涤 消 毒 技 术 规 范Y Y 0 4 6 9 医 用 外 科 口 罩Y Y/T 0 9 6 9 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用 口 罩Y Y/T 1 6 3 3 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用 防 护 鞋 套D B 4 4 0 1/T 1 5 6 2 0 2 22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儿 童 福 利 机 构 c h i l d w e l f a r e i n s t i t u t i
9、o n政 府 批 准,为 孤、弃 等 特 殊 儿 童 提 供 养 育、医 疗 保 健、康 复、教 育、安 置 等 服 务,并 服 务 于 社 会 儿童 的 社 会 福 利 服 务 组 织。来 源:M Z/T 0 1 0 2 0 1 3,3.1 3.2疫 情 e p i d e m i c传 染 病 的 发 生 和 发 展 情 况。3.3疫 情 防 控 e p i d e m i c p r e v e n t i o n a n d c o n t r o l按 照 疫 情 发 生 和 发 展 的 情 况,采 取 控 制 传 染 源、切 断 传 播 途 径、保 护 易 感 人 群 等 有 效
10、措 施,遏 制 疫情 的 扩 散 和 蔓 延。3.4密 切 接 触 者 c l o s e c o n t a c t s凡 与 传 染 源(病 人、病 原 携 带 者、疑 似 病 例)有 过 密 切 接 触 并 可 能 受 感 染 者。3.5隔 离 i s o l a t i o n将 处 于 传 染 期 内 的 病 人、疑 似 病 例 和 病 原 携 带 者 等 同 其 他 人 分 隔 的 措 施。3.6消 毒 d i s i n f e c t i o n杀 灭 或 清 除 传 播 媒 介 上 的 病 原 微 生 物,使 其 达 到 无 害 化 的 处 理 活 动。来 源:W S/T 3
11、 6 7 2 0 1 2,3.4 3.7隔 离 区 i s o l a t i o n a r e a隔 离 对 象 的 安 置 区 域。3.8清 洁 区 c l e a n a r e a未 受 病 原 微 生 物 污 染 的 区 域。3.9缓 冲 区 b u f f e r a r e a机 构 内 连 接 清 洁 区 与 隔 离 区 的 过 渡 区 域。D B 4 4 0 1/T 1 5 6 2 0 2 233.1 0突 发 事 件 e m e r g e n c y e v e n t s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内 发 现 传 染 病 疑 似 病 例,需 要 采 取 应 急 处 置 措
12、 施 予 以 应 对 的 事 件。4 传 染 病 分 类4.1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规 定,传 染 病 可 分 为 甲 类 传 染 病、乙 类 传 染 病、丙 类 传 染 病。4.2 为 便 于 疫 情 归 类 防 控,根 据 传 播 途 径 的 不 同,传 染 病 可 分 为:a)呼 吸 道 传 染 病:如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甲 型 H 1 N 1 流 感、麻 疹 等;b)消 化 道 传 染 病:霍 乱、细 菌 性 和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等;c)虫 媒 传 染 病:登 革 热、流 行 性 乙 型 脑 炎、疟 疾 等;d)接 触 传
13、播 传 染 病:人 感 染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流 行 性 出 血 热 等;e)血 液、体 液 传 染 病:艾 滋 病 等。5 总 体 要 求5.1 基 本 要 求5.1.1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应 在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和 民 政、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开 展 疫 情 防 控 工 作,并 接受 监 督 检 查 和 技 术 指 导。5.1.2 疫 情 的 报 告 应 按 照 甲、乙、丙 三 类 不 同 传 染 病 要 求 进 行。5.1.3 疫 情 发 生 时,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应 立 刻 组 织 全 面 排 查,对 机 构 内 出 现 的 疑
14、 似 传 染 病 例 及 其 密 切 接 触者 按 要 求 隔 离 治 疗 和 上 报。5.1.4 发 现 确 诊 病 例 应 按 规 定 进 行 相 应 的 防 控 处 置,并 严 格 按 不 同 的 规 定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和 及 时 上 报,并 按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相 关 指 引 进 行 处 置 和 消 毒。5.2 组 织 建 设5.2.1 应 成 立 疫 情 防 控 领 导 小 组,由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任 组 长。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应 包 括 分 管 领 导 及 各 部 门负 责 人 等。疫 情 防 控 领 导 小 组 开 展 的 工 作 包 括 但
15、不 限 于:a)统 筹 机 构 内 疫 情 防 控 工 作;b)定 期 向 政 府 有 关 疫 情 防 控 指 挥 机 构 报 告 疫 情 防 控 情 况;c)积 极 配 合 上 级 部 门 推 进 疫 情 防 控 工 作。5.2.2 疫 情 防 控 领 导 小 组 应 下 设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小 组,负 责 机 构 内 具 体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的 开 展。工 作 小 组包 括 但 不 限 于:a)防 控 排 查 小 组:及 时 掌 握 机 构 内 人 员 的 具 体 情 况,有 异 常 情 况 的 应 及 时 通 知 属 地 街 道(乡 镇)以 及 社 区(村)管 理 部 门
16、 上 门 排 查,并 由 属 地 管 理 部 门 按 规 定 分 类 落 实 处 置 措 施;b)医 疗 防 护 小 组:负 责 疫 情 防 控、医 疗 救 治、疾 病 上 报 工 作,监 督 指 导 各 项 消 毒 隔 离 措 施 和 个 人防 护 工 作;c)日 常 护 理 小 组:负 责 监 督、指 导、落 实 护 理 人 员 严 格 执 行 预 防、消 毒 隔 离 等 规 章 制 度;d)后 勤 保 障 小 组:负 责 机 构 内 的 膳 食 供 应、衣 物 洗 涤 消 毒、物 资 采 购、运 输 等 后 勤 保 障 工 作,保障 后 勤 物 资 供 应;e)宣 传 培 训 小 组:负
17、 责 组 织 做 好 与 防 控 工 作 相 关 信 息 的 宣 传、培 训、记 录 及 做 好 舆 情 应 对 等;D B 4 4 0 1/T 1 5 6 2 0 2 24f)心 理 疏 导 小 组:负 责 对 机 构 内 服 务 对 象、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疫 情 防 控 宣 传 教 育 和 心 理 疏 导,以 服 务对 象 需 求 为 中 心,提 升 对 疫 情 的 正 确 认 知,缓 解 因 疫 情 产 生 的 心 理 问 题。5.3 功 能 分 区5.3.1 机 构 内 应 划 分 隔 离 区、缓 冲 区 和 清 洁 区,并 进 行 分 区 管 控。5.3.2 各 分 区 之 间
18、 应 进 行 物 理 隔 离,并 有 明 确 的 标 识 指 引。5.3.3 各 分 区 应 履 行 防 控 工 作 具 体 规 程,开 展 分 区 防 控 管 理。5.3.4 机 构 应 合 理 安 排 各 区 内 的 人 员 和 物 资,满 足 日 常 生 活 照 料 和 防 疫 需 求。5.4 物 资 配 备5.4.1 做 好 物 资 采 购 计 划,保 障 机 构 内 生 活 物 资、防 疫 物 资 及 时 供 应,必 要 时 可 寻 求 社 会 力 量 支 撑。应 按 疫 情 高 峰 期 使 用 量,储 备 不 少 于 3 0 天 用 量 的 防 疫 物 资。5.4.2 物 资 应
19、由 专 人 管 理,合 理 申 领 和 分 配。5.4.3 采 购 的 防 疫 物 资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行 业 标 准 的 要 求,不 符 合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的 物 品 不 应 使 用,防 疫 物 资 的 配 备 和 要 求 见 附 录 A。5.4.4 应 建 立 物 资 采 购、发 放、领 取 台 账,可 查 询、可 追 溯。5.5 制 度 建 设应 在 属 地 民 政、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制 定 完 善 的 疫 情 防 控 制 度 和 应 急 预 案,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日 常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制 度;b)出 入 管 理 制 度
20、;c)消 毒 管 理 制 度;d)隔 离 处 置 制 度;e)应 急 管 理 制 度 和 应 急 预 案;f)防 疫 物 资 管 理 制 度;g)疫 情 报 告 制 度;h)员 工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制 度;i)疫 情 防 控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等。6 人 员 管 控6.1 工 作 人 员 管 理6.1.1 合 理 安 排 人 员 上 岗,根 据 疫 情 严 重 程 度 及 上 级 要 求,适 时 安 排 工 作 人 员 在 机 构 内 住 宿,减 少 人员 进 出。6.1.2 根 据 疫 情 严 重 程 度 及 上 级 要 求,减 少 大 型 会 议 等 聚 集 性 活 动。日
21、常 交 流、会 议 应 保 持 人 与 人 之间 的 距 离。6.1.3 按 不 同 传 染 病 的 防 控 要 求 对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健 康 监 测 并 记 录。6.1.4 直 接 接 触 服 务 对 象 的 工 作 人 员,应 按 照 机 构 规 定 的 线 路 进 入 工 作 区 域,在 缓 冲 区 内 更 换 工 作 服、鞋 帽、口 罩 及 进 行 相 应 的 防 控 措 施 后 方 可 进 入 工 作 区 域,个 人 物 品 严 禁 带 入 工 作 区 域。6.1.5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应 及 时 报 告,不 得 安 排 上 岗:a)发 现 有 疑 似 传 染
22、 病 症 状 者;b)有 疫 区 接 触 史,隔 离 观 察 时 限 未 到 者;c)与 已 确 诊 或 疑 似 病 例 密 切 接 触 者。D B 4 4 0 1/T 1 5 6 2 0 2 256.1.6 疑 似 传 染 病 症 状 者 应 完 全 康 复 后 方 可 上 岗,不 应 带 病 上 岗。确 诊 病 例 治 愈 后 应 按 规 定 解 除 隔 离后 方 可 上 岗。6.2 服 务 对 象 管 理6.2.1 每 天 早 午 晚 对 服 务 对 象 进 行 健 康 监 测 并 记 录,发 现 异 常 应 及 时 报 告。6.2.2 暂 停 所 有 聚 集 性 的 活 动 及 外 出
23、 活 动,以 生 活 区 为 单 元 开 展 活 动,避 免 交 叉 聚 集 和 流 动。6.2.3 在 外 服 务 对 象 应 尽 量 暂 不 返 回 机 构,如 需 返 院,应 按 疫 情 要 求 的 隔 离 周 期 进 行 隔 离,传 染 病 相关 检 查 无 异 常 后 方 可 进 入 生 活 区 生 活。6.2.4 在 外 院 住 院 病 情 好 转 出 院 回 机 构 的 服 务 对 象,应 按 疫 情 要 求 的 隔 离 周 期 进 行 隔 离,传 染 病 相 关检 查 无 异 常 后 方 可 进 入 生 活 区 生 活。6.2.5 新 收 入 院 服 务 对 象,应 在 医 疗
24、 机 构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和 传 染 病 筛 查,且 按 疫 情 要 求 的 隔 离 周 期 进 行隔 离 后,达 到 出 院 标 准,经 医 院 出 具 诊 断 证 明 书 后 再 送 入 机 构。送 入 机 构 后 应 安 置 在 隔 离 区,按 疫 情 要求 的 隔 离 周 期 进 行 隔 离,无 异 常 后 方 进 入 生 活 区 生 活。6.2.6 应 为 在 机 构 外 就 学 儿 童 划 分 独 立 的 生 活 区 域,并 为 其 配 备 专 职 人 员 提 供 服 务。6.3 外 来 人 员 管 理6.3.1 外 来 人 员 进 入 机 构 应 进 行 登 记,按 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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