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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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关于标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9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15号)关于依法标准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的相关要求,正确处理和调整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妥当安置职工,合理处置企业国有资产,标准推动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的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是指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省本级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
2、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改制)。 第三条企业改制应依法标准劳动关系,妥当安置职工,改制后的企业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新型劳动关系。 第四条依据改制后的企业性质,分以下状况调整劳动关系,合理计算、预留或支付职工安置的相关费用: (一)企业改制为国有肯定控股企业(指国有股占50以上,下同)的,通过变更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调整企业与原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对变更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计发经济补偿金,职工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二)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肯定控股或不参股的,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方法的规定向没有
3、留用到新企业的职工支付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对留用到新企业的职工计算并预留经济补偿金,新企业与原企业留用职工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工安置等费用可以货币形式支付,也可以资产形式支付。以资产形式支付的可以转为职工在改制后新企业的股份,也可以转作新企业对留用职工的负债。 第五条要确保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等改制费用的有关资金或资产落实到位。资金来源包括: (一)企业净资产或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 (二)企业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用地的国有土地收益; (三)省直有关部门、省级授权经营机构可在内部调剂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存量; (四)省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第六条企业改制为国有
4、股不肯定控股或不参股时,应依据改制企业的详细状况提取或支付以下费用: 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集资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等费用; 改制前企业欠缴的职工根本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 改制前未参与医疗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统筹费; 实行内部退养职工的根本生活费和到退休前的各项统筹保险费用; 企业按规定实际负担的离退休人员自改制基准日至70周岁前和内部退养职工自法定退休年龄至70周岁前的社会统筹外费用; 因工伤残人员、职业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的有关费用; 六十年月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费; 企业职工遗属补助费。 其次章劳
5、动关系的调整及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 第七条企业改制后,国有股东仍肯定控股的,企业应通过与原企业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原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连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商定的权利与义务,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所签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全都的,应当连续履行原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合同剩余期限缺乏3年的,应延长至3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改制企业应当依据职工的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肯定控股或不参股时,企业应当与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同时与连续在新企业就业的原企业职工,重新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
6、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10年的职工,合同期限签订到法定退休年龄。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国有企业职工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计算并预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在改制后企业就业的职工要计发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状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高于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倍的,按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倍封顶。 计算平均工资中所称的工资是指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应发工资
7、,其数额应与企业上报的统计年报全都。 第九条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区分以下状况分别计算: (一)特别工种职工的折算工龄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年限; (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与工作的全民全部制固定工应为连续工龄扣除不在岗工作年限; (三)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招收的职工应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扣除不在岗工作年限; (四)退役军人(包括退役士兵、复员、转业的士兵或军官)入伍前的工龄、军龄和待安排时间,应合并计算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五)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的职工,没有享受过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仍按本条第 一、二款的规定计算在岗工作年限。 由个人自愿造成的不在岗年限视为不
8、在岗年限。 第十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肯定控股或不参股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与工作的原全民固定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选择自谋职业的,享受一次性安置费政策。自谋职业的职工视同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企业在计算一次性安置费总费用时,可按企业所在设区市统计局的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享受一次性安置费的人数计算,如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高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可按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企业向自谋职业职工安排一次性安置费用时,应依据工龄的长短分档次发放,本企业自谋职业职工每年工龄应补偿的一次性安置费,应按企业全部自谋职业职工累计的一次性安置费总额除以累计工龄计算
9、,但最高不得高于全省上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改制企业职工全民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的鉴别,应以本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时间为准(招入和调入人员以档案记载为准),复转军人以*年1月1日为界。 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的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肯定控股或不参股时,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全都,对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含5年)或男职工工龄已满35年、女职工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内部退养职工的有关费用按以下方法计算: 职工退养期间的根本生活费标准,可按改制前企业实际执行的标准执行,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负担的根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局
10、部,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数和统筹费率及职工的原缴费工资标准计算到退休年龄; 改制后的企业可将这局部内部退养人员的企业缴费局部随改制后的在职人员一并缴纳社会保险机构,具备条件的也可在改制时将上述费用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机构。内部退养职工个人按规定连续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二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肯定控股或不参股时,对改制前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残人员(含职业病患者),改制时应首先结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可按现行规定的标准计算10年,医疗费按企业工伤残人员前三年实际发生的平均数计算10年,预留给改制后的企业,用于支付实行工伤统筹前的个人费用和参加统筹应缴纳的费用。710
11、级工伤残人员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除计发其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外,还应按工伤保险规定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精神病患者的生活费,按改制前企业实际支付的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到病退年龄,预留给改制后的企业,届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十三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肯定控股或不参股时,未参与根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应参与根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同时终止原劳保医疗制度。改制前未参与当地医疗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应当由改制企业结清,如不能结清作为改制费用处理。对改制时尚未参与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总额的肯定比例预提10年的医疗保险费,列入改制费用,并一次性移交医疗保险机构,享受
12、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肯定控股或不参股时,对六十年月精简下放人员的生活费,可根据现行规定标准预提10年,列入改制费用,预留给改制后的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的标准和年限发放,也可订立书面协议,一次性发给个人。 第十五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肯定控股或不参股时,享受职工遗属补助的,父母及配偶可按现行规定标准计算到70周岁,子女计算到18周岁(18周岁高中未毕业的,计算到高中毕业),列入改制费用,预留给改制后的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年限发放,也可订立书面协议,一次性发给个人。 第十六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肯定控股或不参股时,离退休人员自改制至70周岁前和内部退养职工自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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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 改制 国有资产 处置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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