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3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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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论文3000字3000字一浅析侵犯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摘要:音乐电视节目侵权行为成为今年来的热点案件,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侵犯何种权利,首先要区分音乐电视节目属于作品还是制品,作品和制品有着不同的著作权主体,权利内容也不尽相同。其次要明确侵权责任,使赔偿数额的确定有法可依。最后,着力于构建一个互助互利、可持续的良性循环合作机制,激发著作权市场活跃。关键词:音乐电视著作权;侵权责任;著作权;集体管理近年来,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音乐电视作品制作者起诉KTV经营者侵犯其著作权的一类案件批量涌现。这类案件通常有着共同的特点,往往是著作权人委托特定的组织或机构对某一个地方的KTV或与KTV类似
2、的提供点场服务的娱乐场所进行规模化的“地毯式”公证取证。xxx年3月6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滚石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中音协管理。xx年中音协将昆明欢歌傲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xx年将昆山宏泰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等机构纷纷告上法庭,要求这些KTV、卡拉OK场所停止侵害其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并赔偿损失。这类案件事实较单一,KTV播放的音乐电视节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能构成侵权,但对于侵犯了原告何种权利,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全国法院判决也不尽相同。一、音乐电视节目是作品还是制品
3、音乐电视即MusicTelevision,是随着电视的普及而发展起来的。原本音乐只是单纯用耳朵听的一种艺术形态,到了80年代,美国出现了一个新节目CNNMTV,为了使音乐更具有电视观赏性,给每一首歌曲都配上了优美恰当的画面,使歌手的音乐由听觉的单一艺术形式,变为到听觉、视觉相统一的新的形式。音乐电视节目在中国的审判实践中,多被区分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两类。如何区分音乐电视节目是属于作品一类还是制品一类,区分的关键在于该音乐电视节目是否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和差异性。如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昆山宏泰文
4、化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这个案件中的在我生命中的每一天、真心英雄等多部音乐电视节目通过表演、构思等方式,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创造力,具有独创性,所以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一般而言,法院在认定作品还是制品时,主要考虑的就是智力创作活动。作品与录音录像制品相比,作品中蕴含的智力创作更加复杂,而不是机械、忠实地对现存的表演进行录像录制。二、音乐电视节目的权利主体区分音乐电视节目属于作品还是制品,有助于明确权利人的权利包含哪些,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如果认定音乐电视节目是作品,那么就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修改权
5、、复制权、放映权、等十多种人身权和财产权。反之,则属于邻接权的保护对象,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出租、发行、传播等有限权利。可见,著作权权利与邻接权权利相比,范围更广,保护也更全面。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来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是编剧、摄影、导演、作词以及作曲等作者拥有署名权及按照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电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里面的音乐、剧本等能够单独使用的,作者有权利单独行使自己的著作权。音乐电视节目如果是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来创作的作品,那么就是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包括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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