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第三章(保险)28293.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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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财产保险合同险合同人身保人身保险合同险合同保险和保险和保险法保险法概述概述 保险保险 合同合同 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法保险法保险法保险法一、保险和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的含义一)保险的含义 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商业保险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具有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以丰济困功能,具有“我为人人投保、人人为我消灾”的功能,同时具有融资功能。(二)保险的分类 1、按照保险的标的不同,可以将
2、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险的标的有有形的物质财产、预期的经济利益、可能发生的经济赔偿责任、保证担保责任、商业信用等。人身的险标的由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教育、就业、创业、婚姻等。2、按照保险是否强制实施为标准,可以将保险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3、按照保险人不同,中国目前的保险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4、按照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次序不同,商业保险可以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无保险利益不保险)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决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决定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保险金,用以确定最高赔付限额,可以再一定程度上
3、预防保险赌博和道德危机。在财产保险中,对财产享有法定或者约定权利的人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自己有抚养或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2、最大诚信原则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方面的诚信规则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4、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对保险公司询问的告知义务 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情况有关情况的询问,投保人有如是回答的义务。对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告知义务。投保人凭自己的经验如是回答的,视为履行了如是告知义务。投保人的保证义务和禁止抗辩方面,我国
5、保险法中无法律依据。保险人放弃抗辩的,应承担赔付责任。3、损失补偿、代位及分摊原则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的,保险公司为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而赔付保险金。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人身保险中,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赔付。保险价值由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现金价值或者定值价值计算)、合理费用(施救、保护、整理、诉讼费用)、其他费用(检验、估价、出售等费用)。第三人造成的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只能在要求第三人赔偿或者请求保险公司赔付中选择其一,选择后者的,保险公司获得代位权,选择前者的,不得要求保险公司赔付。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
6、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4、近因原则 在认定是否属于保险事故时,应当一有支配力或者一直有效的原因(即近因)来认定。近因即保险法规定的重要原因或者主要原因,也就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四)保险关系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保险人应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人不
7、得以仲裁或者诉讼方式催收保险费。2、投保人 投保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随时可以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具有与保险合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保户)是指保险事故可能在其财产或身体上发生的人,即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对子女除外。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4、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保险事件发生后,有权获得保险金的人。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人身保险中才有受益
8、人。(五)保险合同概述(五)保险合同概述 1、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故保单赠与无效,但附赠除外。保险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投保人中途解除合同时,保险人并不必然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尤其是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健康险)是射幸合同,财产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中,不能将必然发生的事件约定为保险事故,否则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9、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对保险条款有争议的,裁决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险种应报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2、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投保单、暂保单、保单、保险凭证均为合同形式。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凭证的副本可以替代启运通知书。在某些强制保险中,用来证明投保人已按规定办理了保险手续。在团体保险中,总保险单一般由该团体的主持人保管,而团体内部的其他被保险成员则由保险人另外发给保险凭证,作为已办理保险的证明
10、文件。3 3、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有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两类。基本条款应当包括:保险当事人及关系人名称、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违约责任和争议的处理方式;订立保险合同的年、月、日。特约条款主要包括:特约条款主要包括:扩大或限制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条款;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4 4、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投投保保人人的的主主要要义义务务包包括括:支付保险费;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接受保险人检查,维
11、护保险标的义务;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施救的义务。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包括: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支付其他合理而且必要的费用。二、二、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一)(一)财产保险合同的含义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标的为有价的财产及相关利益 财产保险以赔偿被保险标的之损失为直接目的,严格贯彻损失补偿、保额不超过保险价值、代位、重复保险分摊、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保额等原则;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1年。(二)财产保险的基本分类 因保险标的不同,财产保险被分为如下五类:1、财产损失保险 被保险人包括财产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合法占有人。保险责任一般包括:火灾责任(含普通火灾、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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