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收付非投资型保险商品35846.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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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緒緒緒緒 論論論論 1課程秘笈1.顏色區分重要性顏色區分重要性 紅色紅色其其他他顏顏色色2.課本所畫的重點課本所畫的重點 必讀、必記必讀、必記3.簡單的事,重複做。簡單的事,重複做。2課程內容第一章 緒論第二章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概論第三章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規範第四章銷售應注意事項3第一章 緒論一、開放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二、開放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三、訂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四、訂定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93.05.0396.03.1296.04.2
2、396.08.294一、開放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94.05.17同意開放保同意開放保險業辦理險業辦理外外幣投資型保單幣投資型保單質借質借外幣業外幣業務。務。93.05.03修正修正投資投資型保險型保險投資投資管理辦法管理辦法開放以開放以外幣外幣收付之投資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型保險業務。務。90.12.21訂定發布訂定發布投資型保投資型保險險商品商品管理管理規則規則開放開放以以新台幣新台幣收收付之投資型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保險業務。90.07.09修正保險修正保險法第法第146 條條第第5項,開項,開放保險業經放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營投資型保險業務。險業務。93.05.035一、開放以外幣收付
3、之投資型保險業務94.11.22修正保險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內容準則開放以外幣開放以外幣收付之投資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質之外幣放款業務。放款業務。94.11.22修正投資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管理辦法以外幣收付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之投資型年金保險,得金保險,得約定以新臺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幣給付年金。金。94.09.12央行首次核央行首次核准准 3家家保險保險公司經營以公司經營以外幣收付之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投資型保險業務。業務。94.06.24公會函轉申公會函轉申請許可經營請許可經營以外幣收付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之投資型保險業
4、務應檢險業務應檢附之文件及附之文件及辦理業務辦理業務規定。規定。93.05.036一、開放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經核准辦理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者,共11 家家人壽保險公司。至 96.10.10經核准辦理以外幣收付之投資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外幣放款業務,共 7 家家人壽保險公司。至 96.10.1093.05.037二、開放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95.12.8金管會檢送開放外幣傳統型保險業務建議方案予中央銀行。95.3.14金管會保險局及保發中心就開放外幣傳統型保單與中央銀行外匯局交換意見。94.3.14金管會與中央銀行洽商開放外幣傳統型保單可行性。96.
5、03.128開放外幣傳統型保險業務建議方案加強業務員教育訓練教育訓練、充分揭露資訊充分揭露資訊、告知匯告知匯率變動風險率變動風險及注意客戶之適格性客戶之適格性。一、風險充分告知金管會已草擬金融服務法將金融商品販賣及差異化管理等項目納入草案中。二、金融業跨業經營國內部分金融商品(連結結構型商品)在不同業界之稅賦不一致的情形,金管會已向財政部建議,並被納入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財金組應辦事項推動中。三、各類外幣商品稅賦公平9開放外幣傳統型保險業務建議方案初期開放險種以人壽保險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年金保險為限。保費收取及保險給付以同一幣別同一幣別為原則。四、開放險種及計價幣別五、外幣
6、保單之國外投資金額併計外幣保單之國外投資運用,其額度仍受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範,即併計後之國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上限。10保險法第146之4條保險業資金依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百分之四十五四十五。11開放外幣傳統型保險業務建議方案初期開放險種以人壽保險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年金保險為限。保費收取及保險給付以同一幣別同一幣別為原則。四、開放險種及計價幣別五、外幣保單之國外投資金額併計外幣保單之國外投資運用,其額度仍受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範,即併計後之國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上限。保
7、險業資金的保險業資金的45%12二、開放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96.3.12中央銀行函復金管會,原則同意同意開放外幣傳開放外幣傳統型保險統型保險業務業務。95.12.8金管會檢送開放外幣傳統型保險業務建議方案予中央銀行。95.3.14金管會保險局及保發中心就開放外幣傳統型保單與中央銀行外匯局交換意見。94.3.14金管會與中央銀行洽商開放外幣傳統型保單可行性。96.03.1213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應配合事項確實要求業者對其涉及之匯率風險充分告知。1不得涉及辦理外匯匯兌外匯匯兌或以保費收入辦理外幣保費收入辦理外幣放款業務放款業務(保單質借除外)。2開辦本項業務之相關統計資料,應請按
8、月按月提供本行參考。314三、訂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央銀行訂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發布,全文16條,自發布日施行。96.04.2396.04.2315四、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 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金管會訂定發布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及注意事項,共計11 點,重點如下:96.08.29明定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1明定人身保險業申請辦理本業務之資格條件。296.08.2916四、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
9、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 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規範保險業辨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收付以同一外幣同一外幣幣別為限,並應以以外匯存款戶外匯存款戶存撥之。3明定險種以人壽保險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年金保險為限,並須經中央銀行許可。4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其對應之一般帳簿資產不得兌接為新台幣,且其資金運用仍應依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辦理。596.08.2917四、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 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以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與與新臺幣收付之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辦理契約轉換不得辦理
10、契約轉換。6規範送審應檢附文件及送審文件應載明資訊。7規範招攬人員教育訓練教育訓練、資訊揭露資訊揭露、商品適合度商品適合度等應遵循事項。896.08.2918四、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 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明定應遵循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所訂外幣保險商品精算實務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客戶適合度規範。9明定應落實風險管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稽核制度,及應遵循事項。10規範應依規定之格式、內容及期限,將本業務相關統計報表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申報。1196.08.2919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
11、二章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概論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概論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概論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概論 20第二章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概論(一一)人身保險構成三原則(二二)人身保險的種類(三三)投資型與非投資型保險業務之區別(四四)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規範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規範(五五)保險業辦理業務涉及結匯事宜相關規範保險業辦理業務涉及結匯事宜相關規範21二-(一)、人身保險構成三原則大家各自出一點錢,成成鉅額共有的準備資產,萬一夥伴發生意外或達成給付條件時,由其中提出一筆錢,支付夥伴的家屬或應得之受益人。1.相互扶助的觀念保險應依購買者的性別、年齡別的死亡率來
12、繳付保險費。主要是依據下列二項原理與工具:1.大數法則大數法則;2.生命表2.公平的危險分擔以全體保戶繳入的保險費總額,以及公司支付給全體受益人的保險金總額相等計算。3.收支相等的原則22二-(二)、人身保險的種類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法101條)人壽保險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法125條)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法131條)傷害保險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
13、付一定金額之責。(保險法135條之1)年金保險23二-(二)、人身保險的種類-外幣收付開放險種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人壽保險、年金保險人壽保險、年金保險非投資型保險24二-(三)、投資型與非投資型保險業務之區別投資型保險是一種結合保險保險與投資投資功能的商品,與非投資型保險的最大差異是投資型保險具有四大特色:1.盈虧自負盈虧自負2.專設帳簿專設帳簿3.費用透明費用透明4.彈性繳費彈性繳費25投資型大部分或全部由要保人承擔;非投資型由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承擔。一、投資風險承擔主體1.投資型專設帳簿管理:非投 資型一般帳戶。2.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 ,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
14、益受益 人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 押或行使其他權利。二、資產保管投資型保險之會計處理依壽險公會所訂之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第九章分離帳戶保險商品會計處理準則辦理。三、會計處理投資型為要保人;非投資型保險為保險公司。四、資金運用決定權二-(三)、投資型與非投資型保險業務之區別26二-(四)、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規範 1.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2.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規範 3.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規範27二-(四)-1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96年7月18日修正之保險法第138條第4項規定,保險業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
15、央銀行中央銀行之許可。28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如下(第3條)(1)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2)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台幣給付年金者新台幣給付年金者。(3)以第以第1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4)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5)其他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其他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二-(四)-1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重要條文
16、29保險業辦理之外匯業務之申請資格(第5條)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由總機構總機構備文,檢附第6條規定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本土公司外國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由在我國境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備文,檢附第6條規定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外商公司二-(四)-1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重要條文30保險業申辦外匯業務應檢附之申請書件(第6條)(1)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營業執照影本。(2)董事會決議辦理各該業務議事錄議事錄或外國人壽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書授權書。(3)金管會核准辦理各該業務之證明文件。二-(四)-1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重要條文
17、31保險業申辦外匯業務應檢附之申請書件(第6條)4經保險業負責人簽署之法規遵循聲明書法規遵循聲明書。5營業計畫書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會計處理等項目)。6重要事項告知書重要事項告知書(含風險告知)。7其他中央銀行規定之文件。1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2董事會決議辦理各該業務議事錄或外國人壽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書。3金管會核准辦理各該業務之證明文件。32文件補正及退回程序(第7條)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時,所送各項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中央銀行得退回其申請案件退回其申請案件。二-(四)-1保險業辦
18、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重要條文33廢止廢止或撤銷撤銷許可條件(第9條)保險業經辦各項外匯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按其情節輕重,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之一部或全部。1發給許可函復六個月內六個月內未開辦者。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行核准,得延長三個月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並以一次為限。2違反第4條第3項規定,或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3經本行許可辦理各項外匯業務後,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4有停業、解散或破產之情事者。5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者。二-(四)-1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重要條文34應確認事項(第
19、10條)保險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應先確實辨識顧客辨識顧客身分或基本登記資料身分或基本登記資料及憑辦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二-(四)-1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重要條文35保險業有向中央銀行報送報表之義務(第11條)除本行另有規定者外,保險業應依所附格式報送外匯業務統計表外匯業務統計表,並應確保報表之完整與真實。二-(四)-1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重要條文36以外幣收付之保險相關款項之收付及其結匯事宜(第13條)(1)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均不得以新臺幣收付;(2)其結匯事宜應由要保人要保人或受益人受益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逕向銀行業銀行業辦理。(3)但投資型年金保險累積期間
20、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並由保險保險業業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結匯。二-(四)-1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重要條文37辦理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規定辦理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規定(第14 條)(1)應憑國內保戶提供確有實際外幣支付需要之文件辦理外幣支付需要之文件辦理,且該外幣放款不得兌換為新台幣且該外幣放款不得兌換為新台幣。(2)每家保險業每年承作外幣放款總額以五千萬美元五千萬美元為限,未用罄之額度不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本行得視金融情況調整外幣放款總額。(3)辦理該項外幣放款業務之資金來源限以保險業用於
21、國外投資之自有外幣資金。二-(四)-1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重要條文38以衍生性商品為連結之投資標的規定(第15 條)保險業銷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如連結衍生性商品並涉及外匯者,其投資標的內容不得涉及下列範圍本國貨幣市場之新臺幣利率指標及匯率指標本國貨幣市場之新臺幣利率指標及匯率指標。(1)相關主管機關限制者相關主管機關限制者。(2)二-(四)-1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重要條文39二-(四)-2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規範(1)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2)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40二-(四)-2-(1)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資訊揭露(第4條)保險人與要
22、保人簽訂投資型保險契約前,應將相關資訊充分揭露。41專設帳簿(第5條)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之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前項專設帳簿應符合下列原則:A專設之資產,應與保險人保險人之其他資產分開設置,並單獨管理之。B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投資型保險契約會計處理準則,定期對專設帳簿之資產加以評價,並依保保險契約所約定險契約所約定之方式計算及通知要保人其於專設帳簿內受益之資產價值。C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應與要保人同意同意或指定指定之投資方式及投資標的符合。二-(四)-2-(1)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42保險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方式(第6條)保險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以下列方式之一
23、行之:A保險人指派具有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經驗之專業人員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B保險人得委託經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及證券主管機關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C保險人依前項規定運用專設帳簿之資產進行投資及交易,應作成書面紀錄,並按月按月提出檢討報告,並應依法建檔保存。二-(四)-2-(1)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43保險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方式(第6條)保險人依第1項規定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時,不得不得有下列情事:A提供專設帳簿之資產做為擔保之用。B將專設帳簿之資產借予他人。C從事法令禁止投資之項目。二-(四)-2-(1)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44專設帳簿資產之
24、出售、交換或移轉限制(第9條)置於專設帳簿之資產與保險人之其他資產間,不得互相出售、交換或移轉不得互相出售、交換或移轉。二-(四)-2-(1)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45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第11條)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以下列為限:01.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02.銀行定期存款存單03.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04.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 資產信託受益證券05.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資產基礎證券06.各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庫券、儲蓄券各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庫券、儲蓄券07.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08.公司債
25、09.金融機構發行或保證之結構型債券10.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及美國政府 國民抵押貸款協會所發行或保證之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11.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標的二-(四)-2-(1)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46投資證券投資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規定(第13條)A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其為國內基金管理機構發行或經理者,應經證券證券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核准;B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共同信託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信託業法主管機關信託業法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二-(四)-2-(1)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47市價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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