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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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三篇)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篇一 乙方:_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更好地进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就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责任保险条款问题进展讨论,共同制定有关条款。 其次条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确定的条款根底上,对保监会批复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中不明确和不详细的地方在本协议中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此解释和规定具有法律效刀。 一、条款第三条被保险人定义为:本保险所指被保险人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正式聘用的注册
2、会计师。 二、条款第三条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修改为:审计业务是指被保险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标准和管辖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治理条例规定的必需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会计报表审计、企业资本验证、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整顿、解散清算审计、净资产验证、纳税申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条款第三条利害关系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及政府部门。 四、条款第三条每次保险事故,是指托付人及利害关系人因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导致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失实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单个索赔或系列索赔
3、。 五、条款第四条修改为: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头后,被保险人在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造成托付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托付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照本条款及补充条款的规定,在商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六、条款第六条删除第十一项,第三项修改为: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纳的审计业务。第五项修改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日期之前已知道的索赔状况。第六项修改为:“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险人签署的审计报告。” 七、条款第八条修改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之内,被保险人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则视为自愿
4、放弃权益。” 八、条款第十六条更改为“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照实填写投保问卷”。 九、条款第十八条更改为: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注册会计师人员发生变动,应在一月之内通知本公司。 十、条款其次十条更改“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实行欺诈,隐瞒等恶劣手段侵害托付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条款其次十一条更改为“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经营风险状况进展风险评估,对本公司提出的经被保险人同意承受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仔细付诸实施。” 十二、此险种在确定追溯期时,采纳以下原则,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其次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三年续保
5、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即连续投保,连续计算追溯期。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的;追溯期重新计算,即追溯期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追溯期中断时间在一年之内的,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在加缴中断期间l00%的保险费后,追溯期可追溯到中断之前的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但对于中断期间已经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中断保险行为的,追溯期不行以再恢复。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一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一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
6、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二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三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三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十三、被保险人发生赔偿后,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按比例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可以将累计赔偿限额恢复。但恢复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十四、在保险期内,如被保险人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被主管部门撤销,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头后,因过失行为造成托付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撤销之日起三年
7、内托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本公司在本保险单商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如五年内托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交纳年保费的20%后,本公司在本保险单商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按甲方上报保监会前双方达成的费率,由甲方与各会计师事务所进展投保,详细保险费率详见协议的附件。 第四条假如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对条款和补充条款进展修改,应由甲乙双方同意并就修改内容达成全都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有关款。 第五条甲方应履行保险责任。假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大事,甲方应第一时间到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了解状况,办理赔偿手续。假如发生争议,甲方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解决有关索赔事宜。如无法达成
8、意见,由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予以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提交仲裁机关裁定。 第六条甲方供应乙方认可的标准保单。甲方在与各事务所签订保险合同时,将依据各所的详细状况与各事务所协商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经营治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三年未出险的会计师事务所,甲方同意在标准费率根底上适当调整费率或赐予其他的优待条件。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定期联络制度,沟通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状况,协商解决保险中消失的有关问题。详细时间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四上午。 第八条甲乙双方同意成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 鉴定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进展鉴定。责任鉴定结果实
9、行投票表决制。鉴定委员会假如无法得出结论,应交仲裁机关裁决。 第九条乙方应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照实填写会计师责任保险投保问卷和投保单,并协作甲方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条甲方应在保单正本备注栏注明“条款与补充条款相予盾时,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代表人(签字):_负责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篇二 甲方: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分公司 乙方:_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更好地进展注册会计师
10、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就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责任保险条款问题进展讨论,共同制定有关条款。 其次条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确定的条款根底上,对保监会批复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中不明确和不详细的地方在本协议中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此解释和规定具有法律效刀。一、条款第三条被保险人定义为:本保险所指被保险人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二、条款第三条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修改为:审计业务是指被保险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标准和管辖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
11、师治理条例规定的必需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会计报表审计、企业资本验证、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整顿、解散清算审计、净资产验证、纳税申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条款第三条利害关系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及政府部门。 四、条款第三条每次保险事故,是指托付人及利害关系人因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导致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失实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单个索赔或系列索赔。 五、条款第四条修改为: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头后,被保险人在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造成托付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托付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
12、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照本条款及补充条款的规定,在商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六、条款第六条删除第十一项,第三项修改为: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纳的审计业务。第五项修改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日期之前已知道的索赔状况。第六项修改为:“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险人签署的审计报告。” 七、条款第八条修改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之内,被保险人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八、条款第十六条更改为“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照实填写投保问卷”。 九、条款第十八条更改为: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注册会计师人员发生变动,应在一月之内通知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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