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依法治理与维护法律权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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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推进依法治理与维护法律权威_电信维护人员自我鉴定/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提到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的高度 ,党的十六大坚持了法治建立的方针路线。笔者认为,进展法治建立就必需对法治,尤其是当代意义上的法治的根本精神有所熟悉,同时,笔者认为,建立法治就必需树立法律的权威,而法律有权威本身就是对法治建立的保障,因此,本文尝试着从对“法治”和“法律权威”的阐释分析中,找到二者的契合点,对我国的法治建立进展一番理论探究。 法治、法律权威、亚里士多德、通性 法治是法律史上的一个经典概念,蕴涵隽永,然幽昧经年,即便在标榜法治传统的西方亦不曾有过一个公认的定义。一百个法学家唯恐就有对“法治”的一百种解
2、释。法治何以成为法学家乃至一般民众关注的热点,我想,正在于法治不光是现实中法律的实践,更承载着人们对良好有序的社会生活状态的追求,以及对法律应然状态的思索。另一方面,法治若要成为一个值得争论的话题,首先,它的内在根底法律标准,必需是有权威的,法律若无权威,等于没有法律,甚至比没有法律更加糟糕,由于那意味着法律的尊严正在患病践踏和蹂躏。没有人会听从会信任没有威势的法律,则更谈不上法治。因此,当法治观念渐入人心,让我们高扬法治旗帜,将其上升为治国方略的时候,我们有必要平心静气的想一想:法治毕竟是什么?或者说,法治的内核和通性是什么?以及法律何以值得人们普遍听从?法律凭什么是权威的?法律的权威于法治
3、有何意义?通过这些思索,或许有助于精确把握当前我国朝向法治的各种努力的历史与规律定位以及所处语境的特别性,从而使我们的法治理论和实践皆有一个良好的起步。一.什么是“法治”“法治”,首先是一个历史概念,或者说,法治应当首先被看作人类的一项历史成就。犹如“宪政”、“司法”等法律概念一样,“法治”也有自己的历史渊源,亦即是说,在不同历史阶段,在古今中外,“法治”有其不同层次的内涵表现。在我国,“法治”一词为汉语所固有,源于春秋时期的儒法之争。在对待用什么理念治理国家时,儒家主见人治,即通过道德礼仪去感化人,国家的治理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贤人通过德行去实现,而不能通过刑罚。由于那只会败坏人的品德,
4、使之行为更加恶劣。儒家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与之相反,法家把法律看成“尺寸” 、“绳墨”、 “法规”,主见用法律(主要指刑罚)来治理国家,让民众畏惧刑罚,从而指引民众的行为而不出格。“无法规则不成方圆”,法家认为,“圣人之治国,不能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因而,要“不务德而务法”,实行法治。综观古代中国法律进展的历史,“法治”扮演的是与“人治”相对应的角色,其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法治”的主要品质是国家治理的工具,意即代表神意的天子用法律(刑罚)治理国家,在法律之上的是天子,是人,因此从根本
5、上看亦然是“少数人之治”的人治。其次,不管是儒家还是法家,不管是“德治”还是“法治”,其根本是要产生并置于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下,二者只是效劳于天子的工具,而不行能真正做到“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律面前人人公平”的要求。因此,“法治”在古代中国,其通意是指,以天子为核心的封建贵族阶级用把握在其手中的法律,谕令等具有强制性的工具去统治国家及臣民,实现少数人意志的一种状态。现代意义的“法治”之意,起源于西方。寻找法治的源头,应当从亚里士多德说起。在政治学里,他说:“若要由法律来统治,即是说要求由神明和理智来统治;若要求由一个人来统治,便不异于引狼入室。”这段话是针对他的教师柏拉图的治国理念提出的
6、反对。柏拉图认为,除非由哲学家成为国王,人类将永无宁日。他在其代表作抱负国中力主“贤人政治”,极为蔑视法律的作用,认为不应将很多法律条文强加于“优秀的人”,假如需要什么规章,他们自己会发觉的。只是在他的“贤人政治”的抱负国方案失败后,他才在自己晚期著作中将法律成为“其次位最好的”,即退而求其次的选择。亚里士多德反对道,“人类的情欲犹如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剧烈的情感引入歧途。惟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即是说,人治使政治混入了兽性的因素,由于一般人总不能消退兽欲。虽最好的贤人也难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时引起偏见。同时,他还主见,“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这些原可留待人们去审议
7、。主见法治的人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予一人,毋宁交给众人。”亚里士多德的这些关于“法治”的主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特点:第一,国家的治理应当依托法律而非“贤人”,“人治”应当只是帮助和补充而非主导。他的这一主见,把“法治”和“人治”有机结合了起来,避开了“法律肯定论”和“法律万能论”的消失。其次,法治之下的人治也该是“众人之治”,不是“多数人之治”,更不是“少数人之治”。只有这样才能避开“执政的偏见”,同时法律要表达众人的意志,由于“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和理智的表达。”因此,他主见,即便是一个才德最高的人作为统治者的国家中,“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只在
8、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其权威的问题上才可让个人运用其才智。”与古代中国相比照,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的权威源于众人的意志,并且民众必需听从法律,统治者从大处看是被纳入众人的意志下,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对民众发号施令,而古代中国,法律的权威建立在统治者的暴力之上,法的君主是天子,因此前者是从“法”为中心的国家治理,后者是以为中心的“法治”。在这些思想、主见为根底上,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论的第一个经典性论述,“法治应当优于人治”,即法治的定义是“众人之治”,进而,他提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听从,而大家所听从的法律又应当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两个论述,在法治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意
9、义,是法治论的源头。在某种意义上,后人的讨论皆脱根于此,而与之背道而弛的,必是对法治的错解。可谓源与流、根与枝的关系。在对亚里士多德的这段经典进展完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对法治内涵的熟悉:第一,古罗马时期,西方的法治概念是以罗马法和诺曼法的历史文本为根底的。与其他法律传统形成鲜亮对比并饶好玩味的是,罗马人和诺曼人乃是以那些重视操作而非耽于抱负的法律实践者的视角和需要动身而走近法治的。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表达了对这样一种信念的剧烈承诺:由法律而不是由专横的权力来供应私人纠纷解决方案的语境地,“万民皆受法律和习惯的统治。”这确认了一个重要的政治理念:政治社会应当是一个法律社会。同样,诺曼人的法
10、律制度也表现出对法治原则的喜好。1187年格兰维尔在总结亨利二世的法律变革时,以令状形式界定王室的司法管辖权的同时限制了这种管辖权,使“令状统治”富有法治的意味。70年后,布莱克顿在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一书中,提出,国王有义务听从法律,由于国王处在上帝和法律之下。不是国王制造法律而是法律造就国王。其次,欧洲中世纪时期。罗马人和诺曼人,丰富的法律语言和辉煌的司法成就不仅铸入中世纪欧洲教会法和世俗法的辉宏体系,而且被用来连续锻造关于法治的抱负、原则和规章。首先,教会和国家之间的权力关系尤其是司法管辖权关系的构造和维系必需而且只能诉诸法律的权威。教俗两种权力要想“和平共处”,只能通过对法治的共同成认
11、,成认法律高于它们。其次,在教会体系内部,教会法学院描述道:“教会是一个法治国,一个以法律为根底的国度”,由于“慈爱的上帝掌管着一个依照法律来统治的世界,赏罚清楚。”萨克森明镜明示:“上帝自身即是法律,故法律为上帝所钟爱。”据此,人人有权利抵挡国王的法官的违法判决。这一时期的法治观念,对近代的当代资产阶级法治观产生了如下影响:其一是法律至上。不管是任何人、任何势力都应当置身于法律的统治下。其二是权力的制衡与分立。虽然这个时候的权力分立与制衡主要是就同一地域内不同的政治实体而非同一政治实体内各局部的关系而言的,但权力由此而分立,并进展出一套分权制衡的法律规章。更为重要的是,分权制衡及其规章有效地
12、将权力的存在和运作置于法律之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后世把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制衡当做法治的根本要求,甚至等同于法治本身。第三,近代及当代的主要法治熟悉。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戴雪通常被子视为近代西方法治理论的奠基人。他以已有的法治阅历及体验为依据,第一次比拟全面地阐述了法治概念。他指出,“法治”应当有三层含义:首先,法治意味着,与专横权力的影响相对,人人皆受法律统治而不受任性统治。其次,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的公平,人人皆须公平的听从一般法律和法院的管辖,无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再次,个人权利乃是法律之来源而非法律之结果,亦即,对个人自由与尊严的成认与爱护应当在法律中得到充分表达,成为法律的
13、内核和品质。综观西方法治的演化史,我们可以从中大体总结出“法治“的一般概念为,法治是良好的法律及其体系制度在社会生活中调协、治理各个独立人以及各个不同的势力的运作状态,它既是动态概念,又是静态概念。同时,我们可以从上述分析中,归纳消失代意义上的法治应当具备的一些根本品质,我称之为法治的要素或通性。二法治的通性法治的通性,即法治的通常属性,是从法治阅历和实践中抽括出来的法治应有的根本要素,是法律的特定品德的表达。我们可以说法律具有强制性、标准性,这是法律与道德、宗教、政策相区分的一般特征,是法律之为法律的缘由。但是,不是全部的法律制度都具备法治这个特定品德。我们可以说我们需要法律,但这并不必定代
14、表我们需要法治。柏拉图说:“人类必需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就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但是,这并不阻碍他坚持人治。作为制度品德,法治相当于古人所说的“使法必行之法”。它不是一朝一夕养成的,也不是凭靠严格执法或“一断于法”就可以实现的。应当把遵循法律与遵循法治严格的区分开来。因此,真正的法治就应当是其法律制度具备以下三个详细的特定品德,而也正是这些通性使法治成为必定之治。1 普遍的法律法治的前提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要有统一性,法律标准的制作、适用要有一般性。基于法律不行能包罗、涵盖全部情形,因此不能一事一法、一事一例。所以应当用高度抽象的技术手段提高规章调整的普遍程度。在现代法律中,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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