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性与犯罪构成.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法律规范性与犯罪构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规范性与犯罪构成.docx(1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法律规范性与犯罪构成 们了解近代直至当代社会在刚刚(比之人类处于蒙昧及专制制度下的历史)脱离了野蛮而扼杀人性的架构藩篱下我们时代所关注的重心问题仍旧在于对民主、人权和安静的追求,而这一切正是当代罪刑法定之真实的思想理论根底。6 由此可见,罪刑法定之确立依据在于树立刑法标准的裁判标准性,以约束、标准司法裁判者的裁判行为,以尽可能地削减司法裁判行为的任意性,即为法官们供应一个裁判模式。那么这样一个裁判模式又是如何建构的呢?由于刑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如何惩罚的法律,所以,刑法的裁判模式包括两方面内容,即罪之模型和刑之模型(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正是罪刑法定义的根本内涵)。一般认为,罪之模型包括以
2、下因素:对犯罪概念的规定、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对详细犯罪的规定。而这些又源自于下述这一过程:当立法者对生活中的诸多类危害行为加以刑法评价之后,就以刑事违法性的形式建构起一个犯罪清单,这个犯罪清单就是用以惩处法律生效之后发生的诸种危害行为的法律凭证。即立法者通过运用其抽象思维把握住生活中千姿百态的危害行为的共同特征(依凭这些特征的拥有就可以作出危害性的熟悉),加以类化,区分此类与彼类,而在对“原型”的抽象归纳根底上得来的“共同特征”在法律的规定中就演化为成立该犯罪的根本的、起码的条件(即要件必要条件),如此型构了一个类行为推断的标准或规格。而标准的运用中“符合性推断”在熟悉论上要求被加以认定的
3、危害行为必需符合每一个要件方能对该行为的性质得出确定的结论,即具有该标准所表征的性质构成某种详细犯罪。这实际上说明,法律为约束司法裁判行为而事先在法律上建构了很多个罪的法定模型,以此比照个案。但是,由于立法资源的节省,以及法律条文形式上简洁、明白的要求,故这个模型的建筑并非由分则独立完成,而是其要件散见于总则与分则之中,乃至规定在其它法律法规之中,如大多数行政犯的空白罪状规定,加之法律语言的抽象概括性,这些都必定阻碍把握理解个罪的模型实质。因此,学理解释应运而生,甚至在条件成熟之际,立法机关作出立法解释、司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以解决分歧,以调整从前既有的模型。如此一来,以解释刑法学为根底的现代
4、刑法学学科也由于讨论对象确实立和讨论方法确实定而得以形成,而一个学科的建立需要一个根本的理论体系和大量的专业概念。因此,在刑法学学科中,对于法律规定的个罪标准模型,我国刑法学者就用从日文中译出的一个法律概念犯罪构成以指称之(但这一概念的内涵及方法论意义都汲取了前苏联刑法理论的精华,而与日本刑法学乃至大陆法系中该概念的内涵和方法论意义相去甚远,这可以归结为不同文化背景下价值范式及思维方式的不同导致对这一模型的建构上的差异)。可见,法律概念是人类语言的产物,而非自然客体的产物,其根本意义在于可以被视为是用来以一种简单的方式辨识那些具有一样或共同要素的典型情形的工作性工具。7(p.484)因此,我们
5、争论问题时应更多地关注概念表征的实质内容。固然,为了能够清晰地和理性地思索法律问题,我们必需建立严格的特地概念。因此,对于个罪的犯罪构成,它只是法定的模型,是一个标准,而不能将它与生活中实然的犯罪原型混淆(这也是一些学者在争论犯罪构成时莫衷一是的缘由)。由此可知,世俗生活中只存在犯罪之原型而并无犯罪之构成,只有在法律标准意义上严格地说,是当它作为裁判标准时才存在犯罪构成,而“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成了司法裁判者认定原型成立犯罪的终极的、唯一的依据。由于“事物的真正本质不在于事物本身,而在于我们各种事物之间构造,然后又在它们中间感觉到的那种关系”8。因此,刑法学界关于“法定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事实
6、”的区分的前提,就在于将犯罪构成与危害行为孤立乃至对立起来,而没能从二者的关系中把握事物的本质而对实然的危害行为的定性正是通过把握二者间的关系得以完成。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总是详细的、个罪的,对个罪的犯罪构成的归纳抽象,形成了一般意义上的犯罪构成。很明显,它的形成过程就说明它是学理性质的,但其根本内容仍旧源自法定的个罪犯罪构成的内容,这一点应当被犯罪构成概念属性之争的学者们留意。传统刑法学对一般意义上的犯罪构成概念通常界定为“刑法所规定的,打算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注: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9页。
7、传统刑法把它界定为“的总和”(参阅刑法学原理第444页),受到了其他学者的批判,“不能把犯罪构成归结为各个要件的总和,而应照实地把它视为一个有机整体,一个简单的社会系统”(参阅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2-183页)。我们认为,从语言的准确性而言,“有机整体”符合规律。)此界定提醒出了这一概念之内蕴,但我们在此要强调这样一个常不被学者注意的事实,即犯罪构成为司法裁判者供应裁判标准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当立法完成了犯罪构成规定之后,新事物成为旧框框,再如此类的现象循着既定的观念往里装就行了。由上述分析,好像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个罪之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主义给予刑法标准以彻底裁
8、判标准性而用以规制、约束司法裁判行为的任意性而在法律上所型构的犯罪认定标准或曰模型,而一般意义的犯罪构成则是以此为根底建构的具有总则性、纲领性的学理上的一般的犯罪模型。三在绽开下一个问题的论述之前,有必要对几个范畴加以商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歧义,同时亦可以作为下面论述的前提。正如上文所述,犯罪构成乃裁判之法律凭证不管司法裁判者是否在其制造性思维中使用了这一概念,但在他对待处理的个案的定性熟悉过程中却遵循了这一法定模型,有时候这种遵循是通过对从前判例的下意识遵循得以实现的(而这在判例法国家则是自觉的)为深刻理解该凭证,就需要学理解释(有权解释实则成为了法律标准之一局部),因此,犯罪构成与对犯罪构
9、成的学理解释当属两个不同范畴,这是不言而喻的。而对犯罪构成概念的提出、历史沿革、学理解释的原则与方法以及不同法系犯罪构成模型的比拟等诸如此类问题的探究,当属“犯罪构成理论”范畴无疑。而下述对于犯罪构成的内部构造的论述正是在以犯罪构成之法定内容为根底的学理解释层面上绽开的。一项原则的接受和一项制度的设计,首先应予优先考虑的是它的可操作性。而法律手段之所以进入人类的视野,正是基于把它的规定能够施用于现实,而不同时代法律制度的差异性更源于同期的文明进展程度后者打算手段可操作性从而打算手段的选择。同样,法律规定了犯罪构成模型,其目的也在于将其应用于实然。然而,通过对犯罪构成的分析却发觉,它乃是由散见于
10、总则、分则乃至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诸要件严密结合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其粗略性、线条性乃至单调性比起待以评价的危害行为的丰富性、多样性而且有血有肉性而言,其操作的实际可能便大打折扣。当事物的整体性愈强,其混沌性愈明显,对其本质熟悉愈发困难。因此,为了使“法院查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以后,就可以根据规律演绎过程把这些事实归属于某个规章之下”,就必需“在这样做之前,法官有必要先对构成该规章一局部的某些模棱两可的措施或不明确的概念进展解释。”7(p.490-491)而 在制定法国家,这种解释更多地属于学理解释,通过教育机制完成对法官的培育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官们后来的司法裁判行为。这种学理解释的根本方向是以
11、分析和综合的规律思维为指导,由犯罪构成有机整体动身,细究其内部构造,复归于整体。 以解释刑法学为根底的现代刑法学学科以刑法对犯罪之规定为其讨论中心,而非实然的犯罪,后者乃另一些学科讨论之对象(如犯罪学)。明悟此节,学科讨论才不致偏离方向;否则,学科的独立与分立的意义便难以明白。因此,对犯罪构成的学理阐释当以法律规定为据,尤其是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确实定,不得想固然地于法外附加条件,更不得将实然的犯罪原型呈现在诸般事实因素作为认定其赖以成立犯罪的标准要件。个罪模型是对类行为的归纳与抽象,是人的精神由感性飞跃至理性的成果,如同绘画,寥寥数笔,勾画了“山”的根本特征,藉此人们可以熟悉千百种不同类型之山。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律 规范性 犯罪 构成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