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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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5篇意外损害保险合同1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安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其次章 保险期限 其次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损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以下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局部
2、保险金额。 1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本钱条二、三两款以外的损害以致永久完全丢失劳动力量、身体机能,或永久丢失局部劳动力量、身体机能的根据丢失程度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管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损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到达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
3、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以下缘由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有意或诈骗行为; 3战斗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依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
4、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管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丢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殊商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头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商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供应以下
5、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供应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供应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假如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附件1 个人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_ 投保人 投保险别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安康状况受益人姓名及称谓保险金额附加医疗险保险费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总计人民币(大写)保险储金金额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人民币(大写)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说明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2被保险
6、人如有病残状况,应在安康状况栏内据实填写。3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不慎。被保险人签章年 月 日 附件2 个人人身意外损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 本公司依据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损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投保人 承保险别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安康状况受益人姓名及称谓保险金额附加医疗险金额保险费率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附加医疗险每件仟元 元 角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储金金额按第 档次每仟元保险金额储金黄色 总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备注保险公司签章年 月 日签章:_ 复
7、核:_ 意外损害保险合同2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其次条 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安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需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以下商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
8、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造本钱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完毕的,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展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工程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工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9、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损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损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峻工程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峻的工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事故,造本钱保险合同所附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以下商定给付意外损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
10、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以下缘由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有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有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攻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承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
11、、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以外的缘由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以下期间患病损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斗、军事行动、恐惧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
12、活动、武术竞赛、摔跤竞赛、绝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商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除另有商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时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照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
13、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峻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商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意外损害保险合同3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安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其次章 保险期限 其次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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