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历史地位新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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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司制度历史地位新论 一、文化包涵和管控的新实践 文化差异以及随之而来的隔膜和冲突,往往是民族冲突和冲突的深层次缘由。如何处理好这一问题,经常成为保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特殊是边疆多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任务。土司制度的推行,在多民族文化共处与包涵方面进展了新的实践,并取得一些新的阅历。元明清三代土司制度的推行有着不同的历史背景,其文化政策的制订与其目标设定也有着不同的特点。以元朝而论,由于蒙古游牧民族的特性以及元朝统治者狂飚式的武力制服,对于文化认同和沟通没有予以过多或仔细的关注,这也可以说是元朝存世短暂的一个重要缘由。由反元起义而建立的明朝,在政权根底稳固后,开头重视民族地区的教化宣传
2、,对于土司地区亦然,如办教育、行科举、选拔土司子弟进国子监深造(所谓“土官生”)等。清朝统治者在夺取中原地区统治权力时,曾为此付出过巨大的代价。及至制订土司地区的文化政策时,清廷吸取以往那种血的教训,一方面沿袭明制,通过教化的途径着力推行主流文化,另一方面则对风俗的变易实行非常慎重的态度,特殊是不使用暴力和行政强制的手段转变西南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文化传承,而是“因俗而治”,没有大幅度地转变当地的文化传统。检阅史书,这类事例并不少见。乾隆元年(1736年)七月,广西右江总兵官潘绍周奏请禁土苗祭赛宰牛。乾隆帝认为奏疏提出的建议“多有纷更不妥之处”“土苗宰牛乃其习俗,尤不当与民人一体严禁。此折着发与
3、鄂弥达,令其议奏。”3卷23乾隆元年七月辛酉由于少数民族的习俗与“民人”有别,不应当“一体严禁”。其后,西南边疆地区剧烈动乱,战事频发。贵州布政使冯光裕在条奏苗疆事宜时建议,“沉着化导以变苗习。”乾隆帝下旨,“至云使其渐染华风,变为内地,朕意千百年之贵州总督皆似卿,则千百年之久安长治皆可保。若法待人行,则不若仍其苗习而顺导之,使彼知有恩而不忍背,有威而不敢犯,如是而已矣。何系区区古州之苗尽归王化,然后成一道同风之盛哉!” 乾隆帝确定冯光裕变更苗俗的积极性,但最终并没有承受他的建议,主见“仍其苗习而顺导之”,用不着“尽归王化”。这样的因势利导,最终也能“成一道同风之盛”。这种指导思想终乾隆之世也
4、没有改易。这一点,从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两次否认臣下“番众薙发”的建议就可以清晰地看出。当年满洲贵族入关后,下令“薙发”,甚至“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激起了汉族民众的剧烈抵抗,以至血流成河。虽然事隔一个半世纪,但清朝统治者记忆犹新,即使在金川之乱被平定之后仍不情愿重蹈覆辙。当时,文绶等上“番众薙发”一折。乾隆帝在批示军机大臣等时明确地指出:“所办未免过当”。他认为:两金川等番众,自收服以后隶我幅员,与屯土练兵一并遵例薙发,自属体制固然。至沿边土司番众,如德尔格、霍耳等处自可听其各照旧俗,毋庸饬令一律薙发,更换衣饰。将来伊等轮班进京朝贡,衣服各别,亦可见职贡来朝之盛,何必令其换衣服以生
5、其怨也。即现在收服之两金川等番众,亦止须遵制薙发,其服饬何妨听从其旧。又况沿边土司番众何必更改服饰耶?5卷1103乾隆四十五年三月辛丑两个月后,和珅出行滇省路过湖南、贵州一带,看到当地苗民“尚沿苗俗,不行薙发”,与体制不协,奏请“应准其遵照内地一例薙发”。乾隆帝又批示军机大臣等,“但已相沿日久,若一旦悉令遵制薙发,未免心生疑惧,办理转为未协。着传谕该督抚等,明白提倡,出示晓谕,全部各该省苗民,其有愿薙发者,俱准其与内地民人一例薙发,以昭一视同仁之意。”6卷1106乾隆四十五年五月戊子即使是对宠臣和珅的建议,为了与体制相协调,乾隆的态度也很明确,不应强制,而是“其有愿薙发者,俱准其与内地民人一例
6、薙发,以昭一视同仁之意。”应当确定的是,这种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习俗和传统文化的包涵态度,对于该地区的社会稳定以及民族之间的共处,产生了积极且长远的影响。土司制度推行时期,尽管摩擦不断,但从整体来说,西南地区与中心王朝的关系却是越来越严密,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此。总之,从体制层面来说,土司制度的实施形成了一种长效机制,这就是土司制度沿续600余年之久的根本缘由。我们今日或许可以说,土司制度并不是一种抱负的社会制度,但可以确定,它是最适合当时西南等地区少数民族社会实际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 二、土司制度与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 在人类社会进展的过程中,女性的作用和奉献是不容无视的。近代以来,人们都把女
7、性的受教育程度、从业状况乃至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视为衡量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一种重要标志。我们看到,由于土司制度的特别性,在西南地区推行土司制度的数百年中,女性的社会地位较之内地有了明显的提高,土司地区的女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中国历史上留下了光芒的一页。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女性的社会地位很低,她们只能附属于男性,至少在社会生活中她们不能参与科举考试,不能出仕做官。她们只能靠自己的丈夫或儿子得到朝廷的敕封。然而,在土司治理地区却另有一番情景,女性不仅可以做官,甚至在政治舞台上大有作为。应当说,这种状况是土司制度的推行在客观上形成的结果。从制度设计的层面看,有两个因素促成了女性主政、任职的可能。土
8、司是世袭地方官,土司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承袭制度的规定。首先,明清土司制度都在土司承袭人的宗支嫡庶次序上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土司亡故,或年老有疾请代”时,首先是“嫡子嫡孙承袭,无嫡子嫡孙,则以庶子庶孙承袭;无子孙,则以其弟或族人承袭,其土官之妻及婿有为土民所服者,亦准承袭。” 这就从制度上为女性承袭土司之职翻开了大门,为女性做官供应了时机和法律依据,此其一。同时,鉴于土司子弟年幼袭职,不谙政务,以致弊病丛生,故明清两代都对土司承袭的年龄有明确的规定,即年满15岁方可承袭。如应袭之人未满15岁,允许其母或土舍护理,即代行土司之职。这又为女性实际主持政务制造了条件,此其二。相比于封建王朝皇位继承
9、制度而言,土司承袭制度显示出一种敏捷性。在皇位承袭制度下,只要是有资格做皇帝的,无论年龄大小,都可以坐上皇帝的宝座。正是由于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土司制度推行的数百年中,西南地区消失了很多出色的女性,她们参政理政,甚至实际职掌或代行土司之职。这一现象可以说是土司制度文化的一大亮点。由于能够承袭土司或代行其职的女性,都是土民所信服者,说明她们有肯定的力量及威望,又得到朝廷的认可,自然会尽职尽责,报效朝廷。从文献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声名显赫的女土官,她们的事迹在民间流传很广,始终是脍炙人口。元代建昌路(治今四川西昌)女土司沙智,以治道立站有功,授虎符。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授建昌路总管。明代贵
10、州永西彝族女土官奢香,原为贵州宣慰使陇赞霭翠之妻。洪武十四年(1381年),夫死子幼,代子袭宣慰使职。十六年(1383年),受贵州都指挥马烨挞辱,隐忍不叛。次年(1384年)入朝诉马烨之罪,朱元璋亲慰之。归后表示愿“刊山开驿传,以谢朝廷信任”,遂修官驿大道,西至乌蒙(今云南昭通),北达容山(今贵州湄潭),在水西境内立龙场等9驿,连接湘、川、滇、黔交通要道,对沟通内地与西南边疆经济、文化沟通起了重要作用。明廷封其为“大明顺德夫人”。这是因自己的功绩而非丈夫或儿子地位得以受封的少数民族女性。闻名的瓦氏夫人,是明代广西归顺州(今广西靖西)土官岑璋之女,田州土官岑猛之妻。夫死后,摄州政,颇有政绩。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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