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赠与合同九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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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赠与合同九篇赠与合同 篇1 甲方(赠与人): 乙方(受赠人): 甲乙双方就赠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全部的 赠送给乙方,其全部权证明为:_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 2数量: 3. 边界: 三、赠与用途: 四、合同生效的条件: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商定事项 。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 乙方(签章):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赠与
2、合同 篇2 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方式 一、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房屋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房屋全部权而达成的协议。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除了带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即在财产转移之前,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合同法规定一般状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了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一般的财产赠与通常是以财产是否交付来认定财产权利是否转移,但对于房产的赠与,因房产是以进展房产登记确认全部权,所以房产的权利转移以是否进展过户手续为准,也就是说在房屋尚未登记过户时,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3、 二、在房屋登记过户以后,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方式有哪些? 在房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者已经过户以后,赠与人在以下几种状况下可以撤销赠与: 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根据商定履行义务。受赠人没有根据商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假如有以下三种行为中的一种:(1)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商定的义务,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而不管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 3、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峻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
4、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撤销权约束的都是受赠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对受赠人之外的任何人没有约束力。赠与人想要以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来主见撤销赠与合同的,应当提交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峻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相关证明,且必需得到达严峻影响的程度,一般性影响不在此列。 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是如何行使的 一、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 1、 赠与关系成立,且受赠人未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依据我国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及上述“民通意见”可以看出,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且受赠人未实际占有房屋及其产权证之前,
5、即财产权利未转移之前,是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这里的“财产权利”被民通意见明细化,指的并非房屋的过户登记,而是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因此,赠与人在此阶段实行任意撤销权才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固然,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的这种任意撤销权也进展了限制,它对房屋赠与行为也是同样适用的,其中包括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此外,合同法第192条也设立了法定撤销权之规定,即无论是否具备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情形,只要满意以下条件均可撤销: (一)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
6、同商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缘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 赠与关系成立,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时,赠与人一般不行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这说明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以交付为全部权转移的生效条件。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依据我国及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屋的全部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因此,在房屋赠与合同中,房屋过户登记才是全部权转移的时间界点。但是,依据上述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可以看出,为了爱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此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即只要受赠人已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
7、产权证书,这时该赠与行为即生效,赠与人应当为受赠人补办过户手续。此时,赠与人一般是不行以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为由来翻悔的。因此局部律师认为,假如没有到房地产治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变更登记,不但房屋全部权不发生转移,而且这种赠予合同也是不生效的观点是不精确的。由此可见,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应当在赠与关系成立之后,但未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在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之前提出,否则赠与人就不能有效的行使撤销权、进而到达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二、房产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 赠与是转移全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实践性法律行为,因此,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与财产全部权转移时间有亲密联系,财产全部权转移的时间,就
8、是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依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根据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全部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房屋全部权转移时间是民法通则第72条所规定的例外状况之一。依据1983年国务院公布的城市私有房屋治理条例第6条:“房屋全部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全部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第7条:“办理城市私有房屋全部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以下要求提交件:(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全部权证,赠与书和契证。”依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
9、的成立,以赠与物的支付为准。赠与房屋,如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受赠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明显,房屋赠与,一般状况下,只有到房管机关办理全部权转移登记手续方为有效,也就是说,房产赠与的全部权转移时间应以房管机关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受赠人领取了房产证之时为房屋全部权转移时间,该时间即为房产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特别状况下,当事人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受赠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房屋交付时间也算房屋全部权转移时间,即房产赠与行为生效时间。理由是:一方面有利于加强人民群众的法
10、制观念,以促使人民群众在进展房产赠与行为时,不仅注意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而且要重视并准时地办理房屋产权的登记手续。 同时,也更有利于房管机关对私房的治理,爱护房屋全部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不少群众对房屋全部权的转让,只注意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而不进展房产登记,如不考虑历史状况,一律以办理房产登记时间为房屋全部权的转移时间,为房产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那么,实践中,很多房产赠与行为也就成为无效的行为,也会发生在房屋交付后至房产转移登记之前这段时间的全部权仍属房产赠与人,房产受赠人在此期间对该房屋所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行为为无效行为,这将不利于房产权的相对稳定和社会安
11、定团结。固然,对实际生活中,那种为分散财产,或出于躲避或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或纯属封建的子袭父业的思想而借用他人名义办理了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不应认定赠与成立,更不能认定办理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时间就是房产行为生效时间。如我市张某于1999年办厂期间为躲避债务,将己有的一套房屋无偿赠与给其弟,并单方写了赠与书后申办了公证,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交付房屋,20xx年7月,张某与其弟为其他事发生冲突,张某要收回赠与的房屋,其弟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此赠与未成立。 赠与合同 篇3 【案情】 王力和张园是对门邻居,王力开办有一个公司,生意大,经济条件好;张园是一名教师,教书育人,家庭收入一般。由于是邻居关
12、系,在张园的细心辅导下,王力的儿子学习成绩很好。由于双方所在的Z市交通日益拥堵,市民对机动车限购要求很高。张园为了在限购车辆政策出台之前也能够拥有一辆私家爱车,就向王力提出借款购车,王力因张园照看其子的学习,就大方的表示可以把自己不常用的一部七成新小轿车赠与张园。王力和张园为慎重此事,特签订赠与合同一份,合同商定,王力无偿赠与张园一辆小轿车,定于20xx年8月30日前交付车辆和进展过户。 【争议】 一、假如王力在交车以前反悔,张园还能得到商定的小轿车吗 二、假如王力在交车以后反悔,张园还能得到商定的小轿车吗 三、假如张园未得到受赠车辆,张园有什么权利可以要求救济吗 【评析】 正确答复上述问题,
13、必需解决赠与合同是什么类型的合同。确定了合同是什么性质,对于确定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和条件、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权利义务的实现均有重要的意义。特殊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司法机关、仲裁机关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合同的类型归属,然后确定争点,确定适用的法律标准,进而用合同性质之钥,去翻开定纷止争之门。 合同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展不同的理论分类。例如:1、依据法律是否对合同给予特定的名称,将合同分为出名合同和无名合同;2、依据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利益,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3、依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需具备肯定的形式和手续,可以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分为双
14、务合同和单务合同;5、依据合同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6、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进展分类,可以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赐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人承受而生效的协议。其中,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赐予他方的当事人成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成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一、一般赠与合同。例如前文提到的王力与张园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例如企业、个人在抗震救灾过程中做出的捐赠;三、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有的赠与合同不仅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且还由公证机关进展了合法有效地的证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
15、偿合同、出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无争议。理论界争议较大的是: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目前占主流的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他们认为: 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全都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需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分,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自当事
16、人意思表示全都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赠与合同同其他合同一样,经过要约与承诺,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全都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故为诺成性合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为什么会存在争议呢,缘由在于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具有撤销权的原因。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
17、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之外的一般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撤销权的设定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赠与合同确定为诺成合同,则相应的加强了对受赠人的爱护和对赠与人的约束,又因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假如对赠与人与受赠人赐予同等爱护,则会加重赠与人的负担。因此从利益衡量角度动身,给予赠与人相应的撤销权,以减轻赠与人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地撤销赠与,具有单方的任意性, 因此第一个问题的答案便很明确了:假如王力在交车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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