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年终总结水利工程个人年终总结(9篇).docx
《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年终总结水利工程个人年终总结(9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年终总结水利工程个人年终总结(9篇).docx(4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年终总结水利工程个人年终总结(9篇)最新水利工程治理人员年终总结(精)一 监理人:_签定地点:_ 签定时间:_年_月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立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托付监理人按本建立监理合同要求进展工程的建立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 2.工程地点: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 4.工程总投资:静态:_ 动态:_ 5.工程总工期:_ (二)监理范围: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的范围担当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的内容担当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立监理的
2、期限自_年 _月 _日至_年_月_日。 (五)建立监理酬劳为(大写)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立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挨次。 (一)监理托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托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全部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3、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 份,各执 _份。 发包人:_(盖章)监理人:_(盖章) 法定代表人:_(签章)法定代表人:_(签章) 托付代理人:_(签章)托付代理人:_(签章) 邮编:_邮编:_ 电话:_电话:_ 传真:_传真:_ 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 账号:_账号:_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号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给予的涵义: 一、“工程工程”是指发包人托付监理人实施建立监理的工程建立工程。 二、“发包人”是指担当直接投资责任的、托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人”是指担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
4、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工程现场直接担当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建立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依据本合同商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立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九、“月”是依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头至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工
5、程建立的合同。 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头实施或预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三、“现场”是指建立工程实施的场所。 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其次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工程建立文件以及工程建立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识本工程状况、对工程
6、建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快速作出打算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状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发包人对工程工程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立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监理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商定的
7、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本钱合同所商定的监理任务,并担当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依据工程进展状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展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一条监理人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需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标准,运用合理的技能供应优质效劳;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
8、开展监理效劳,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承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现场监理人员应根据施工作业程序准时到位,对工程建立进展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展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必需实行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精确性。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仔细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准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供应的设备、设施,除有特别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
9、交给发包人。 第十七条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全部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当作好发包人所供应的工程建立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如因工程建立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商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在本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担当相应的经济责任。 其次十条监理人因不行抗力的缘由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担当责任。 其次十一条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立
10、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担当责任。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其次十二条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立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供应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其次十三条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供应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立的文件资料。 其次十四条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打算的事宜作出书面打算,并准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商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打算,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其次十五条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治理人员名单以及给予监理机
11、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立的承包人。 其次十六条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供应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需的工作、生活条件,供应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供应生活、工作条件的应赐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其次十七条如双方商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供应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全部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承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其次十八条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预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 其次十九条如因非监理缘由使工程建立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商定的效劳期限,发包人应承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酬劳的要求,并就效劳期的
12、延长和增加的监理酬劳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商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有如下权利: 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给等单位的建议权。 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确实认权和否认权。 三、帮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立合同。 四、工程建立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规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六、根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七、根据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
13、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八、组织协调工程建立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九、按工程建立合同规定公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公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十、对全部工程的全部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视权。 十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视权以及工程建立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视权。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订
14、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治理人员。 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担当。 发包人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展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第三十四条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立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打算权。 第三十五条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打算权。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人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第三十
15、七条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程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酬劳后即终止。 第三十九条因非监理人缘由,消失以下状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酬劳并相应延长期限: 一、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不行抗力等非监理缘由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商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三、由于非监理缘由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四十条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
16、变化时,签订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酬劳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在监理过程中,如因状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需变更时,须双方协商全都,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方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56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14天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患病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工程建立规划的重大调整或不行抗力而致使工程工程全部或局部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
17、合同时,经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理人无权取得未履行监理范围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担当的责任。 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发包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三条商定的义务。 二、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支付监理酬劳。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担当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此而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
18、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商定义务和责任。 二、监理人不再具有担当本工程工程监理业务的力量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担当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商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监理酬劳 第四十八条正常的监理业务酬劳,根据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方法计取,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九条监理人依据发包人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酬劳,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酬劳,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酬劳的规
19、定进展。 第五十条发包人在商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劳,自商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条发包人对监理人提交的监理酬劳支付通知书中酬劳工程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通用合同条款第四十九条的商定支付。 其他 第五十二条监理人员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必需出外考察的,经发包人同意,其费用向发包人实报实销。 第五十三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询问或帮忙,其费用由监理人担当;在监理范围之外的询问和帮忙,经发包人同意,费用则由发包人担当。 第五十四条因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得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水利工程 管理人员 年终总结 个人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