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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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计划 一、机构建立 区残联设残疾人托养效劳中心,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机构。负责全区残疾人托养效劳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治理。 街道设残疾人托养效劳分中心,详细负责本辖区残疾人托养效劳工作的治理和运作。社区设残疾人托养效劳站,主要协作街道残疾人托养效劳分中心开展工作,对效劳状况进展跟踪、反应。 二、效劳内容 各街道残疾人托养效劳分中心依据本街道的详细状况和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实行日间、全日制、居家、庇护性就业等托养效劳方式,对符合条件、有托养需求的残疾人供应生活照料、康复训练、精神安慰、消遣和简洁劳动技能训练等效劳。 日间残疾人托养效劳是指各街道在精神病工疗站根底上
2、,建立日间托养效劳机构,在正常工作日期间供应托养效劳。日间残疾人托养效劳机构运行模式和工疗站根本全都。效劳对象为需要生活照料而日间家庭无人照料,并符合关条件的残疾人。 全日制残疾人托养效劳是指供应24小时全天候效劳。区层面,在“爱晚亭”敬老院内单设残疾人托养效劳区,实行“购置效劳”方式运行。有条件的街道可以在敬老院内单设残疾人托养效劳区,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亲属(老年人)无法或无亲属照料的重度残疾人供应全日制托养效劳。 居家残疾人托养效劳是指以街道原有的居家养老效劳资源、政府或社会办的居家养老效劳机构为依托,为符合托养条件仍留在家中的重度残疾人,供应家政照料、康复护理、精神安慰、医疗保健等托养
3、效劳。 庇护性残疾人就业托养效劳是指建立残疾人庇护工场,为尚有局部劳动力量的残疾人安排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使他们获得劳动酬劳,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解决他们的生存和养老问题。 三、托养效劳对象和条件 残疾人全日制、居家托养效劳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1660周岁,具有本区常住户口,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12级智力残疾人、12级病情较为稳定的精神残疾人、12级肢体残疾人; 3.生活不能自理(长期卧床或适应行为严峻障碍),需要他人(含亲友)或托养机构长期、完全照料; 4.属于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 残疾人日间、庇护性就业托养效劳对象的条件分别按日间、庇护性就业托养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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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 服务 工作 实施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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