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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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3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治理,维护住房公积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治理、监视和效劳。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及其职工根据职工月工资收入总额的肯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住房资金。 职工个人缴存及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全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
2、金治理的决策机构,其人员组成和职责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规定执行。 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治理中心)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决策、住房公积金的治理和运作,其职责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规定执行。 治理中心可以依据需要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并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治理、统一账户、统一核算。 工会、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立、审计、统计、工商、房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作治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治理中心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受托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并与其签订托付合同。 其次章缴存 第六条
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五)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其他根据规定可以缴存的单位或者人员,可以向治理中心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治理中心应当在受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治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设立账户应当供应以下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汇总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四)单位近期工资表; (五)人
4、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花名册以及单位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录用文件; (六)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单位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供应以下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增加)清册; (二)职工身份证件;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花名册以及单位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录用文件; (四)养老保险缴存证明; (五)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到治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到治理中心
5、办理变更登记及账户封存手续。 第十一条单位和职工与住房公积金治理相关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者职工持有效证明到治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到治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月缴存额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月缴存额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
6、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四条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新录用的职工从参与工作的其次个月开头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工资。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根据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程计算。 第十五条治理中心依据缴存基数计算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不得低于所在区县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六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第十七条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7、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争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一)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的; (三)经济效益差或者严峻亏损的。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需要连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申请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第十八条单位未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未缴、少缴期间职工当年的缴存基数计算。 治理中心在计算单位未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时,单位应当供应职工工资状况。单位不供应或
8、者职工对供应的工资状况有异议的,应当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或者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前,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列入第一清偿挨次。 其次十条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结息后的利息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结息年度为上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 第三章提取和使用 其次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
9、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置、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归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五)支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购房首付款的; (六)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局部或者全部丢失劳动力量以及遇到其他突发大事,造成家庭生活严峻困难,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七)职工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高,造成家庭生活严峻困难,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八)退休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完全丢失劳动力量,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一)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10、 (十二)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持续失业满2年仍未再就业的;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四)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情形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符合前款第(八)项至第(十三)项情形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购置自住住房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其次十二条职工本人及共同借款人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归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借款合同商定的当期应还款本息额。 提取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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