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在税务稽查中的应用hzzm.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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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法在税务稽查中的应用 主 讲 人:曹福来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
2、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税收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规定1.扣押税收征管法第37 条;2.扣押、查封税收征管法第38、40、55 条;3.冻结税收征管法第38、55 条;4.强制执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扣存款、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税收征管法第32、37、38、40、55、68、88 条行政处罚法第51 条。税收保全措施实施的程序 一、一般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3、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18 二、实施主体 税收保全措施由税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权不得委托。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由税务机关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17 三、情况紧急时的程序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
4、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7 四、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要求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税务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 一、查封、扣押的主体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二、查封、扣押的对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23 三、查封、扣押的保管责任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
5、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四、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
6、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八十八条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 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规程第三十八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 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
7、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五、查封、扣押后的处理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税务机关实施冻结的程序 一、冻结的实施主体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二、冻结的要求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29 三、冻结的程序 税
8、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30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税务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四、金融机构的义务 金融机构接到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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