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调查报告社区矫正社会调查报告(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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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区矫正调查报告社区矫正社会调查报告(五篇)社区矫正调查报告 社区矫正社会调查报告篇一 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特地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当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了解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状况,从2023年12月23日,我院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相互协作,对被我院判处非监禁刑的局部罪犯进展回访,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进展调研,现将调研状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根本状况 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县建立了社区矫正组织,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公、检、法
2、、司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司法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在司法局内设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截止目前,我院共审结非监禁刑事案件29件32人(其中本辖区内9件11人),我院准时将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都送给县司法局(即县社区矫正部门),并收到社区矫正部门调研报告2份,现在在我辖区社区服刑的矫正对象思想稳定,人心思进,估计能够尽快地融入社会。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连接不够。被监管人员的法律文书不能准时送达。调查发觉,本地法院和外地法院判决书送达时间均有滞后现象,特殊是由外地法院判决的,被监管人员回来后,有的一年多了,我们基层政法单
3、位依旧不能把握。因此在连接关节上造成脱管现象的发生。 (二)治理脱节。作为直接收理被监管人员的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也提出公安事务繁多,难免有顾暇不及的地方,对履行监管职责缺乏相应指导;政法部门的协调也还不够亲密。(1)在对监外执行条件丢失的状况下,如女犯哺乳期满,生病犯人病愈之后,再行收监环节无人管。尽管被监管人员无犯罪行为。但这类人长期无人管会导致思想上产生误会,认为已不需再负法律责任,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原住地,致使不能准时收监执行。按规定应作为脱逃犯处理。(2)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监管人员治理较难,由于此类人员的主刑已满,不存在再行收监的方法手段,这些人员不再遵守每月一次思想汇报
4、、定期到派出所报到的规定,此类行为最高惩罚可为治安拘留。 (三)程序不完善。公安机关接到有关部门的法律文书之后,须对被监管人员的罪行、期限、应遵守的规定在其居住地内向居民张榜公开,以便群众监视。但当被监管人员监管期限届满后,没有一纸法律文书,没有任何一家单位来宣告执行届满,表达不出法律的严厉性、完整性。 (四)在执行法律法规上不够严格。如按有关法律规定,被监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拘束其住宅地以外的处所夜宿;对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或超过许可的时间,其外出期间或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加盖公章,并通知本人。但详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放松,有时甚至处于
5、无人问津的状态。 三、下一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领导。成立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指导和 协调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工作委员会由县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财政、工会、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县分 管领导担当。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 (二)明确职责。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简单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必需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事、财政等部门要依法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相互协作,相互支持,尤其在各个工作环节的连接上肯定要严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当、有序
6、开展。 (三)标准程序。要依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建立和 完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标准送达、承受、登记、建档、制定矫正个案、监护、考核、奖惩等工作程序,使各个环节的工作有章可循。要建立例会、请示报告、档案治理、学习培训、检查监视等各项工作制度,保证矫正工作的有序进展。在详细执行中,应将法院、检察院每年对“五类”人员的回访考察结合起来,综合对该矫正对象的评估,记录在案。结合其表现,可以考虑对其减刑建议,由有权减刑机关裁定。矫正人员执行期届满,建议统一发放书面文书。假释、监外执行由执行地中级法院制作,交本区司法机关送达矫正人员手中,并在社区张榜公布。其他几类由司法行政机关制作,送达矫正
7、人员手中,并在社区张榜公布。对矫正期间表现不好,符合收监条件的应由劳改单位准时收监,缓刑犯又犯新罪的人,由公安机关侦察,检察院起诉,法院予以数罪并罚收监。 (四)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 1、要严格根据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行使非监禁刑刑罚措施等鼓舞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 2、在处刑上,对于罪行稍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判处非监禁刑的重点对象,实施社区矫正; 3、在判处前,摸清被告人的根本状况,家庭、学校是否具备监管力量,是否情愿承受社区矫正,并写出承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由被告人、法院、矫正办各存留一份; 4、在审理判处非监禁刑案件
8、的人员中,要加强对这类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教育其自觉承受社区矫正,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早日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调查报告 社区矫正社会调查报告篇二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特地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当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了解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状况,从2023年12月23日,我院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相互协作,对被我院判处非监禁刑的局部罪犯进展回访,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进展调研,现将调研
9、状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根本状况 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县建立了社区矫正组织,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司法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在司法局内设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截止目前,我院共审结非监禁刑事案件29件32人(其中本辖区内9件11人),我院准时将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都送给县司法局(即县社区矫正部门),并收到社区矫正部门调研报告2份,现在在我辖区社区服刑的矫正对象思想稳定,人心思进,估计能够尽快地融入社会。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连接不够。被监管人员的法律
10、文书不能准时送达。调查发觉,本地法院和外地法院判决书送达时间均有滞后现象,特殊是由外地法院判决的,被监管人员回来后,有的一年多了,我们基层政法单位依旧不能把握。因此在连接关节上造成脱管现象的发生。 (二)治理脱节。作为直接收理被监管人员的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也提出公安事务繁多,难免有顾暇不及的地方,对履行监管职责缺乏相应指导;政法部门的协调也还不够亲密。(1)在对监外执行条件丢失的状况下,如女犯哺乳期满,生病犯人病愈之后,再行收监环节无人管。尽管被监管人员无犯罪行为。但这类人长期无人管会导致思想上产生误会,认为已不需再负法律责任,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原住地,致使不能准时收监执行。按规
11、定应作为脱逃犯处理。(2)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监管人员治理较难,由于此类人员的主刑已满,不存在再行收监的方法手段,这些人员不再遵守每月一次思想汇报、定期到派出所报到的规定,此类行为最高惩罚可为治安拘留。 (三)程序不完善。公安机关接到有关部门的法律文书之后,须对被监管人员的罪行、期限、应遵守的规定在其居住地内向居民张榜公开,以便群众监视。但当被监管人员监管期限届满后,没有一纸法律文书,没有任何一家单位来宣告执行届满,表达不出法律的严厉性、完整性。 (四)在执行法律法规上不够严格。如按有关法律规定,被监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拘束其住宅地以外的处所夜宿;对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或超过许可的时间,其外出期间
12、或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加盖公章,并通知本人。但详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放松,有时甚至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 三、下一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领导。成立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指导和 协调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工作委员会由县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财政、工会、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县分 管领导担当。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 (二)明确职责。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简单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必需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13、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事、财政等部门要依法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相互协作,相互支持,尤其在各个工作环节的连接上肯定要严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当、有序开展。 (三)标准程序。要依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建立和 完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标准送达、承受、登记、建档、制定矫正个案、监护、考核、奖惩等工作程序,使各个环节的工作有章可循。要建立例会、请示报告、档案治理、学习培训、检查监视等各项工作制度,保证矫正工作的有序进展。在详细执行中,应将法院、检察院每年对“五类”人员的回访考察结合起来,综合对该矫正对象的评估,记录在案。结合其表现,可以考虑对其减刑建议,由有权减刑机关裁定。矫正人员执行期届满,
14、建议统一发放书面文书。假释、监外执行由执行地中级法院制作,交本区司法机关送达矫正人员手中,并在社区张榜公布。其他几类由司法行政机关制作,送达矫正人员手中,并在社区张榜公布。对矫正期间表现不好,符合收监条件的应由劳改单位准时收监,缓刑犯又犯新罪的人,由公安机关侦察,检察院起诉,法院予以数罪并罚收监。 (四)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 1、要严格根据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行使非监禁刑刑罚措施等鼓舞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 2、在处刑上,对于罪行稍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判处非监禁刑的重点对象,实施社区矫正; 3、在判处前,摸清被告人的根本
15、状况,家庭、学校是否具备监管力量,是否情愿承受社区矫正,并写出承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由被告人、法院、矫正办各存留一份; 4、在审理判处非监禁刑案件的人员中,要加强对这类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教育其自觉承受社区矫正,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早日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调查报告 社区矫正社会调查报告篇三 关注社区矫正 创新社会治理 对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进展状况的调查与思索 的进步。在社会治理创新的现实需求下,在群众工作路线的详细实践中,在以人为本的时代主题下,如何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执法标准化、治理社会化、教育人性化,对于构建“和谐*”、“平安*”有着特
16、别的现实意义。近期,市委政研室、市司法局联合对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进展了一次深入调研,现将调研状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状况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气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打算确立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当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自2023年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我市始终坚持“夯根底、重创新、求实效”的工作思路,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依法标准运作与治理,积极探究出了社区矫正工作新阅历新做法,走在了*市前列。截止2023年7月底,全市
17、累计承受各类社区服刑人员1264人,按期解除矫正869人。目前,仍在矫395人。在矫期间,无一例因脱管漏管而重新犯罪,矫正工作成效明显。六年来的社区矫正实践,着重把握好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理顺关系。社区矫正工作是项系统工程,只有各成员单位切实做到亲密协作和相互协作,齐抓共管,才能真正形成工作合力,将各项矫正措施落到实处。*市在详细实践中,把握好了两个方面 关系。一方面理顺横向的协同合作关系。在多年的实际操作中,市公、检、法、司四个主要成员单位渐渐摸索出一套协调的工作机制。要求各单位在严格履行组织实施、判决裁定、依法监视和刑罚执行职能的同时,各部门在穿插执法过程中必需坚持积极沟通,力求协作默契
18、。如法院在审判前,会托付市司法局开展审前评估,并仔细接受评估意见;司法局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治理中也积极邀请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监视和支持。另一方面理顺纵向的业务治理关系。社区矫正实施方法规定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展监视治理和教育帮忙,司法所担当社区矫正的日常治理工作”,明确了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在矫正业务治理中的指导与隶属关系。2023年7月份,市司法局成立了社区矫正联合执法大队,负责全市的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今年4月份,市委、市政府批准了司法局对基层司法的“三权上收”,实行完全垂直的治理方式,进一步理顺了社区矫正的业务治理关系。 二是标准执法。在市司法局的牵头协
19、调下,各部门紧紧围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这个核心,全面抓好了连接接收、监视治理等工作流程的制度建立,建立健全了社区服刑人员报到、会客、请销假、迁居权利行使限制等工作制度,统一标准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治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工作环节,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和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档案治理,为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标准运行供应了制度保障。 三是力求创新。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仍旧属于新生事物,积极探究、力求创新是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走向良性运行的重要动力。在创新工作理念上,针对我市基层司法所干 警缺乏的现状,市司法局积极更新观念、创新思维,在宽严相济的的工作理念指导下,
20、按日常表现状况将社区服刑人员分为宽松、一般和严格治理三类,实行区分对待,对局部家庭条件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尝试特别帮扶,表达人性关心。在创新治理手段上,我市在*地区领先尝试使用社区服刑人员gps手机定位系统,准时把握局部严格管控对象的行踪,并作出反应。同时,市司法局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在金神镇一园林企业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培训基地,对在矫人员进展定期集中开展职业培训、公益劳动和法制教育,探究建立社区矫正安臵帮教过渡性安臵基地,目前各项尝试已初见成效。 二、当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这种社会化、人性化的刑罚方式加速了罪犯的再社会化进程,有效降低了刑罚执行本钱和犯罪人员再犯罪率,维护了社会稳
21、定。但是随着工作的逐步深入,我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了一些不容无视的问题。 一是矫正环境方面,社会认同与群众支持缺乏。从全市的社区矫正推行状况看,无论是价值理念取向还是社会意识接纳方面,都没有很好的环境支持,矫正工作缺乏必要的社会群众根底。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群众认为罪犯就永久是“坏人”,损害他人危害社会,所以关押、重罚是“最解恨”的处理方式,认为监禁是理所固然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是对“坏人”的迁就和放纵,是对被害人的不公正,是对社会的不负责,甚至对社区服刑人员产生“恐慌”和“抵触”心理,敬而远之,更遑论日常工作生活中帮忙支持矫正工作。在这种认知环境下,非监禁的社区矫正思想很难
22、引起民众的共鸣,缺乏公众根底,加上我市大多数农村地区社区承载力偏低,社区矫正的“社会化”功能大大减弱。 二是矫正对象方面,法律意识与思想熟悉淡薄。社区服刑人员在思想状态、认罪态度和再次危害性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局部社区服刑人员会认为执行日常矫正治理的司法局(所)缺乏强制力,对执行机关的监管行为心存抵触,不听从监管改造;有的社区服刑人员认为自己犯了罪,没有脸面连续在居住地抛头露面,想尽方法躲避监管;还有的矫正对象迫于生计,外出务工,以致不能按时报告活动状况、数月不交思想汇报,甚至不请假外出,脱离监管。 三是矫正执行方面,强制执法与重新收监困难。根据社区矫正实施方法规定,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部门
23、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作实施,司法所详细执行。由于社区矫正法还在研讨之中,司法行政机关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处于“责任很重、依据缺乏、手段不硬”的状况。当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重新违法犯罪需要抓捕时,只能依靠公安部门执行。对不听从日常治理,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社区服刑人员重新收监需要经过繁琐的程序认定,收集证据更是困难重重。缺少特地的社区矫正法规,强制力缺乏,从根本上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进展。 四是矫正力气方面,专业队伍与经费保障缺乏。目前,我市15个基层司法所警力普遍缺乏,多数司法所仅配有1名干警,他们需要担当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救济、安臵帮教及综治维稳等多项职能任务,人手缺乏的问题严峻制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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