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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分级管控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标准和指导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安全隐患辨识、评估、管控和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遏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分级分类管控、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和监视治理。本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分级分类管控是指对特种设备使用中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部位、建立工程、设备设施和活动等进展隐患辨识、评估,根据安全隐患级别实行分类管控措施。 第四条本制度
2、所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标准、标准和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治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急状态、人的担心全行为和治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实施分级治理。 按隐患严峻程度分为一般隐患、严峻隐患和重大隐患三个级别。一般隐患,是指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或安全技术标准,但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觉后能够准时或限期整改排解的隐患;严峻隐患,是指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责令整改,并进展惩罚的行为,或者风险管控不力,可能存在较大事故可能性的隐患,一般隐患未准时整改的,应视为严峻隐患;重大
3、隐患,是指严峻隐患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处置后仍未整改或无法整改,或存在区域性、环境因素等影响,仅凭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无法独立处置的,存在重大事故可能性的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按产生的缘由分为治理隐患、人员隐患、设备隐患三个类别。治理隐患,是指企业特种设备治理和治理职责缺失所产生的隐患;人员隐患,是指在特种设备相关生产生活中,由人员自身或人为因素所产生的隐患;设备隐患,是指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缺陷所产生的隐患。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治理权限的人员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分级分类管控和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分级分类管
4、控和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按规定开展特种设备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发觉隐患后,应当实行安全措施,并准时组织治理。 对一般隐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应马上组织整改。对严峻隐患或重大隐患,应马上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严峻(重大)事故隐患报表(附件2),并依据需要停顿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展风险评估(评价),明确安全隐患的现状、产生缘由、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等。 第八条各县(区)市场监视治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隐患分级治理,分类管控。 对一般隐患,能够
5、现场整改的,应组织相关单位现场整改,无法现场整改的,应书面责令相关单位落实责任人员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应将之作为严峻隐患处置;对严峻隐患,应书面责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责任人员限期整改,实行有效措施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未整改的,应将之作为重大隐患处置;对重大隐患,应依法责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行停产停业等有效措施,防范事故风险扩大,并准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同时提出部门协同处置或隐患提办的建议意见。 各县区至少每半年对隐患排查整治状况进展分类汇总,对隐患类别问题较多、存在区域性或典型风险的环节,实施重点监控和治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 第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时,应催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安全隐患分级分类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确定隐患等级。在检验中发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严峻或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马上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书面报告当地市场监视治理局,发觉一般隐患时,应催促使用单位准时治理并确认隐患整改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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