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整理施工方案大全》建设监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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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的建设质量,规范市政工程建设监理行为,提高市政工程建设水平,充分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3167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不、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 第四条 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
2、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监理制,凡工程投资额在400万元以及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施监理。 第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招标,投标制,具体实施按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七条 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武汉市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旋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政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委托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或者兼营市政建设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按建设部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市政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十条 成立监理单位,必须经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建设监理资质决不是书。取得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或者临时资质证书(含外地来汉监理企业)的监理企业,应持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市政工程行业管理办公室备案,省外来汉监理企业应出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有关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监理企业,不得参加市政工程建设监理的投标。第十一条 市政监理企业资质依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管理规定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加监理投标。监理企业向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4、年检资料前,应先将年检资料报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预审,并签署意见。然后再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出让资质证书谋取利益,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必须是依照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十四条 注册监理不工程师必须在一个监理单位执业,不得在多单位从事执业活动,不得出借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第三章 监理合同管理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自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应与中标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中标监理单位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
5、构备案。第十六条 监理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1、工程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监理酬金、支持时间和支付方式 4、违约责任 5、其它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为确保监理活动能正常有序的进行,保障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招、投标单位均不得恶意压低监理费用。 第十八条 凡委托监理的市政工程项目,监理费用按国家现行标准列入工程概算,并相应核减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十九条 监理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信守合同,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第四章 监理程序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应及时组建工程项目监理部,按监理规范的要求,任命总监理规范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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