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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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复议制度 自1991年1月1日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的十余年间,行政复议工作除了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复议法实施之初略微“热”一点外,长期以来多数地区皆是门庭冷落,无人问津。且不说一般老百姓不了解行政复议的性质和作用,就连行政机关领导也很少过问这项工作,见诸于新闻媒体的行政复议工作消息报道更是寥寥无几,难怪乎曾经有人认为行政复议制度功能萎缩,名存实亡。但是,这项制度对于限制行权的过分膨胀,促进展政机关依法行政,爱护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确有着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的潜力和作用。因此,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对行政复议条例进展了修改,1999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又将原
2、行政复议条例上升为行政复议法,2023年5月23日国务院依据行政复议法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特殊是2023年12月全国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作出详细部署后,行政复议工作依据中办、国办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积极探究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和方法以来,行政复议工作如同枯木逢春,马上翻开其崭新的一页。新时期行政复议工作如何去旧鼎新;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其生命活力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行政复议制度与一般老百姓现实观念存在的不兼容问题作一些深层次的探讨。 一行政治理的标准化催生行政复议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经济根底发生了巨大的变革,随着我国经济
3、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改革也逐步绽开。1979年至1989年的十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了60余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00余项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还制订了大量的规章。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在提出改革的目标和任务的同时,强调“法制建立必需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实践证明,法制的建立既可使改革的成果得到稳固,又在为改革试点供应标准化的前提下促进新政策的出台,逐步形成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新标准。 从规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换和进展,以及新的经济体制确实立,必定要求政府行政治理职能的转变,于是政府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治理社会事务,便成为政府实现行
4、政治理的主要措施。在政府运用法律手段治理社会事务方面,政府通过立法,制订了大量的行政治理标准,行政执法部门,遵循行政治理标准,实施行政治理,必定涉及治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经济利益),一旦治理相对人认为其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自1990年10月1日起可提起行政诉讼;1991年1月1日起便可申请行政复议。 从立法上讲,这好像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建立了一个第三方公正调处的平台。然而,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平台的作用与设计时的初衷相去甚远。 二行政复议因与行政诉讼过多的雷同性,其作用正渐渐被信访制度所取代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都是以监视、保障和救济为目的,换言之也叫做“爱护弱者
5、”。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相对于行政机关(治理者与被治理者)处于弱势地位。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独立行使行政治理权,无需征得治理相对人的同意。假如,这种行政职权行使不当,又没有给行政治理相对人“评理”的渠道,势必叠加逆反心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危及政权的稳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平台的设计者,试图通过这个法定的、程序性的、公正的平台解决那些治理相对人认为侵害其合法权利的“不当行政行为”。然而,行政复议仍旧雷同于行政诉讼式的准司法程序。一般老百姓不熟识,行政机关也不喜爱。现在老百姓对治理者有意见,要吗走信访渠道;要吗走极端,引起新闻媒体重视,从而
6、到达解决问题的目的。也就是说,信访和媒体已成为解决治理者和被治理者冲突纠纷的主渠道,而行政复议的救济渠道正在逐步被边沿化。程序性、对抗式、简单化的行政复议纠纷处理平台几乎是门可罗雀。 三行政复议制度的设计根本沿袭西方国家“三权鼎立”的司法制度,缺乏在我国实施的社会根底。这种社会根底既包括社会意识,也包括社会体制 从社会体制入手来考察行政复议制度,不难发觉其权力制衡原则、司法最终监视原则、法制统一原则等等,在我国实施起来与西方国家有着大相径庭的状况。比方,司法最终监视原则,在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中叫做“诉讼终局”原则。由于行政复议绝大多数打算不能终局,必需受到法院的司法监视,而法院的行政判决虽然形
7、式上二审终局,但并不能真正的终了,行政机关未执行二审判决,老百姓不按终审判决办事的案件不胜枚举。外表上是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实际上还是社会体制的问题。这种不能终局的缘由还是与社会体制有关,由于在法院之外,还有信访程序,而信访包罗万象,即使法院判决生效,通过信访仍旧可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并且既不缴诉讼费,也不用请律师,还避开了繁杂的举证和调查,可谓简便有效。 不能否认“诉讼终局”原则,一当遇到“信访”则决不能终局。自然申诉、抗诉等程序司法程序更是形同虚设。所以,司法最终监视原则既不能使行政机关有效地处理问题,也不能实现其最终的权威性和确定性。 从社会意识来看,由于千百年封建意识形成的君臣思想、
8、官本位思想以及近代世俗观念等在社会意识中的普遍性和顽固性。特殊是纠纷最简单发生的群体农村村民和下岗待业人员,其法制思想的缺失甚至到了令人惊讶的地步。在这些群体中,现代法制理念与封建剩余思想存在着剧烈的观念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立法调研中将1990年12月24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后存在的问题归纳为,老百姓由于怕官,在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问题上往往是“不敢告、不会告、不愿告”,就是这种观念冲突的真是写照。有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从其诞生时起,就打算了它先天的缺陷,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仍旧摆脱不了一样的命运。笔者认为制定这部法律本身并
9、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其运行的环境的确存在诸多问题。老百姓不敢告是一方面,行政机关在与老百姓对簿公堂的问题上也存在较大的思想障碍。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很自然地把与治理相对人的关系视作“老子与儿子”的关系,在处理与治理相对人的纠纷时,往往是居高临下,不容置疑。一旦得知在复议或诉讼中与治理相对人平起平坐,行政机关多数都实行应付态度。尤其是行政复议打算作出后,申请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更让行政机关难以承受。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认为,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原来是裁判员。可是,一旦复议申请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还要当被告,挨板子不说,“裁判”的权威扫地。所以,多数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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