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办法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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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办法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全省突发大事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治理,增加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有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大事应对法、山西省突发大事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大事应急预案治理方法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快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大事,最大程度削减突发大事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公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治理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治理遵循
2、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针对风险分析结果,以快速响应为中心,以提高应急处置力量为重点,严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广泛征求意见和讨论论证,切实提高针对性、有用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章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应急预案根据制定主体划分为两类: (一)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二)单位和基层应急预案。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大事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
3、型突发大事,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爱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专项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本行业、本事域突发大事,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爱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制定。 鼓舞相邻、相近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大事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大事应对的根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
4、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不同层级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各有侧重。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大事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标准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表达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大事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重点标准市县级层面应对行动,表达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大事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
5、安置等内容,重点标准乡镇层面应对行动,表达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根底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爱护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大事应对工作供应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内容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
6、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者可恳求救济的应急资源等,表达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一条专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应当依据专项预案并结合本单位职责编制本单位相应配套的应急联动方案,报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操作手册包括指挥机构组成与主要职责、不怜悯况下响应处置的程序与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状况、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依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大事现场处置工作敏捷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怜悯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
7、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依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状况确定应急响应的分级层次、分级标准、响应措施和响应完毕条件等内容;分级响应的有关内容应当满意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应对突发大事的实际需要,保持与上位应急预案的连接。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易发多发突发大事、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依据实际状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需要编制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申报立项,经批准后编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以向有关单位下达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
8、、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任务。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依据应对突发大事需要,制订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规划。 驻地中心企业和省属企业依据相关标准标准、上级应急预案和应急治理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名目,报属地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满意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与上位应急预案、本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和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连接; (三)基于对风险隐患的调查分析结果,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特点和所具备的应急力量,针对性强; (四)突出对突发大事的应急处置,应对措施科学、详细,操作性强; (五)内容完整,简洁标准,通俗易懂,有用
9、性强。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汲取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有关专家、有现场处置阅历的人员参与。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担当。 第十八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根底上进展。 组织风险评估时,应当针对突发大事特点,识别大事的危害因素,分析大事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掌握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组织应急资源调查时,应当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恳求救济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状况进展调
10、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供应依据。 第十九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应意见建议,无修改意见时也应当书面反应。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审批、备案和公布 其次十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应急预案进展审核: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是否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连接; (三)各方面意见是否协调解决; (四)主体内容是否
11、完备; (五)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六)应急响应设置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详细可行;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其次十一条总体应急预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其次十二条专项应急预案经编制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治理工作机构初审,送审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文本; (二)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三)编制应急预案依据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接受状况说明。 初审过程中,政府应急治理工作机构应当指导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论证会;依据需要,在召开评审论证会前可组织召开相关单位协调会。初审通
12、过后,应急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向编制单位出具初审意见书。 其次十三条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在应急预案通过应急治理工作机构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将应急预案送审稿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送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文本; (二)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接受状况说明; (五)评审意见书; (六)政府应急治理工作机构初审意见书。 因保密等缘由需要公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其次十四条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 其次十五条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
13、评审会,并经本单位有关会议审议通过,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其次十六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依据实际状况确定。 其次十七条应急预案印发单位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以下规定备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14、,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六)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心单位和省属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进行20日前报送当地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十八条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一式10份; (二)应急预案电子文本;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五)应急预案审批和评审相关资料。 其次十九条对于不涉及保密的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涉及保密的应急预案治理工作依照有关
15、法律规定办理。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订演练规划,依据预案内容并结合实际状况实行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加、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省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三十二条地震、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难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根底设施、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治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急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急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治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
16、常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演练课目背景设置状况,演练组织指挥状况,参演人员应急处置和应急联动状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和应急保障状况,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完善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有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标准治理。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大事或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方法规
17、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进展。 第三十六条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一般3年修订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准时组织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在突发大事应对或者应急演练中发觉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 (五)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要求修订的; (六)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状况。 印发满3年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评估后认为状况变化较小、可以连续使用的,向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延期使用时间不超过
18、2年。 应急预案中指挥机构人员组成或者人员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相关成员单位要准时进展调整,并将调整后的状况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将更新后的通讯录印发各成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对所提建议进展讨论,作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打算,准时反应结果。 第七章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十八条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后1个月内,应急预案中明确的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学习熟识预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讨论协调联动事项。 第三十九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
19、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亲密相关的治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治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治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四十条对需要公众广泛参加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播送、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组织保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治理工作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监视和协调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应急预案治理工作。应急预案治理纳入应急治理考核内容。 各级
20、人民政府可依据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治理工作进展检查,发觉问题责令其限期订正,问题严峻的予以通报批判,建议有关部门根据规定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急治理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依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和标准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特地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治理工作,将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公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晋中心企业和省属企业等可依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治理方法。 第四十四条本方法所
21、称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是指担当应急预案编制任务的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 本方法所称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是指审查批准应急预案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 本方法所称单位和基层组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五条本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3年11月20日印发的山西省突发大事应急预案治理方法(晋政办发2023179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突发大事应急预案治理方法方法2篇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范围和事权划分 (一)本预案指在我省境内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巨大以及其他性质特殊严峻、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事故包括:1、特大火灾事故;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急化学品安全事故;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二)事权划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展指导协调。省属以上特大型企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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