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被告答辩状范文(精选1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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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纠纷被告答辩状范文(精选19篇)民事纠纷被告答辩状范文第1篇答辩人:陈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镇号。被答辩人:王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号。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2005年4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工程于2006年5月20日
2、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2006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此后,被答辩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答辩人将其从被答辩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资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综上,被答辩
3、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公平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市人民法院答辩人:20年月日附:证据材料份。民事纠纷被告答辩状范文第2篇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原告)、起诉合伙纠纷一案,答辩意见如下:一、起诉状诉称“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混乱”与事实不符。虽然合伙协议约定“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但是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合伙人的经营理念不同,从一开始,每个合伙人就各自当家,x大肆装修自己的办公室,又装
4、空调又铺木地板,又买家具。而办公室仅有一个办公桌椅。虽然由管理财务,但是各合伙人随意使用合伙资金,白条冲账的行为比比皆是。在经营过程中,合伙人之间经常出现分歧,矛盾和纠纷不断,无法正常行使管理权,使合伙企业不能正常经营运作,最终使合伙人协商一致解散企业。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都有管理权和监督权,将责任全推到一人身上不但与事实不符,也是不公平的。二、并没有将合伙企业剩余资金和剩余物资装入自己囊中,更未违反合伙协议中解散清算的约定,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x9年10月31日合伙人算账后,在公司办公室共同协商签订了“解散合同”,就合伙财产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1、各分现金57000元,分
5、现金26000元;2、厂里原有剩余设备归所有;3、厂里x办公室内所有设施归所有;4、上述内容已电话通知,再有异议纠纷,由、承担。”该“解散合同”是起草的,用打印机打印的。当时仅仅不在现场。根据协议,现金他们均已全部拿走;现金她也得到了9900元,仅余16100元尚未领取。当时并未约定每人“先得”那么多现金,“解散合同”以及每人的收条上也没有“先得”的字样和内容。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过程完全符合“合伙协议书”中关于解散清算的约定,也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这份“解散合同”正是原告起草和打印的。农业银行卡中并没有尚未分配的资金,卡中的款是合伙人经过清算后用来归还欠款的资金,其中包括在合伙期间
6、垫支的款项。这些资金在签订“解散合同”前的算账时已经考虑在内,原告现在却不承认了。三、被答辩人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他们这一诉讼行为恰恰暴露了他们的不讲诚信的态度,以及他们行使诉讼权利的随意态度。这种行为也是对国家的诉讼资源的肆意占用和浪费。根据x9年10月31日的“解散合同”第二条约定“厂里原有剩余设备归所有”。“企业合伙协议书”第七条约定“出资比例为22%,分配比例为25%”,分配比例应当高于其他合伙人,而在清算中资金分文未得,只分得了剩余的旧设备,这些旧设备折合成现金远远不到50000元,但是考虑到合伙企业亏损的客观事实,本着以和为贵、朋友一场、好聚好散的想法,对现金的分配
7、并未斤斤计较。这些旧设备至今仍然堆积在房子里,原告竟然要求分割,实在令人费解。再者,从原告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上可以看出,原告对合伙财产掌握得是如此透彻,分割财产是如此仔细,那么,他们在签订“解散合同”时,吃亏的事情他们会干吗?他们可能让留存剩余资金吗?另外,木地板、大龙骨、窗子窗帘这些装饰材料都在当时租赁的房子里,原告尽管去拆除取走好了。会计李婷5、6、7三个月的工资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合伙企业欠她工资,那么应当由她本人做原告起诉全体合伙人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去告骨求四、x9年10月31日所签的“解散合同”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依法应当得到确认。x8年9月30日,全体
8、合伙人所签的“企业合伙协议书”第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事实上,全体5名合伙人中有4名合伙人参与了清算,并签订了“解散合同”,完全符合合伙企业清算的约定即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虽然当时未在现场,但是“解散合同”的内容当时已经电话通知了,并未提出异议,这一事实有“解散合同”上、签字相互印证。因此,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解散合同”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依法应当得到确认。虽然合伙人没有形成书面的清算报告,但是合伙人之间的算账
9、就是清算行为,试问如果没有清算行为,那么怎么可能签订“解散合同”呢?而“解散合同”的内容就反映出了财务清算的结果,事实上也就是一种财务清算报告。那种没有书面清算报告散伙协议就属无效的认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五、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中所称的合伙企业,并没有办理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也没有经过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合伙经营进行期间,被告为了使合伙企业的具备印刷合法资质身份,将经营的开绿叶彩印厂的工商登记变更到合伙企业的地址上。而原告在诉讼中根本就不承认开绿叶彩印厂的存在,因为合伙企业自始至终一直对外称为开海堡彩印厂。所以,本案中所称的合伙企业根本就没有依法成立,事实上是一种自然人的合伙关系
10、,故本案不适用v合伙企业法,而应当适用v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v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再有,“解散合同”第四条约定“若再有异议纠纷,由、承担。”所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其主体不适格。本案应当终止审理。若再有异议纠纷,应当由她将、一并列为被告,另行起诉。六、关于银行卡的问题。因为银行卡里边的款项是一个动态的状况,该卡先后由不同的人拿着,卡在谁手里掌握,关系着谁使用了卡里的钱。说该银行卡是往卡里打9900元(即x9年11月6日)以前一个月的时候从李婷手里接过来的,也就是x9年10月初的时候,而按照原告证人李婷的证言该卡是x9年4月25日交给被告。从银行卡的交易记录上可以看到,
11、x9年4月25日和x9年10月初这两个时间点以前银行卡分别已经透支9797元和元,妻子于x9年11月6日将9900元存入卡以后,卡中透支额仅剩元。可见这9900元的性质确实是根据“解散合同”分配的资金。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除了应当支付x16100元清算资金以外,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v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相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
12、益。”本案中,合伙人已经签订了散伙协议即“解散合同”,对合伙财产进行了清算和分割。虽然原告在诉讼中称“解散合同”无效,但是当初在签字时,“解散合同”确实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答辩人:x年3月16日民事纠纷被告答辩状范文第3篇答辩人因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我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
13、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1、共同财产:位于xx市XX大道2号x幢2单元2层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x市房权证下关字第x0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元,现市值大约为元左右;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元。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
14、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元,与事实不符。该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xx市人民法院答辩人:x年2月1x日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民事纠纷被告答辩状范文第4篇答辩人:,男,51岁,汉族,住*镇小学。被答辩人:*县*小学。法
15、人代表:任校长职务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谈不上合同纠纷,答辩人现住房是20xx年从该校教师岳文昌名下转让而来,未曾与被答辩人签订什么合同,不存在合同约定不属于本校教职工封闭一楼后门的说法。房屋后门与生俱来,不属于答辩人私开。再者,答辩人所购房屋,属被答辩人早年所建,由于前门距地面达1米多高不能正常出入,答辩人只能从自家后门出入,后门一旦封闭将严重影响答辩人的正常生活出行。被答辩人在当初建造房子时,就理应考虑到给购房者留有合理的出路。如果没有房屋后门的支撑,答辩人将不会购买一个没有出路的房子。学校安全固然重要,但防范的措
16、施也并非一种,而答辩人的权益也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没有不属于该校教职工必须封闭一楼后门的约定,被答辩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以损害答辩人权益为筹码,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请。*县人民法院答辩人:20xx年10月2日民事纠纷被告答辩状范文第5篇侯耀文遗产案的庭审现场气氛如同室外的天气一样“灼热”。侯耀华的律师称侯瓒贪财,想多分遗产,还偷拿玫瑰园的物品。律师表示,侯耀华因为担心对侄女不利,直到开庭前两小时还在犹豫是否向她“挥出重拳”。庭审现场忌日将近原被告均着黑衣出庭昨天下午2点,这场备受关注的遗产纠纷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再过不到20天,就是侯耀
17、文去世3周年的忌日,侯瓒、牛成志和郭晓小都身着黑衣出庭,侯耀华本人则没有出庭。侯瓒指责二大爷侯耀华“除了一部车外,没有将剩余的遗产分配给姐妹俩的意图”,她要求侯耀华等4被告返还侵占的现金和遗物。侯耀华的律师刘锋则指责侯瓒在众人忙于葬礼时,却带着人询问如何比妹妹多分一些遗产。被告方证人陈先生自称是侯耀文的“义子”,他说,侯瓒曾在玫瑰园让他把几袋物品放进其男友车内。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8点左右才结束,双方因意见分歧太大而无法达成和解,法官表示择日宣判。侯瓒接受采访时表示,二大爷指责的事实并不存在,只是一面之词,她自己未做过亏心事。侯瓒的律师则表示,将保留对被告不实之词给侯瓒造成的名誉损害追究法律责任
18、的权利。矛盾由来借60万二大爷没给侄女有“意见”对于伯侄二人的关系,侯耀华称,2008年4月之前他与侯瓒相处还好,但是之后发生的事情使两人矛盾重重。比如,侯瓒当时向中国铁路文工团(侯耀文生前工作单位)发函,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侯耀华还称,2008年5月初,侯瓒向他借款60余万元,用于出国留学及还房贷。但侯耀华征求了侯耀文徒弟们的意见后没有借,由此侯瓒心中产生不满。侯耀华的律师说,双方关系闹僵是在2008年6月。侯瓒和母亲到八宝山革命公墓换了新骨灰证,使侯耀华处的骨灰证成为废纸,无法取出弟弟骨灰为其安葬。为此,侯耀华感到非常心痛和悲愤。侯耀华称,他给侯瓒打电话想问清此事,但没联系上。而在他
19、停止为玫瑰园别墅偿还贷款后,更是让侯瓒十分不满。案件内幕开庭前两小时侯耀华才定下答辩状“一直等到开庭当天中午12点,侯瓒还是没有把物品拿回来的表示。”昨晚,侯耀华的律师刘锋向记者说。昨天中午12点左右,侯耀华用一种很无奈的语气对他说:“那就这样吧,就用这个答辩状。对于此次答辩状中公布出来的大量细节,刘锋律师表示,他去年刚接手这个案子时,侯耀华便都跟他说过,但要求他绝对不要向外界公布。如今公布这些细节,对于侯耀华来说,实属被逼无奈。如果不公布,侯耀华无法在法庭上回应侯瓒关于“转移和侵占遗产”的指责。刘锋说,前几天就把答辩状交给侯耀华看,但侯耀华对答辩状中公布的细节非常犹豫,“内心一直在作斗争”,
20、前天和昨天分别给他打电话删去了一些内容,答辩状的正式文本一直到开庭前2小时才确定下来。当记者问此次公布大量矛盾内幕是否意味着侯耀华彻底跟侄女“摊牌”,刘锋律师说,侯耀华从答辩状中删除的一些内容是很多细节,如果公布出来,将对侯瓒产生更为不利的影响。刘锋说,钱款的问题可以等着法院判决,但侯耀华对弟弟的遗产无法给两个侄女分清,因为有些东西在侯瓒手里,没法儿分。侯耀文遗产案曝光后,侯耀华一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给两个母亲的孩子分财产,永远也分不匀。民事纠纷被告答辩状范文第6篇答辩人蒋,男,汉族,1x年x月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路号手机:137x13答辩人张,男,汉族,1x年3月2日出生,住桂林市
21、xx区路号身份证号:452x036手机:138x52答辩人杨,男,汉族,1x年8月27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路号,身份证号:4523x13手机:13x3x答辩人陈x,女,汉族,1x年12月5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巷12号1栋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4523x27手机:13x52答辩人文,男,汉族,1xx1年10月1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巷6号13,身份证号:4523x1x手机:130x8x答辩人陈木生,男,汉族,1x53年10月1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路号,身份证号:4523x13手机:13x6答辩人闭,男,汉族,1x年6月5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路号,身份证号手机:13x2答辩人黄x,
22、女,汉族,1x年10月2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路号,身份证号:4523x7手机:13x2被答辩人桂林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xx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蒋,该公司总经理电话:13x2答辩人因桂林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侵犯特许经营权一案,答辩如下。一、被答辩人无特许经营权资格,无权干涉答辩人依法经营,于法无据。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称:答辩人以“xx公司的名义,公然侵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机要局军事代表室授予原告的属v的一体化传真机配件的特许专有生产经营。”被答辩人的这一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支持,vx7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
23、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从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看,桂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x4年6月28日,其经营范围系承担原桂林电信设备厂为总参谋部机要局拥有专有技术定型的一体化传真机生产任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总参谋部机要局并没有与被答辩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被答辩人也没有向总参谋部机要局支付特
24、许经营费用,根本没有特许经营权。x5年11月,桂林市通讯设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成立,其经营范围有:零售通讯设备、电子产品、办公设备、办公耗材、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五金家电用品、办公设备维修通信工程设计安装技术咨询及培训(见证据1)。如果xx公司有销售飞燕一体化传真机的业务,也是在依法经营,并不存在侵犯被答辩人特许经营权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被答辩人为了达到干涉答辩人依法经营的目的,公然出具假证据干扰法院正常的案件审理(见被答辩人证据目录清单证据二),该证据证明“桂林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一九九八年来为我部研制生产军用一体化传真机以来,已共计生产x余台”。属于明显的造假行为,一九九八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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