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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一、基本原则:1、坚持党管干部和群众公认的原则;2、坚持发扬民主和直接选举的原则;3、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4、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5、坚持村“两委”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兼职兼薪、目标管理的原则。二、实施步骤:村(居)两委换届按7个步骤进行。1、宣传动员,选民登记(20*.3.520*.3.8)。乡召开村组干部大会,各村召开群众大会,广泛宣传换届工作的重大意义,原则要求,工作程序,最大限度地调动党员和群众参与到换届工作中,同时进行选民登记。2、公布职位、职数及任职条件(20*.3.93.10)。(1)职位、职数设置:每个行政村原则上配
2、备村干部3人,特大村(1000人以上)可配备4人,村级党风廉政建设督查员纳入村级干部统计,不占村级干部职数。各村设支部委员35名(含支部书记),村委委员35名(含村主任)。按照村“两委”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原则,村支委委员原则上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支部书记兼任村主任,从村“两委”成员中择优选配村文书1名,村级党风廉政建设督查员1名,妇女主任1名,民兵连长、团支部书记、治保主任、工会主任、计生专干、村民小组长由村“两委”成员兼任。(2)任职条件:凡担任村“两委”成员的必须符合党章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无违法违纪行为、熟悉农村工作,具有奉献意识、具有本职位相
3、适应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担任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原则上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5岁以下,并有一定的任职经历,其余村组干部原则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5岁以下。村级党风廉政建设督查员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3、公开报名(20*.3.113.13)。采取个人自荐、党员举荐和组织推荐三种方式有机结合。(1)个人自荐。鼓励并动员凡符合任职条件的党员和群众踊跃报名。(2)党员群众举荐。党员以个人或者群众联名的方式进行推荐。推荐提出的候选人人选不得多于应选人数。一人同时被推荐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时,按推荐人数最多的一项进行确定。(3)组织推荐。党组织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推荐村党支部书记、村
4、委会主任及班子其他成员候选人。4、资格审查(20*.3.1415)。乡党委根据任职资格条件,对公开推荐的各职位预备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察。资格审查中,着重审查预备人选的结构合理性,本着有利于“两委”成员交叉任职的原则,注重培养使用女干部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的干部,注重35岁、45岁、55岁左右干部结构的合理搭配。凡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均列为正式候选人。5、召开村民大会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主任(20*.3.20)。按照演讲答辩,分职位按轮次进行“直选”的办法,分别选举产生村主任和其它村委会成员。6、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村支部书记和村支委委员(20*.3.213.23。按照演讲答辩、分职位按轮
5、次进行“直选”的办法,分别选举产生村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7、上报审批。选举结果报乡党委研究审批。三、加强组织领导:1、乡成立村“两委”班子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分村派驻选举指导小组,村成立换届领导小组和选举委员会,负责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2、严肃换届纪律。各村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此次选举的意义,严格选举程序,杜绝“暗箱操作”、不公平竞争和拉票贿选等现象发生。对于违反选举纪律和程序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利用家族宗派、黑恶势力、“小团体”、非法串联、暴力、威胁、欺骗、贿选、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的,以及对控告、检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要严肃查处;对于采取胁迫和贿选
6、等手段当选的,一经查实,公开罢免。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1、报名参选。选举办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完成任务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四)身体健康;(五)有一定文化知识。2、选举准备。一是成立选举领导机构。镇(处)成立选举领导小组;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二是选民登记。在选举日前20天,公布选民名单,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选民登记的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户口在本村,享有
7、政治权利。3、确定候选人。根据村庄规模确定村委会成员职数和职位,以多于应选名额一人的规定确定候选人数。召开预选大会,预选会议要求过半数选民参加有效,按照得票多少当场确定候选人。并于当日或次日张榜公布。4、召开选举大会。包括清点参加会议人数、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介绍选举形式、检查密封票箱、核对选票数、分发、讲解选票、选民写票、选民投票、销毁剩余选票、开箱验票、整理选票、唱票、计票、宣布选举结果等程序。扩展资料: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二)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解答有关选举咨询;(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五
8、)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六)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八)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九)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十一)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十二)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十三)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十四)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十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
9、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下面提供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例子: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意见,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
10、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三)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工作的
11、来信来访;(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七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第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二)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三)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四)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并对候选人的履行
12、职责设想审核把关;(六)公布候选人名单;(七)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九)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十)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十一)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报告选举情况,整理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十二)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从组成之日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后止。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票多少的顺序
13、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三章选民登记第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的年龄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第十一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有医院证明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外出两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二十日前未参加选举登记,又未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其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第十二条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应予以登记。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在该村工作和生活一年以上,自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予以登记。第十三条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