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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财合同推荐33篇理财合同第一篇甲方(受托人):乙方(委托人):甲乙双方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一、投资合作事项:乙方将出资-万元的股票帐户委托甲方进行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的投资操作,实现资金与操作技术的投资合作,以求获得较好利益。二、投资合作具体要求:2、在委托开始之前,乙方帐户上如果有历史遗留股票,将按委托开始日收盘价格计算为初始投资资金。委托开始后,乙方帐户内遗留的股票,甲方将视市场情况对乙方帐户里的股票品种进行更换或者持有。3为保证资金安全和操作的稳定性,委托期间乙方全权委托甲方买卖
2、股票。乙方对甲方的操作享有查询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但乙方不得干涉和督促甲方买卖股票、不得自己操作委托资金的股票买卖和擅自变更股票帐户交易密码、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动用或退出股票帐户上资金,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因此而不承担亏损责任。4、甲方在操作上应高度负责,以资金安全为原则,按操作计划、操作制度、风险控制方法进行适时交易,确保操作资金安全获利。5、甲方对操作帐户资金、交易记录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乙方对操作帐户所投资的个股品种以及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其中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泄漏。三、操作风险控制1、甲方无操作帐户上提取现金和转移资金的相关手续依据,以保证资金安全。2、在实
3、现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同时,甲方将对股票总市值进行10%的标准止损,待时机成熟时再进行交易;亏损超过10%时,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四、投资收益的分成和结算1、投资收益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方与乙方按照3:7(甲方占3成,乙方占7成)进行分成。2、每月预结算一次,12个月总结算。每月结算后24小时之内由乙方将甲方分成部分汇到甲方指定的帐户。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对本协议中的约定如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加以修改或签订补充协议。2、若乙方不能按时将投资收益分成汇到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并依据本协议享受收益。3、如因发生战争、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
4、力因素导致合作协议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4、除发生以上规定情形外的单方面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对方投资额-%违约金.。5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对双方发生的任何争执,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乙方/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提请裁决。六、其它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签字即生效。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理财合同第二篇甲方_乙方_电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现聘用(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职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5、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定本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合同类型与期限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固定期限形式签定本合同。合同期限: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在部门从事工作,具体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乙方工作地点为:_,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变更乙方工作地点。第三条乙方同意并承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维护甲方的正当权益,服从甲方的管理。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每
6、月休息2天,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调整乙方执行的工时制度。第五条休假。乙方在甲方规定的休息日享有休息权。如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临时加班的,乙方应当理解和服从。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给予相应的报酬。四、劳动报酬第六条甲方按月及时以货币形式(人民币)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作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基本薪酬为:元/月(学历、工龄、绩效、职称另计)。第七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在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等情形所涉及的时间之内,出现任何问题(如碰车及各种意外事宜等)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第八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职位(岗位)及工作内容的改变或甲方薪
7、资政策方面的有关规定,调整和变化乙方的工资水平,但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五、劳动纪律第九条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岗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第十条乙方若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其规章制度给予乙方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第十一条对于乙方违反法律或甲方的规章制度或严重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损失。六、双方约定的事项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及相应法律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第十三
8、条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应向甲方提交人民币800元工作抵押金,如乙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或者自动离职的,甲方有权将工作抵押金作为损失赔偿。若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甲方在乙方办清工作交接手续后返还工作抵押金。第十五条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七、其他事项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本劳动合同不得代
9、签或涂改,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年_月_日理财合同第三篇基本案情上诉人李文与被上诉人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市B支行、第三人许成、王达路、张众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湖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xx)五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争议焦点原告主体资格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涉及到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诉讼结果的承担。本案的原告主体问题,主要是关于案例中涉及的委托书签名和实际使用人不同而导致的诉讼主体确定问题。委托书的签字虽然是第三人王达路以第三人许成名义所填写的,但是根据第三人许成所讲他并不实际拥有该银行卡,且委托书上的账户也是原告李文使用其
10、身份证开户,开户资金也是原告李文的。虽然委托书的签名为第三人许成,但实际的拥有人确是本案原告李文,因为原告李文与被告之间存在侵害与被侵害的权利争议事实、其与被告存在权利保护的争议事实,而且原被告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笔者认为,法院认定李文是本案起诉适格的主体是正确的。理财产品认购书效力银行委托理财产品认购书有无效力的问题,涉及到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分配问题。本案所涉及的许成与B支行之间签订的委托书是由第三人王达路自行填写的,委托书上的客户签名也是由第三人王达路自行签字的,并非许成本人签名,虽然委托书上所使用的账户系原告使用第三人许成的名义开设的,但是实际使用人是原告李文,李文无法证明
11、该委托书的签订是其授权王达路代替第三人许成签署,而且案件在一审两次开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乃至第三人许成、王达路都对委托关系的客观存在没有异议,所以本案系委托合同没有异议,即原告李文委托被告员工王达路为其购买理财产品,根据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来看,原告首先应在被告处存入足额资金,与被告签署理财产品协议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以开通理财服务功能。原告李文认为将理财产品的内部操作流程和程序强加于上诉人是违反公允原则的,但是对于理财产品的购买来说,程序流程本身就是相当严格的,客户必须按照银行规定的流程才可以完成委托事宜并促成委托购买生效。本案一审原告在20xx年7月曾在被告处购买了一次基金产品,原告对理财
12、产品的购买流程应当是知晓的,所以依据被告所提供的中国A银行理财产品协议范本条的约定“乙方(A行)与甲方(客户)签订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委托书的行为并不代表甲方已经成功认购对应产品,甲方认购成功的数额以乙方实际划转的资金为准。”原告与被告在签订理财委托书之前并未与被告签订理财产品协议,且在签订委托书之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将委托书确定的金额元汇入其所开设尾数为3219的理财账户中,所以被告无法冻结并扣划相应款项,在其业务系统中也没有任何存档记录,笔者认为委托合同没有支付相应对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西湖B支行的过错及责任在委托书的效力确定之后,有关人员的过错及责任该如
13、何确定?银行职员王达路的行为效力该如何认定以及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则是本案的争议的焦点问题。从上文的分析中,可知认购委托书虽然成立但是没有生效,因为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但是原告李文认为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在签订委托书之前已经交给银行职员王达路,是王达路的职务不作为行为导致资金没有汇入理财账户中,而且王达路私自使用了李文账户里三四十万元。从案件有关事实来看,20xx年11月初王达路被李文要求还钱,在无钱偿还的情况下,李文要求王达路出具关于理财方面的单据,即为本案的委托书。该委托书是王达路在未经被上诉人同意下私自伪造的,私自盖上了自己保管的业务专用章。由此可见,委托书并不是银行真实意图的表示,王达路虽然
14、为银行员工,但无相应的授权,所以委托书对于银行来说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王达路私自伪造盖章应属个人行为。从本案来看,王达路在西湖B支行的职务是运营主管,此任职期间也没有办理相关理财产品的职责,是李文基于和王达路的私人关系才将其银行卡及密码均交给王达路保管,王达路在为李文代办账户资金往来业务时并没有利用运营主管的职务身份,而是直接使用李文交给的银行卡以及银行卡密码。由此可见,李文将两个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王达路保管、使用的行为应属于两人之间委托关系,王达路代李文管理银行卡及密码也是出于私人行为,不具有职务行为特征,故不构成表见代理。鉴于此,两审法院均认为,银行对其职员非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失应无过错,故不
15、承担责任。几点启示合理界定委托理财合同书的性质与效力。由于委托理财业务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项金融服务,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尚未在合同法层面上予以规制,金融监管法规也更多的侧重于从监管金融机构的视角来规范,而很少对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予以关注。合理界定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基础。有些地方法院已经试图在其规范性文件中解释委托理财合同,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限定为是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实现一定利益,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类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管理活动。这意味着受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交易和管理两大层面的内容。从合同法视角来看,现阶段对
16、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大致有委托法律关系说、代理法律关系说。借贷法律关系说、行纪法律关系说、合伙法律关系说、信托法律关系说,虽然委托理财在某些性质上与这些合同的特点有重合的部分,但是委托理财合同也与这些合同类型存在明显不同,无论将委托理财纳入上述任何一种制度中予以规范和调整都有与现实实务的操作不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实际上,委托理财合同是兼具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借贷合同性质的“无名合同”,它集管理、委托、融资于一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的合同类型,其法律性质和内容可以从监管层面上予以适当的指引,但是不宜过多强制性地干预。但是为了减少委托理财合同效力和法律后果上的不确定性,作为主导格式合同拟订一方
17、的金融机构应该尽可能将合同的要素规制清晰,应适当考虑消费者(投资者)基本权利的保障,并应严格遵守既有的有关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来披露相关信息和保障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彻底杜绝“霸王条款”现象发生。司法机关裁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意。正因为委托理财合同是一种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通过合同来约定和规范,故司法机关在解决有关纠纷时应充分尊重既有的委托理财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协议。在平衡银行与消费者(投资者)利益关系上,不宜简单地从消费者(投资者)是弱者的出发点来推定和裁判,尤其是对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问题,更加应该持谨慎的态度,没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18、不宜否定合同或认定专业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法院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来进行界定效力问题从而达到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本案裁判否定了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是充分考虑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情况而做出的裁判。司法实践中在委托理财合同效力上最易于发生争议的是,合同中有关理财收益的保底问题。如果委托理财合同有保底收益条款时,合同是否有效,保底条款是否有效?根据最高院20xx年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亚洲证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所出判决书,河北社会保障厅与亚洲证券公司之间签订了委托购买国债协议及补充协议,委托人(投资人,河北社会保障厅)将资金交付受托人(投资机构,亚
19、洲证券公司)进行投资管理,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受托人处开立了资金账户,本应是委托理财协议(委托法律关系),却因合同中存在了固定本息回报保底条款,并说明超额部分归属受托人所有,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列协议的性质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贷属于金融机构业务,本案中的受托人亚洲证券公司是不具有吸储资格的金融机构,因此上述系列协议无效。固定本息保底条款的存在使得委托理财合同成为了名为委托实为借贷的合同。因此被法律判定为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原则上不予以保护。对于履行此类合同发生的损失,法院应当根据当事
20、人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这里也沿袭了最高法院案例的观点,但是也仅规定“原则上不予以保护”。银行监管机构对于“保证收益”问题有一定的规范,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这里也强调了不得“无条件”地对收益进行保底,其内容与最高法院的判例精神是一致的。该文件还进一步对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做了明晰,即附加条件可以
21、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并理性平衡银行与客户利益关系。近年来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所谓的理财“飞单”)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虽然不是员工擅自代售未经银行许可的理财产品,但是员工与客户的私人交易易于被解读为银行行为,其性质上有类似私售理财产品的某些特点。为此,银行需要加强内部控制,防止员工未经银行许可而擅自销售各种理财产品。首先,应强化理财业务的销售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环节的流程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其次,要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强化员工的制度观念和内控观念
22、,要求员工严格按制度和规程来处理每一笔业务。再次,要建立对于理财销售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各种业务票证、交易记录均应有常态化的事中事后监督约束。此外,银行应建立消费者(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教育和辅导机制,提醒、警示消费者(投资者)陷入“飞单”或未经银行许可的其他销售陷阱中。消费者应理性识别、应对委托理财服务的风险和责任。现代化的投资方式使得消费者使用手中的资金进行资产有效化增值,所以委托理财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青睐,但由于专业知识所限,仍有不少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及其风险认识不够深入,对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也缺乏一定的认识。消费者应主动加强理财风险意识,不能盲目接受金融机构理财人员的销售鼓动,要清醒地
23、认识自身的财产情况、投资经历及风险偏好等,理性地选择理财产品;要认真地了解和把握特定理财产品文件有关理财资金的投向、预期收益率、主要风险等。理财合同第四篇虽然,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保底条款的争议,但是,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直接决定了法律适用,是正确认识委托理财行为的首要前提,况且,由于委托理财合同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现行法律体系下并未明确其法律地位,导致目前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案件仍然缺乏一个判决的适用法律基础,这亦是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原因之一。合同性质的界定,不能仅仅依据合同表现形式进行判断,而应根据合同中权利义务设定、合同真实目的等情况综合判断。委托理财合同既带有传统委托、借贷、信
24、托、合伙合同的影子,又融合了一些新的元素,从而导致其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无法将其归入某一类有名合同的范畴之中,笼统地将其纳入一种法律关系之中去,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失衡,因而,应当将委托理财合同认定为无名合同。首先,委托理财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委托理财合同订立之目的在于使得委托人的闲置资产得到保值增值,受托人通过专业理财投资技能获得收益。委托理财合同有时会涉及第三方主体监管人,监管人从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约定的资产管理内容,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之中,还会存在监管人是否构成转委托或共同委托的问题,有时还会涉及监管人担保合同履行问题,这亦是委托理财合同最独特之处,无论将委托理财合
25、同纳入哪一类有名合同的范畴之中,都无法解决涉及监管人的问题。其次,委托理财合同是由委托、信托、借贷、合伙的部分而构成的合同,当属混合合同。从订立合同之目的来看,为了获利的共同目标,委托人出资,受托人出力,这与合伙具有相似的法律特征。从合同内容来看,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管理资产,受人之托,为人办事,这具有委托合同的部分性质;受托人负有为委托人之利益而管理之义务,这符合信托设立之目的。从合同履行后的结果来看,合同约定期限届满,约定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之受托人要将本金及一定比例的收益交由委托人,这符合借贷的部分特质。最后,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将委托理财合同定性为无名合同,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委托
26、理财合同约定不同,导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亦有所差异,若强行将纳入某一类有名合同体系内,不仅无法解决风险与利益分配的问题,更无法解决委托理财纠纷之中掺杂的违法行为而失之监管的客观情况。况且,委托理财合同作为自发出现、内生于金融市场的一种商事交易行为,具有多种传统有名合同的法律性质属性和独特的权利义务构造,难以在现行有名合同法律框架体系内明确其定位。因而,跳出现有法律框架,为其民事纠纷解决另寻出路,将其认定为无名合同,让法官处理纠纷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选择适用法律,无疑是一种正确的选择。无名合同纠纷,以类推适用主义为通说,并被现代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所采纳。即无名合同
27、纠纷,应当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或者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参照当事人追求的经济目的处理。法院在处理纠纷时,可按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类推适用该法律规定,但是,类推适用必须把握合同关系的基本特征,并且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价值追求。不同类型的保底条款对于收益和亏损的规定各有不同,双方当事人追求的经济目的亦有所区别,而收益与亏损分配情况的微妙变动,从而使得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本质特征,因此,以类型化的视角来研究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行性。理财合同第五篇甲方:乙方:现在甲方将一套位于康元路157号,康元小区五单元109室,一商
28、品房出租给乙方使用,具体内容如下:1、房屋只限住6至8人(男女不限),年龄不超过50岁。2、不得转租或经营非法的事(只限居住)。3、损坏东西按原价赔偿,贰仟元(小写:20xx元)作押金。4、租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期。租金为元,分两次付,半年一付。5、乙方租期内不得以任何要求推迟或拒付租金,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不退回押金。7、乙方要续租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预付下年租金)。8、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年_月_日理财合同第六篇甲方:_身份证号:_乙方:_身份证号:_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一、乙方委托甲方
29、代理操作乙方在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截止日期_,期初资产_元。三、利润定义:(乙方账户)期末资产-期初资产-期间收到的存款利息(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四、结算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大于等于5%,乙方付给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佣金,如果利润率为负数且小于-5%,即亏损大于5%,甲方付给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赔偿。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10-5)万元,如果到期亏损10万,甲方应付给乙方(10-5)万元,如果利润在-5
30、万与5万之间,乙方自己承担/享有。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利润的25%作为佣金。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计。五、合同期内如果亏损大于10%,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合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签字):_乙方(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理财合同第七篇甲方:客户(委托方)乙方:受托方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进行有偿代理操作在_开立的帐户;户名为_
31、;帐号为_;帐户本金为_人民币(元);经过双方协商约定在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期间,按照以下条款规定对以上帐户进行有偿代客理财。一、合作方式及交易1、甲方可以是个人或者机构投资者。2、合作资金量要求最低底线50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能借贷或融资。3、乙方拥有独立的下单操作权,但没有资金调拨权,甲方只需把交易帐号和交易密码告知乙方(不含资金调拨密码),由乙方进行操作交易。二、管理费及盈利分成制度1、委托理财期限为1年,净盈利10%结算一次(也可期满时结算),甲方需支付资金管理费为本金的1%(盈利后支付),以及按净盈利“三七”分成,乙方(三成)、甲方(七成)。如果期满后净盈利不到本
32、金的10%时,甲方有权利不分配利润,只需交纳资金管理费(本金的1%)即可。2、结算后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把分配给乙方的利润,以银行汇款或者其他方式转到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三、亏损责任及保密1、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但乙方的操作风格是先保本金,再把握机会把盈利最大化,采取防守进攻策略。如果委托帐户的亏损达到本金的10%,乙方不承担责任。如果委托帐户的亏损达到本金的15%以上时,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并且对超出10%以外部分的亏损,甲方有追偿权。2、在双方合作期间甲方不可透露乙方的操作信息,以免打乱乙方的操作计划,甲方也有义务保密一切操作信息。四、协议的终止1、本协议期满后自动终止。2、若出现甲方单
33、方面提前停止合作,或者甲方未与乙方协商在本协议执行期间违约时(提取现金、擅自操作交易等),则本协议既终止。若本协议终止由甲方单方面引起,截止当时无论盈利多少,甲方都应按资金管理费本金的1%以及盈利奖励30%分成一并分配给乙方,若出现亏损,不论亏损比例是多少,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3、若出现乙方单方面违约,则本协议既终止。在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不进行对当期利润的分配,若出现亏损,不论亏损比例是多少,由乙方承担本金的所有亏损。五、投资理念及投资目标本委托理财业务是专门以中短线为主,把握市场热点主流板块,中短线黑马股为主要获利策略,其主要是投资二级市场a股和申购新股。六、甲乙配合乙方希望甲方完全信任
34、乙方,并且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任何操作,以免干扰乙方的投资策略及交易计划。甲方只需对乙方的操作进行随时的查看和监督即可。七、签约方式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约即日起生效。委托方签字受托方签字日期:年月日理财合同第八篇(一)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二)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1、从协议的名称看,有委托投资、合作经营、合伙经营、借款等,但其实际内容大都约定了保本、支付固定收益等条款。尽管协议所
35、用名称不一样,但协议的内容基本为委托理财。2、从协议签定的主体看,有委托双方签定的协议,有委托双方加监管人或者担保人三方签定的协议。委托人,有法人、自然人;受托人有既有民间的委托理财如自然人、一般的有限公司、各类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私募基金等等,也有金融机构的受托理财,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等等。3、从协议约定的内容看,有委托人将资金交付受托人,由受托人代理全权操作的;也有委托人自行开立资金帐户、股票帐户,购买证券或注入资金,委托受托人操作。前者,委托人对其交付的资产没有控制权;而后者,委托人享有资产证券的控制权,受托人只有操作的权利。4、从这类案件起诉判决的案由
36、看,有借贷纠纷,有信托合同纠纷,有委托合同纠纷,有合伙纠纷,有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纠纷。(三)委托理财的性质严格地讲,委托理财并非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而仅仅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术语。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也从未出现过委托理财的字样,而是使用了“委托资产管理”、“受托投资管理”和“资金信托”等术语。但是,委托理财已经成为投资领域的习惯叫法,因此法院也一般以委托理财进行审理。最高法院在其召开的关于审理金融市场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第二次研讨会上,对这类纠纷,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将其分为四种:1、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间借贷无
37、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纠纷;2、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3、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4、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二、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界定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应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法律的颁布机关为xxx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的颁布机关为xxx。目前对于委托理财,只有证
38、券法及证监会的一些规章、文件。而证券法并未对委托理财的主体作出规定。因此,只要委托双方签定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同时,由于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无效,应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认定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时,除了保底条款无效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委托理财合同需要依法成立,但要在办理相关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能生效。如果你对委托理财还有疑问的话,建议你咨询一下的专业律师,尽早的解决问题,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你的利益。理财合同第九篇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39、:见证人: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一、甲乙双方兹因借款事宜,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元整(小写: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具体以实际到账金额和日期为准。二、借款期限(天、月、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三、利息为月息%,借贷期限届满时连本带利一并付与甲方,不得拖欠。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用于投资经营,不得转移用途。五、借款方如不能按要求时间还本金和利息,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可要求借款方提前还本付息。贷款方有权从借款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账户内扣收。六、如借款人不履行或者完全不履行还款义务,乙方自愿接爱法院强制执行。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40、律效力,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八、本合同甲乙双方签章或捺手印且乙方收到甲方出借款之日起生效。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合同签订地点: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理财合同第十篇甲方:_身份证号:_乙方:_身份证号:_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指挥和干扰甲方操作。二、委托期限为年,起始日期_,截止
41、日期_,期初资产_元(人民币或美元)。三、利润定义:(乙方账户)期末资产期初资产期间收到的存款利息(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四、结算1.委托期满后,如果已平仓单子利润率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30%作为佣金。如果已平仓单子利润率为负数,当(亏损金额/期初资产30%)时,乙方不付给甲方佣金,亏损由乙方自己承担。如果已平仓单子利润率为负数,且当(亏损金额/期初资产30%)时,乙方不付给甲方佣金,超过期初资产30%的那部分亏损由甲方双方共同承担,甲方承担30%,乙方承担70%。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佣金10万*30%=3万元,如果到期亏
42、损30万以内,乙方不付给甲方佣金,亏损由乙方自己承担。如果亏损超过30万,假设亏损了40万,乙方不付给甲方佣金,超过30万那部分为10万,甲方赔偿乙方3万元,而乙方自己承担亏损37万。在结算日或委托期满时,未平仓的单子不能参与利润或亏损的计算,未平仓的单子是赢是亏都不拿来参加核算利润和亏损,只用平仓后的单子的赢亏情况来核算。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或终止协议的,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利润的30%作为佣金。如果利润为负数,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担亏损。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计。五、协议期内如果亏损大于30%,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按第四条中第2款“未到委托结束日
43、期”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协议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再次委托视为另一次的委托。六、每次结算后,账户期初资产值应变更为结算后重新委托时的资金量,相当于结算后的再次委托视为新的一次委托,其赢利与亏损都与结算前的金额无关,新的账户资金量作为该次的期初资金。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请仔细阅读后,请确认完全认可时方可签字。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理财合同第十一篇根据xxx合同法、xxx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
44、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共_套,建筑面积_平方米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_。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第三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第四条租金。该房屋租金为每月季年人民币_万_千_百_拾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必须提前_日交付下次租金给甲方。第五条交付房屋期限。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第六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第七条维修养护
45、责任。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第八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第九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水、电费;2.煤气费;3.电话费;4.物业管理费;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第十条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第十一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2.擅自将承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