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措施存在问题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疫情防控调研报告参考集合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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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疫情措施存在问题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疫情防控调研报告参考集合3篇【篇一】疫情措施存在问题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疫情防控参考(一)网格化管理责任落实不够到位检查发现部分行政村没有张贴网格化管理明白卡,造成群众不知分片包干的乡、村干部,不知有问题找谁反映,不利于聚民力阻疫情,没有及时对重点人员进行网格化管控(监护)登记,如:下南乡波川村干孟屯、驯乐乡北山村化达屯等,检查当日发现相关村委对重点人员的信息均已核查建台账,但均未进行网格化管控(监护)登记、未做到一人一表。(二)街道交通管控不到位督查中发现,驯乐、川山、下南、水源、东兴、龙岩、明伦、洛阳等乡(镇)街道交通管控不到位,车流
2、量开始增多。川山镇都川街虽然在两头放置三角桩、提示牌,但执勤岗形同虚设,值班人员在岗打盹。当日,经督查组指出存在问题后,东兴、龙岩、明伦、水源、洛阳等乡(镇)及时采取措施,立行立改。(三)部分村屯封闭式管控有所放松,群众扎推现象较严重检查发现各乡(镇)部分群众对疫情形势存在误判和盲目乐观思想,加之封闭时间较长,防范意识有所松懈,在乡镇办证点存在办证排队秩序混乱、在村头存在聚集聊天、打牌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检查中发现长美乡内同村、长美社区,大安乡才平村委、大才乡暖和村必钱屯等封闭式管控放松的现象,水源镇水源社区、思恩镇政府等办证期间都有群众扎堆、秩序混乱的情况出现。(四)农贸市场
3、管理混乱检查发现各乡(镇)农贸市场和街道的摊点、门面陆续恢复经营,摊点无警示牌和隔离带,存在过往群众不戴口罩和扎堆采购的现象,疫情播散隐患大,如:龙岩乡古榕树周边街道的摊点、门面均恢复经营;东兴镇农贸市场,虽设有管控检测卡点,安排有工作人员检测体温和登记,但存在随意出入、不戴口罩人员成堆采购现象;明伦镇吉祥街道,街道两旁门面大部分已经陆续恢复经营,且有部分店商把货物摆到门面外面,采购群众三五成群。水源镇、洛阳镇等也存在类似街道管理混乱的情况。当日,经自治县领导和督查组指出存在问题后,东兴、龙岩、明伦、水源、洛阳等乡(镇)已立行立改,加强管控,效果良好。(五)档案材料收集整理不够规范检查发现部分
4、乡(镇)、村委(社区)的疫情防控档案材料未打印、未整理归档,如:龙岩乡政府不分几类人员收集整理材料,检查到的6个行政村每日均末打印存档;在洛阳镇政府检查时,疫情防控材料员未能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给予检查。经督查组同志向主管领导反馈后,洛阳镇府、龙岩政府等都已经对疫情防控材料规范整理及时归档。(六)部分大村长或村干部对重点人群排查管控工作不熟悉检查发现大多村干部对该辖区的重点人群排查管控工作不熟悉,督查组所问到的问题都要向大村长、驻村第一书记或其他驻村干部了解,如:在长美乡内同村进行检查时,驻村工作队员未能提供重点人群监测表,称监测人员带材料去下队检查了。当询问涉及内同村前一天的发热病人时,工作人员
5、不掌握情况,需要电话询问其他人员,最后也没有结果。在大安乡才平村检查时,发现大村长对重点人群工作不熟悉,所到的问题都要跟其他干部了解。【篇二】疫情措施存在问题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疫情防控调研报告参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验着中国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也是对中国传染病防治制度的一次考验,许多问题值得我们警醒和思考,现就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做如下探讨。PARTONE存在的法律问题一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法律法规修订滞后,相关内容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1991年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与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以下简称
6、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关于责任疫情报告人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别,如:根据在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而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任疫情报告人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关于疫情报告的法律规定被新传染病防治法规取代,已无存在的实际价值,其迟迟没有被废止,明显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二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执行存在的法律问题1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存在立法不足,导致网络直报效率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在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相关的医疗法规中还存在未明确诊断标准
7、、未设定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的具体登记项目和填写及相应的强制性条款等问题。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并没有规定登记项目及填写要求,缺少规范统一的格式,有调查显示,某地区各医院的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包含的基本项目不尽相同,存在较大的差别,无法形成有效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统计。二是法律对医院信息系统(HIS)的开发缺乏统一的规范与标准,形式多样,部分医院传染病登记项目设置不统一、填写不规范,不能满足传染病报告需求,在防止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迟报及减少医生工作量等方面不能发挥HIS应有的作用。部分医疗机构对
8、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有的形成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没有很好地落实。2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缺少强制培训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往往重“医”轻“防”,医疗法规中侧重于医务人员医疗业务培训,缺少传染病疫情报告强制培训内容,导致部分医务人员缺少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意识和技能,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的作用重视不够,医务人员在业落实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不到位,很难发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哨位”作用。3法律对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限起点未明确,降低了报告时限设计的法律意义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
9、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六部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第二部分第七款都明确规定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时限,涵盖了各类地点、责任人、报告方式等情况疫情报告的时限要求,体现了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特点。但由于法律规定缺少疫情报告时限的起点规定,使疫情报告时限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确定是依实验室检查出报告时间、影像学检查出报告时间还是依临床医师做出临床诊断时间作为疫情报告时限的起点,时间起点的不确定影响了疫情报告的时限,延缓了疫情报告的紧迫性、时效性。也导致监督检查、追究法律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降低了时限设计的法律意义。三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中
10、对违法行为处罚存在的法律问题1传染病疫情报告违法行为法律设定不足,没有设定“漏报”情形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责任疫情报告人的违法情形主要是隐瞒(瞒报)、缓报、谎报三种形式。但有研究显示传染病疫情报告漏报率最高达到37.5%。漏报已成为责任疫情报告人造成传染病疫情报告失误的主要形式之一。但依据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漏报传染病疫情并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有损于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与传染病信息报告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相2传染病防治法规中关于疫情报告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值得商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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