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主体制度之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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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主体制度之完善 徐丹 郭洁 摘 要:目前,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主体制度尚存在特别情形下听证组织机关规定不明晰、听证主持人缺乏独立性且任职资格模糊、利害关系人代表选择机制不明确以及专家与环保组织参加权缺失等问题,极易产生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群体性大事。因此,应从明确特别情形下的听证组织机关、建立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专家主持人制度、利害关系人代表选择机制科学化、健全专家和环保组织参加机制等方面入手,完善环境行政法律体系,以期促进生态文明建立。 关 键 词:环境行政许可;程序控权;商谈民主理论;听证主体;程序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
2、7-8207(2023)09-0117-13 收稿日期:2023-04-24 简介:徐丹,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讨论生,讨论方向为资源经济法、行政法;郭洁,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讨论生导师,讨论方向为资源经济法、行政法、民商法。 基金工程:本文系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工程“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循环经济核心法构造讨论”的阶段性成果,工程编号:L18CFX004。 环境行政许可是防止环境大事发生的预先掌握程序,听证主体通过汲取利益主体的诉求,使听证主体制度成为环境行政听证的重要内容,听证主体的完善程度意味着公共利益与私人环境利益的平衡程度。2023年3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32条将生态文明协
3、调进展作为国家与社会进展的长期目标,彰显了社会公众环境权的宪法地位,为完善听证主体制度供应了法理根底。求是杂志 2023年第3期发表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立迈上新台阶,强调“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爱护生态环境,把解决突诞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加快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落地见效。”2023年9月1日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其对公众参加作为专章进展了规定,但是对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阶段的听证涉及甚少。近年来,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这与生态文明建立要求相差较大。究其缘由,主要在
4、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许可打算缺乏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主体制度的完善程度与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的发生以及避开环境群体性大事的发生严密相关,因此,迫切需要对我国当前滞后的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主体制度重新构建,以期为我国环境爱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上升到根本法层面供应有益参考。 一、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主体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国家层面立法现状:原则性与抽象性 2023年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2023年修正)第11条和第21条规定的听证是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其首次将听证引入到我国环境爱护领域,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主体制度的完善奠定了根底。2023年通过的行政许
5、可法(2023年修正)第4章第4节对“听证”予以专节规定,其第47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打算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听证的权利,假如有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听证的义务。该法第48条第3款对听证主持人的条件进展了规定。这些规定对听证主体制度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的内容比拟抽象。依据上述两个上位法,国家环保总局(现为生态环境部)于2023年6月17日通过并公布了暂行方法。暂行方法总共有6章,第3章规定听证主体制度即“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与人”,该章第8条规定了听证组织机关的资格和职责、听证主持人的任职条件。第9条和第10条规定了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的职权和义务。第11条规定
6、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的情形,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环境爱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暂行方法开拓了我国听证主体制度专项规定的先河,不再是寥寥几笔带过或者在其他法律法规的章节中规定,改善了原有听证制度缺乏详细明确规定的局面。行政许可法和暂行方法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环境爱护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在立法上正式确立。 需要说明的是,2023年9月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虽然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作出了规定,也把”公众参加”作为专章进展规定,但是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打算时的听证主体制度没有进展详细规定,亦没有解决传统相关立法的缺陷。因此,在严格意义上,目前我国在国家层面
7、对环境爱护行政许可听证主体制度的相关标准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相关详细规章有待完善。 (二)地方层面的立法现状:分散性、标准差异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就特地立法的公布日期来看,地方层面的早期立法多处于2023年至2023年的区间内,因近年来新时代行政法治理念相对传统理念的诸多转变,早期确立的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主体制度无法回应环境行政决策的现实价值需求。1为了回应新时代法治理念,切实维护公民的环境权,我国局部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对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主体制度作出了探究性规定,如青岛(2023年)、廣东(2023年)、贵州(2023年)等。笔者在北大法宝上检索法律法规,输入关键词“环境行政许可听证”“
8、行政许可听证”,搜寻到相关地方立法见表1。 地方层面的立法现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地方立法呈现分散性和标准差异性的特点,由于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导致不同地区就同一事项适用不同的规章,如针对利害关系人代表选择机制地方相关规定各不一样,这在肯定程度上也损害了地方规章的严厉性,增加了地方相关立法的本钱。固然,实践中要求地方立法到达完全统一也是不切实际的,但各地方立法中的指导思想、主要程序、核心价值应当保持全都,即可以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以统一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二是与国家层面相关立法抽象性相比,“先行先试”地方立法具有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相关立法可操作性更强。行政许可法和暂行方法虽然
9、对听证主体制度进展了规定,但较为抽象模糊,且没有明确特别情形下的听证组织机关,而局部地方政府规章在听证主体方面的规定更为详细具体,并明确了特别情形下的听证组织机关,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方法(2023)第4条规定“听证由拟作出行政许可打算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依法应当经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许可打算的,由共同作出行政许可打算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听证。依法应当经两级以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打算行政许可的,由最终作出行政许可打算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听证。听证组织机关的法制机构为听证组织机构,负责听证的详细组织工作”;贵州省行政听证规定(2023年)
10、第5条第1款规定:“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听证组织机关。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拟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听证组织机关。”这些地方层面的探究性规定为完善国家层面的立法供应了有益借鉴。 (三)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主体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特别情形下的听证组织机关规定不明晰。一般状况下,环境行政许可听证牵涉公共利益,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需要听证组织机关准时组织听证以保障公众参加。但是,由于听证费时费劲,听证组织机关往往不积极进行听证或者让听证流于形式,听证组织机关可能基于进行听证职责的不明确而与其他行政机关相互推诿、推卸责任,如2023年昆明市反对“PX工程”大事,该工程涉及的各
11、行政机关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相互推卸责任,造成听证始终被耽误,公众也缺乏沟通渠道,造成公众到昆明街头抗议,引发大规模环境群体性大事。 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中,暂行方法第3条规定“听证由拟作出环境爱护行政许可打算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换言之,环境行政许可主体是听证组织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主要包括以下类型:被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即第23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法定的行政机关,即第22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
12、围内实施”;被托付的行政机关,即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托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环境爱护行政许可主体亦应为以上三种类型主体,但暂行方法对以下几种特别情形下的听证组织机关没有明确的规定:其一,当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托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假如需要进行听证会,听证组织机关处于模糊状态,由被托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还是由托付机关组织,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二,依法应领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打算的行政许可事项须听证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由上级机关还是由下级机关来进展组织听证。其三,当污染环境的建立工程可能对两个
13、或两个以上的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许可机关共同作出打算的状况下,假如需要进行听证会,是共同组织听证还是各个机关自己组织听证,暂行方法没有明确规定。2其四,依法应当经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须听证的,是分别组织听证还是联合听证,暂行方法没有明确规定。 在地方立法中,通过北大法宝搜寻到前文表1所列的12个政府规章,针对有关特别情形下的听证组织机关的规定内容,通过观看可以发觉,各地方对特别情形下的听证组织机关规定并不统一,也不全面,甚至有的地方还没有相关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托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江西省、山东省
14、、河北省、陕西省、辽宁省等省政府规章规定应当以托付机关的名义组织听证,而其他省份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二是依法应领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打算的行政许可事项须听证时,江西省、山东省、吉林省、山西省、陕西省以及武汉市等规定应由最终作出行政许可打算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而其他省市没有明确规定。三是当污染环境的工程可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许可机关共同作出打算的状况下,山东省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组织或者由该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听证,而山西省规定由共同作出行政许可打算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听证,其他省市对此情形没有明确规定。四是依法应当
15、经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须听证的,江西省规定应当分别组织听证或者联合组织听证,湖南省规定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分别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已经依法确立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其听证由有关机关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条件不具备的,可以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分别办理。对于这种情形,其他省市没有明确规定。 总之,国家层面的立法对特别情形下的听证组织机关没有明确规定,局部地方虽然对某些特别情形进展了相关规定,但是各地方规定并不统一,这种立法模糊混乱的局面给司法实践和法院审判带来了困难,不利于法制统一,也不利于一般公民对自身合法环境权的维护。对此笔者认为,
16、需要在国家立法层面对环境行政听证组织机关的某些特别情形进一步予以明确细化。 听证主持人缺乏独立性且任职资格模糊。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协调听证活动,确保听证根据法定程序顺当完成。行政听证的目的是限制行政权,爱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听证主持人是听证程序的关键人员,其各项根本力量及其现场发挥直接影响到听证的整体效果,对听证程序公正价值的实现起着关键作用。较为完善的听证主持人制度既有利于行政权的运行,也有利于保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避开和削减行政纠纷。 在国家立法层面,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1款第3项对听证主持人提出以下根本要求: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与
17、该行政许可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否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回避。此外,对听证主持人的任职资格、委任程序、权利义务未作明确详细的规定。暂行方法第三章对听证主持人予以较为具体的规定,其中第9条关于听证主持人的职权和第10条关于听证主持人的义务规定填补了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空白;第10条听证主持人回避的规定对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1款第3项予以细化,增加自行回避的标准;第8条第1款对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1款第3项听证主持人指定予以细化,明确担当许可职能的环境行政主体组织听证,由其指定听证主持人。有待商榷的是,暂行方法第8条第2款、第3款关于听证主持人的人选规定,第8条第2款对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1款第
18、3项予以限缩,即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被限定在“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审查机构内”,第8条第3款又设定例外条款,“环境行政许可事项重大简单,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打算进行听证,由许可审查机构的人员担当听证主持人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由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当听证主持人。”如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时旺大酒店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事例中,吴江市环保局依据第8条第3款指定法制科科长担当听证主持人。但是,环境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与听证主持人存在同事关系仍受到利害关系人的质疑,以致产生不信任甚至抵触心情。3 在地方立法层面,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方法(2023)第6条规定,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
19、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当,但是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的除外。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7条规定,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人员担当。陕西省、湖南省以及江西省对听证主持人的相关规定也规定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但是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知,依据行政许可法暫行方法以及我国地方政府规章都无法任命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环境行政治理业务职责以外的人担当听证主持人,也无法摆脱环境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与听证主持人存在同事关系的局面,这违反程序正义原则,利害关系人简单对听证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
20、性产生质疑。另外,由于环境行政许可听证背景的科技性要求听证主持人具备专业性。暂行方法没有明确规定听证主持人的任职条件。在地方立法中,虽然山西省、河北省、山东省、吉林省对听证主持人的任职条件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但是各地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并不全都,不利于公民对跨区域环境污染工程的维权。对此,法律应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利害关系人代表选择机制不明。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展审查时,发觉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展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言之,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与行政许可事项直接相关,是
21、行政许可听证的重要参加者。暂行方法对利害关系人予以较为详细的规定,如第11条利害关系人的回避申请、第12条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第13条利害关系人的义务等。暂行方法第19条规定“参与环境爱护行政许可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代表人参与听证。”听证原则上应当尽可能满意利害关系人出席听证的要求,确保听证能够充分地听取各方意见。4但是,环境爱护听证牵涉的利害关系人较多,受听证的时间、场地等条件限制,可以对出席听证的利害关系人予以限制,即实行利害关系人代表制。但是暂行方法第19条对利害关系人代表产生的规定过于概括笼统,缺乏操作性。 在地方立法层面,各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选择机制各不一样
22、。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23)第17条规定,参与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在10人以上的,各不同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民主推选一至二名代表参与听证。未推选代表的,行政机关可以实行抽签的方式确定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与听证。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方法(2023)第16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较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抽签或者报名挨次等方式确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与听证。武汉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23)第13条第4款规定,利害关系人数量较多时,由利害关系人推举代表;代表难以推举产生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抽签等公正、公开的方式推选代表。在实践中,各地方的详细操作也各具特色。如北京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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