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工作总结简短建筑工程工作总结范文(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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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工程的工作总结简短建筑工程工作总结范文(三篇)建筑工程的工作总结简短一 定义和释义 1.1在本合同中,除按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以下词语应解释如下: “业主”指其次章中所指定的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其权利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业主的受让人,经承包人同意者除外。 “承包人”指标书已被业主承受的某个或某些人、商行或公司,包括其他人代表,继承人和业经认可的受让人。 “工程师”指其次章中所指定的工程师,或由业主随时任命且书面通知承包人以代替指定工程师履行合同职责的其它工程师。 “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或由业主或工程师随时任命的履行本合同其次条规定职责的任何工程现场监视,其权限上
2、工程师书面通告承包人。 “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建工程。 “合同”指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图纸、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单价和价格表(假如有),还可指标书、承受证书以及承包协议(如已完成)。 “合同价格”指在承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可按本合同以下条款规定增减。 “建筑设备”指工程施工和修理中或有关施工和修理所需的全部设备或物品,不管任何性质,但不包括旨在构成或正在构成永久性工程某一局部的材料或其它物品。 “临建工程”指工程施工或修理或有关工程施工或修理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将施工和修理的永久工程。 “技术标准”指在标书或任何标书更改中提及的标准,或由工程师随时可能增加或书面同意
3、增加的局部。 “图纸”指技术标准中规定的图纸,经工程师书面同意对此种图纸所作的任何更改,以及可由工程师随时供应或书面认同的其他图纸。 “工地”指工程师设计的永久性或临建工程施工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场地,包括地面、地下、在之上或通过局部,以及由业主所供应的用作临时储存或其它目的的其它土地或场所,只要能按合同明文规定构成工地的组成局部。 1.2按合同上下文所需,单数含义的单词也可据有复数的含义,反过来也是一样。 1.3合同条款的标题和边注不得视为合同的一局部,不得用于考虑解释条款或合同。 1.4“费用”一词应视为含工地上或以外发生的间接费用。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2.1工程师必需按合同明文规定,履行作
4、决断、颁发证书和发出指令等职责。如业主签发的工程师任命书中规定其某些职责的履行得经业主特地认可,其要件应在本合同其次局部予以规定。 2.2工程师可随时书面授权其代表代行其任何职权,但必需将全部此种授权书的副本提交给承包人和业主。在授权范围内,工程师代表给承包人的任何书面指令或认可(仅限于此)对承包人和业主具有与工程师的指令或认可同样的效力。以下规定属于例外: 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程或材料的不予否认,不得影响工程师此后否认以及命令拆毁、移动或撤除此种工程或材料的权力。 若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打算不满足,其有权将此打算提交工程师确认、取消或更改。 转让和分包3.未经业主事前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
5、合同或其任何局部,或合同所规定或依合同而产生的任何收益转让,向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支付按本合同规定到期或马上到期的款项除外。 4.承包人不得转包整个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工程师事前书面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分包工程的任何局部,但工程师不得无故不同意分包,一旦同意分包,此种同意不得免去承包人所担当的任何合同所规定的责任或义务,他必需对任何分包人、其代表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不履行和过失负完全责任,犹如这些行为、不履行或过失是承包人、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所为。以计件方式供应劳力不得视为是本条所规定的分包。 合同文件 5.1以下要件得在合同其次局部规定: 用以起草合同文件的语言; 合同适用哪个国家的法
6、律以及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解释合同。 假如文件用一种以上语言作成,用以解释合同的语言也必需在其次局部中规定,且将被定为“主体语言”。 6.3如工程师不在适当时间内再供应图纸或命令,包括指示、指令或认可,工程规划或进展便可能被延误或中断时,承包人必需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书中应具体说明所需的图纸或命令,所需缘由和时间,以及假如不准时供应而可能造成的任何延误和中断。 6.4如承包人按本条第3款规定索要图纸或命令,由于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供应,从而导致承包人误工和/或担当费用,工程师必需考虑此种延误,以打算是否按本合同第44条规定延长承包人的工期,且只要有理由,承包人所担当的此种费用必需得到补偿。
7、 7.在施工期间,工程师全权负责随时进一步向承包人供应图纸和指示,以满意工程正常施工和维护所需。承包人必需执行且受图纸和指示的约束。 一般义务 8.1承包人必需依据合同条款,对工程的施工和维护予以应有留意,且供应此种施工和维护所必需的包括劳动治理在内的全部劳力(包括劳力监视)、材料、施工成套设备及其它一切物品,不管其是临时或长期性质,只要合同明文规定需要或依据合同合理推断需要。 8.2承包人必需对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恰当、稳定及安全性负全部责任。除非合同另有明文规定,承包人对工程师制定的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格,或临建工程的设计或规格概不负责。 9.如经要求,承包人必需签署一承包协议,该协议由业
8、主制定并担当费用,协议应附带必要的修正条款。 11.业主必需在招标文件中向承包人供应由业主或其代理人在进展工程考察时获得的水文及地质状况资料,标书必需视为是基于此种资料所制定的,但承包人必需对资料的理解自行负责。 12.承包人得被视为在投标前已对其工程标书,对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和单价和价格表(假如有)上所列的单价和价格的正确性和完善性感到满足,此种投标价格必需贯穿其全部的合同义务,适用于全部为工程的正常施工和维护所必需的事物,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然而,在施工期间,如承包人遇到除工地气候之外的其它自然状况或人为阻碍,依他所见,此种自然状况或人为阻碍是阅历丰富的承包人也无法预见的,承包人必需马上书
9、面通知工程师代表,如工程师确认此种状况或人为阻碍是阅历丰富的承包人无法合理预见的,工程师必需作证且业主支付承包人由于此种状况而担当的额外费用,包括因遇到此种状况或阻碍而:(1)为执行工程师可能向承包人发出的与此状况有关的任何指示而发生的正值合理的费用,以及(2)在无工程师详细指示时,承包人可能实行业经工程师认可的恰当和合理措施而发生的正值合理费用。 13.除因法律或自然因素而不能之外,承包人必需严格按合同规定施工和维护工程,使工程师感到满足,且必需遵守和严格执行工程师有关任何事项的指令和指示,不管合同中是否有规定,提及或涉及到工程。承包人只能从工程师处承受指令和指示,或依据本合同第2条规定,承
10、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和指示。 14.1中标后,承包人得在其次局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其规划施工的程序方案,以征得工程师的认可。承包人还得随时应工程师或其代表的要求,供应一份承包人的施工规划安排和方法的说明书,以供其参考。 14.2不管何时,只要工程师发觉工程实际进度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业经认可的方案不符,承包人必需应工程师的要求,供应一份修改方案,对原有的方案作必要的修正,以保证工程能在本合同第48条规定的期限内完工。 14.3承包人不得因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提交或经其认可此种方案或因供应此种细节而被免除任何合同责任或义务。 15.在施工期间,以及其后在工程师认为是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而
11、必需时,承包人必需行使一切监视权。承包人,或其经工程师书面认可的全权代理人或代表(此种认可可随时撤销)应当随时在工地,始终进展监视治理。如工程师撤销对代理人的认可,在接到书面撤销通知后,承包人必需尽快依据撤换规定,将其撤离工地,且今后不得再在工地上以任何身份雇佣他,且用另外一位经工程师认可的代理人予以替代。此种授权代理人或代表得代表承包人承受工程师的指令和指示,或按本合同第2条规定,承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和指示。 16.1承包人必需在工地上供应和雇用与施工和工程维护有关的: (1)对本专业熟识和阅历丰富的技术人员,能胜任规定监视工作的分代理人、工头和领班,以及 (2)为正常和准时施工和维护工程所
12、需的娴熟、半娴熟和非娴熟工人。 16.2如工程师认为承包人雇来进展或有关施工或工程维护的任何人员行为不轨、或不能或疏于履行其职责、或认为其雇佣纯属不必要,工程师有权反对雇佣,并要求承包人马上将其从工地辞退,未经工程师书面同意,此种人员不得再被雇用到工地。凡被从工地辞退人员的职位应尽快由工程师认可的称职人选接替。 17.承包人负责按工程师提交的书面参考原图的有关点、线和面的规定,忠实恰当地进展测定放线,如上所述,使工程的位置、水平、面积正确无误,并校准工程的各局部,且负责供应与工程相关的全部必要工具、设备和劳力。在施工中,如任何时候在工程的位置、水平、面积或工程任何局部的校正消失过失,应工程师或
13、工程师代表的要求,承包人必需改正错误以使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满足,改正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担当,此种错误是由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供应的书面资料过失而导致的除外,在这种状况下,须由业主担当改正费用。承包人不得因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对任何位置测定或任何线或任何水平面的检查而免去确保其正确无误的责任,承包人必需认真爱护和保存工程位置测定中使用过的水准点、观测杆、测标及其它物品。 18.在施工中,工程师如在任何时间要求承包人钻孔或进展挖掘勘探,此种要求必需作成书面,且得视为是依据本合同第51条规定作出的附加命令,除非数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有关此种估计工程的备用款。 19.凡有必要或应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或任何正式成
14、立的工程治理处的要求,承包人必需自费供应和维护与工程有关的全部灯光、警卫、栅栏和看护以保卫工程,或保障公众及其它人的安全和便利。 20.1从开工至按本合同第48条中的竣工证书规定的日期为止,承包人都得对工程全权负责。只要工程师就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局部签发了竣工证书,承包人从局部竣工证书中规定的日期起不再对永久性工程的此局部负责,此局部的责任则转至业主。此外,承包人必需对任何尚未完工而他得在维护期内完成的工程负全权维护负责,直至此种工程完工。如工程或其任何局部消失任何损害、损失或毁坏,不管何种缘由,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除外风险外,承包人均得自费负责修理和修补,以确保永久性工程竣工时处于状态良好,各方
15、面都符合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师的指示。如因除外风险而导致任何损害、损失或毁坏发生,承包人必需应工程师的要求(假如有)以及本合同第65条的规定,如上所述,进展修理和修补,费用由业主担当。承包人也必需对为完成未竣工程或履行本合同第49或50条规定的义务,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 20.2“除外风险”包括战斗、敌对状态(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外国敌人行为、_、_、起义或兵变或篡权、内战、或不是由承包商的雇员、其转包人单独制造和不是因工程治理而发生的_、_或混乱、或因业主使用或占用任何局部的永久性工程、或纯属工程师工程设计的缘由、或因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废料以及放射性有毒爆炸物引起的辐
16、射和污染、或任何爆炸物、核装置或核装置部件的其它危急特性、以音速、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它飞行物的压力波以及其他任何此种自然力的作用,其不能为有阅历的承包商所预见,也不能合理供应物资或投保与之对抗,全部这一切在本合同中都被称为“除外风险”。 21.承包人必需以业主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为防止合同规定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除除外风险外的一切损失或损害投保,不管其由什么缘由造成,此种投保不得削减本合同第20条所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业主和承包人的_除包括本合同第20.1条规定的期限外,还包括因维护期开头前发生的缘由而在维护期内产生的损失或损害,以及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第49条或50条规定的义务而开展任何
17、工作期间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投保工程包括: (1)正在施工的工程,按其目前的合同价值,或按21条第2款可能规定的附加款额,连同按替换价值计算的用于工程的材料。 (2)承包商带到工地上的建筑成套设备和其它物品,按其替换价值投保。 此种_必需在一_公司投放,条款得经业主认可,业主不得无故不同意投保,承包人必需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出示_单和支付现行_费的收据。 22.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必需爱护业主不得因施工和工程维护而产生或导致的任何人员损害、材料损失及财产损失而受任何损失和作任何赔偿,且不因全部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而受损失,对以下事项所作或
18、与之有关的补偿或损害赔偿除外: 工程或局部工程永久使用或占用土地; 业主在任何土地面上、上方、下面、里面或经过局部施工或局部施工的权利; 按合同规定施工或维护工程而不行避开的人员或财产损失; 因业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其它不为承包人所雇用的承包商的任何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人员损害或财产损失,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或曾由承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担当的,但原本应当由业主、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它承包商负责的那局部涉及损失或损害的赔偿。 22.2业主必需爱护承包人不因与本条第1款规定事项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而受损失。 23.1在开工前,在不
19、削减本合同第22条规定给他的义务和责任条件下,承包人必需对任何可能由于或因施工或因履行本合同而给包括业主的财产在内的任何财产,以及给包括业主的雇员在内的任何人员造成的重大或实质性损害、损失或损害进展责任_,本合同第22条规定的事项除外。 23.2此种_必需在一_公司投放,条款得经业主认可,业主不得无故不同意投保,_金额不得少于标书附件规定的数额。承包人必需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出示_单和支付现行_费的收据。 23.3_条款中必需规定,承包人不得对可能得到_赔偿的有关事项对业主提出任何索赔,_公司应爱护业主免受索赔损失,且赔偿其有关的任何诉讼费及开支和费用。 26.1承包人必需按国家或州
20、一切有关施工的制定法、法令、或其它法规、或任何条例、或当地或其它合法当局的地方法规以及全部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工程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布全部的通告和支付全部的费用。 26.3如工程师证明业主应归还已由承包人支付的此种费用,业主应偿付或同意偿付承包人全部此种金额。 27.全部在工地发觉的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古物、建筑物和其他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遗址或物品,均应被业主和承包共同认定为是业主的肯定财产。承包人必需实行恰当的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转移或破坏任何此种物品,并在物品发觉后不待转移,马上通知工程师代表并执行工程师代表的有关处置命令,其费用由业主担当。 2
21、8.承包人必需爱护业主不得因在工程或局部工程中使用或涉及到任何建筑设备、机械加工、或材料,从而侵害与之有关的专利权、外观设计、_或商号或其它应受保障的权利而遭索赔或被起诉,并必需爱护业主免受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支出或费用的损害。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必需担当工程或局部工程所需的石头、沙子、砂砾、泥土或其他材料的运费、沙石产地使用费、租金和其他费用或补偿(假如有)。 29.全部施工必需的活动,凡符合合同许可证的规定,必需开展,从而保证不无故阻碍公众的便利,或阻碍公共或私人道路的通行、使用和占用,无论道路是通向或是在业主或其他人的地产上。如果发生此类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大事,承
22、包人必需爱护业主免受由此而引而起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开支和费用的损害。 30.1承包人必需实行各种合理手段,防止连接或通向工地的任何大路或桥梁由于承包人或其任何转包人的使用而患病损害,承包人尤其必需选择路线、选择使用_,限制和分散装载量,从而使因往来于工地的设备和材料的运输而必定造成的特别交通尽可能地被合理限制,由此避开对大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30.3假如在施工期间或以后任何时间,承包人因施工损坏大路或桥梁而被索赔,他必需马上报告工程师,其后,业主将商洽解决并支付索赔款,并爱护承包人免受该索赔以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的损害。假如工程
23、师认为造成此种索赔或局部索赔的缘由在于承包人没有履行本条第1和2款规定的义务,由工程师确认的因此种不履行而损失的款额必需由承包人支付给业主。 31.承包人必需按工程师的要求,为业主雇用的其它承包商及其工人,以及为业主或其它合法当局雇用的工人供应合理开展工作的时机,这些工人可受雇在工地上或四周,从事不为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或由业主签订的与工程有关或附属工程的任何其它合同规定的工作。然而,如承包人应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书面要求,为其他承包人、业主或其它合法当局供应由他负责维护的道路,或准许使用其在工地的脚手架或其他设备,或供应其它任何类似性质的效劳,业主必需向承包人支付有关此种使用或效劳的费用,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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