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概述13828.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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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概述第二节房地产开发第三节房地产交易第四节房地产权属登记学习目标 了解房地产的概念及特点;理解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权属登记 的基本制度;掌握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交易的基本法律 规则。一、城市房地产的概念“房地产”一词可以在三个层面上加以理解(见图13-1)。图13-1“房地产”的理解相关链接关于房地产的国外立法体例围绕着对房地产概念的不同理解,国外立法对房产与地产在房地产中的关系进行了不尽相同的定位。主要表现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一元主义立法例,如德国、英美法。德国民法认为,土地为不动产,土地的主要成份为定着于土地上的物。其基本观点是
2、凡物的成份,如不毁损其物的一部分或另一部分,或变更其物的性质,即不能与物分离者,不得独立作为权利的标的。二元主义立法例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认为房产和地产市两个相对独立成份,二者是平行关系,在登记制度上可以分别设置。二、城市房地产法概述城市房地产法是调整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标志着我国的房地产管理全面步入了法制的轨道。二、城市房地产法概述除房地产法外,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还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房地产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房地产法律体系。房地产法调整的对
3、象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房地产法主要调整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第二节房地产开发一、房地产开发用地二、房地产开发一、房地产开发用地(一)房地产开发用地概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围绕着开发用地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是: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的范围,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用途。(二)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的方式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见图13-2)。图13-2
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二)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的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 有法律特征(见图13-3)。图13-3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拓展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区别所谓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二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土地所有人,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而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土地使用者。二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个前提,只有当事人依法经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获得土地使用权,才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可能。(二)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的方式建设用地使用
5、权出让应遵循如下原则:贯彻计划用地原则。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内容,具体如表13-1 所示。表13-1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类别 特征 拍卖 注重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经济效益,对竞买者的开发能力、资质信誉方面的审查控制较薄弱招标 看重投标人的实际开发能力、企业的业绩及资信状况,以及与招标人合作的前景等协议 竞争性较差,在协议的过程中主观随意性较大,经济效益不高。(二)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的方式物权法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条款(见图13-4)。图13
6、-4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条款相关链接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是多少 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二)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的方式2.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
7、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行为。我国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二、房地产开发(一)房地产开发概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按照房地产开发的内容,可以分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按照房地产开发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新城区的开发和旧城区的拆迁改造。(一)房地产开发概述房地产开发应遵循下列原则:符合城市规划的原则。坚持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二)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如表13-2
8、 所示。表13-2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特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 性质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业务可以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也可以通过接受委托代建、集资统建等方法开展房地产业务 形态可以采取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多种企业形态。采取公司形式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
9、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开发。(二)房地产开发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见图13-5)。图13-5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拓展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方面设立条件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第三节房地产交易 一、房地产交易概述三、房屋租赁二、房地产转让 一、房地产交易概
10、述(一)房地产交易的内涵房地产交易是指当事人之间进行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等活动。房地产交易内涵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理解(见图13-6)。图13-6 房地产交易内涵(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广义上包括所有为房地产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提供机构,狭义上则仅指法律确认的三种特定机构,即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二、房地产转让(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与条件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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