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集中管理办法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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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集中管理办法3篇资金集中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市本级城市维护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南昌市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城市维护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维费”)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城市维护管理的资金。第三条城维费项目安排的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部署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重点推进工作安排,着重保障中心城区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环卫设施维护,
2、城管执法基础建设,重点专项治理工作,重点设备购置和城市运行保障等重要经费支出。(二)注重绩效。加强对城维费项目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绩效对于城维费资金安排的指挥棒作用。(三)公正公开。城维费的申报审核、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等,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城维费安排、使用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第四条市城管局是城维费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年度使用计划的编制、专项资金的监管,以及组织各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城维费的预算安排、年度使用计划的编制、资金的拨付和监管,以及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抽查工作。二、申报范围与程序第五条城维费申报范围包
3、括:部分市重大重点项目、城市管理重点专项工作、重点设施维护、重点设备采购、城市运行保障等经费;往年续建工程项目和待拨项目经费、新增设施量管护经费;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应由城维费资金支出的其它项目。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在城维费中不予安排:(一)申报用于本部门、本单位的市政设施日常养护经费;(二)申报用于市政设施、设备仍处于质保期内管护的经费;(三)申报用于非城市管理事项的经费(市政府已抄告明确的事项经费除外)。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申报城市维护专项资金时,要向市城管局提供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市领导批示、政府抄告单或相关会议纪要,项目合同
4、、决算单或市政设施移交管理证书等项目佐证材料,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数额的准确性负责。由市场主体实施的项目,一并提交该市场主体的企业信用报告。第八条城维费项目申报实行常态化采集,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申请当年度实施的城维费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2月1日,以市城管局收到申请的时间为准。三、计划编制第九条市本级城市维护管理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由市财政局、市城管局联合编制上报。市城管局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的原则,依据城维费年初预算和年度城市管理重点工作规划,汇总编制年度市本级城市维护管理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明细表(初稿)。第十条城维费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项目的绩效目标
5、、资金需求量的测算依据等,分层分类动态管理并适时更新。城维费项目安排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按照项目成熟度及轻重缓急依次排序,优先安排市政府有关文件、会议已明确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对于无立项、无设计、无概算的“三无项目”(市政府批准个别应急项目除外)不予安排。第十一条市城管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项目资金需求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安排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并于每年4月底之前,会同市城管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第十二条年度内因出现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需要在城维费中紧急安排资金的,需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专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城维费待安排经费中予以解决。第十三条每年在城维费中安排的新增设
6、施量管护经费,下一年度应在相关管护单位部门预算中列支。四、资金使用与拨付第十四条各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市政府批准的城维费收支预算安排,按照工程项目推进进度、合同规定及实际发生额,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按规定合理使用资金并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对资金收支、项目内容及进程予以公开。第十五条市财政局依据各资金使用单位申请进行审核,并按工程进度确定经费调拨数额实施拨付。第十六条各项目实施单位严禁未经批准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搞计划外工程。第十七条城维费安排的项目资金,因客观原因当年未用完的,可结转至下年使用;结余资金和结转超过1年以上的资金,全部由市财政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收
7、回,统筹用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亟需支持的领域。五、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第十八条各资金使用单位每季度向市城管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于项目进度滞后、资金使用较慢的项目,市城管局应及时进行项目督导调度。第十九条市本级城维费所有项目资金均列入市财政的绩效管理考核,纳入项目库管理。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关于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支出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并按要求向市城管局报送自评材料,由市城管局复核后送市财政局开展重点评价。第二十条市财政局绩效管理考核部门对各资金使用单位实施财政绩效考核。市城管局作为市本级城维费主管部门,承担项目资金绩效管
8、理主体责任,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城维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考核评价建议。凡由于工作不扎实,项目进展迟缓、资金积压等情况,市城管局将对各资金使用单位实施扣分考核建议,该评价建议将作为市财政局绩效管理考核部门考核相关单位财政绩效情况,并计入市高质量考核等相关考核成绩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年度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城维费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不理想的资金使用单位,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将酌情削减相关单位下一年度城维费专项资金计划(法律法规及上级要求必须足额安排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城管局对城维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
9、中发现违反本办法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六、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第三条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
10、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二)制定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四)、监督所属经营单位对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五)负责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六)接受乡镇经管中心的和监督。第四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乡镇经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的代管工作以及资产、资源的监管工作。第五条县、乡经管部门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11、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贯彻执行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三)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四)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村集体“三资”台帐、资产的评估、确权发证、统计、考核等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农村财务审计,适时开展村干部离任审计;(五)负责村财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第六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平调或以其它方式非法占用。第二章村集体资金的管理第七条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
12、金、存款、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第八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村集体向单位和农户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县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在收到现金后3日内上交乡镇财政收入专户,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第九条严格执行帐、款分管,由村财会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财会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存款和票据。第十条乡镇经管中心对代管的各村资金要统一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设支出专户,村集体资金的存入、支取要到乡镇财政所、经管中心办理手续。村集体存款不准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第十一条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与对方签订合同。购买的有价证券、股票等由乡镇经
13、管中心代管,并纳入帐内核算,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和盈亏情况。第十二条村集体内部往来、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帐、死帐,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镇经管中心审核后进行帐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帐务处理。第十三条村集体资金收支实行定期报帐,6月30日、12月31日为全县统一结帐日。村每期发生的资金收支必须当期报帐,严禁跨期报帐。村干部,财务经手人为村集体办理收款或支取资金,收支业务办结后,5天内与村财会人员结算,严禁非财会人员把钱把票。乡镇经管中心要及时记帐,按期结帐。每期结帐后,将村月份科目余额表及公开榜交给村一份,1月20日、7月20日在村向村民公开。第
14、十四条村集体财务核算实行统一帐薄设置和票据、凭证管理。村设置二薄三帐,即:村集体“三资”台帐、现金日记帐、农户往来明细帐、发包及上交收入登记薄、债权债务登记薄。村集体收入票据要严格管理,不得私自外借,领取使用要登记建档,用后由乡镇经管中心统一保管,严禁白条收款或无据收款,严禁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第十五条村集体资金收支票据必须具备日期、收支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基本要素,有经手人签字,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集体审核盖章,村主管财经领导审批签字。村财会人员填制报帐单后到乡镇经管中心报帐。乡镇经管中心对村原始票据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手续的开支票据,一律不得付款、报帐、入帐。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15、不履行职责,对村合理的收支票据无故不签字,影响村按期向乡镇经管中心报帐的,报帐票据由乡镇经管中心专职审计人员审核把关,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入帐。村民主理财成员对收支票据审核意见不一致时,可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解决。第十六条收支预决算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3月底前要编制出当年财务预算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兴办生产公益事业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年末进行决算。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制定或变更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乡镇经管中心审核后存档,并报县经管站备案。第十七条要严格资金审批权限,村级资金审批权限为500元以内由主管财经领导审批;500元-1,000元的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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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 集中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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