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山东省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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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山东省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5篇)山东省食品药品德政惩罚裁量权适用规章 山东省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篇一 8、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 单位: 姓名: 成绩: 一、填空题(每空1.5分,共66分) 1、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对违反食品、医疗器械治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应当遵照本规定。 2、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建立 制度。 3、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 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 指定管辖。 4、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将 准时函告移
2、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指定管辖。 5、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发觉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准时移送。 6、依法应当撤消 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 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打算。 7、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进展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人,并应当。 权利。 9、执法人员进展现场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注 明、及调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10、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并在笔录上注明。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11、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 证
3、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 1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状况下,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并向当事人出具。 13、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经 可以依法实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14、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实行的相关措施状况予以记 载。 15、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 日;状况简单的,经食品药 品监视治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日。 16、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撰写,简易程序除外。 2.办案人员有哪些情形,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
4、其回避? 17、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案由、违法事实及证据、等;拟赐予行政惩罚的,还应当包括。 18、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进展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9、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组织 名以上有关人员对、性质、情节、办案程序、等进展合议。 20、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在作出惩罚打算前应当填写,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二、简答题(第1、2题每题11分,第三题12分,共34分) 1、行政惩罚打算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3、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
5、以下处理打算: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1.5分,共66分) 1.保健食品 药品 化装品 行政惩罚 2.行政惩罚监视制度 3.先行立案 应当协商解决 上一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 4.案件查处结果 不得再次移送 5.涉嫌犯罪 同级公安机关 6.食品药品德政许可证 原发证或者批准的 7.2 执法证件 8.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9.执法人员身份 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10.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 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 11.与案件有关的 视听资料 当事人陈述 检验报告 调查笔录 12.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3.分管负责人批准 14.通知当事人到场 15.30 30 16.调查终结报告 17.
6、当事人根本状况 所适用的依据及惩罚建议 18.责令改正通知书 19.3 违法行为的事实 社会危害程度 惩罚意见 20.行政惩罚事先告知书 惩罚的理由 陈述、申辩权 二、简答题(第1、2题每题11分,第三题12分,共34分) 1、(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惩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惩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惩罚打算,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惩罚打算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名称和作出打算的日期。 行政惩罚打算中涉及没收食品药品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2、(一)是本案的
7、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打算,负责人的回避由部门其他负责人集体讨论打算。 回避打算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顿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3、(一)需要实行证据保全措施的,实行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二)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送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 (三)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惩罚打算,没收违法物品; (四)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法实行查封、扣押措施;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
8、或者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打算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山东省食品药品德政惩罚裁量权适用规章 山东省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篇二 山东省食品药品德政惩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公布日期:2023-09-26 扫瞄次数:4947 信息来源:法制处 字号: 大 中 小 sdpr-2023-0500003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德政惩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食药监发202337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稽查局: 现将山东省食品药品德政惩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201 4年9月1
9、6日 山东省食品药品德政惩罚程序规定实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食品药品德政惩罚行为,保障行政惩罚合法、适当,依据食品药品德政惩罚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山东省各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机关行使行政惩罚权,应当遵守行政惩罚法、(公 开 属 性 : 主 动 公 开)行政强制法、食品药品德政惩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惩罚听证程序实施方法、山东省标准行政惩罚裁量权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程 序 性 规 定。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根据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机关根据法定行政惩罚权限和管辖职
10、责分工,实施行政处 罚。 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机关的内设机构、直属稽查机构(以下称为“承办机构”)详细承办行政惩罚案件,经机关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批准,作出与行政惩罚有关的行政行为。 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机关可以托付其设置的直属稽查机构独立承办行政惩罚案件,详细实施立案、案件移送、调查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惩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惩罚打算、文书送达、执行等与行政惩罚有关的行政行为(含相应内部审批),但行政强制措施、对重大简单案件赐予较重行政惩罚的打算除外。详细托付程序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机关设置的派出机构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以设置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惩罚,有法律、法
11、规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惩罚。 派出机构实施行政惩罚的程序规定,由设置机关参照本细则制定。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机关通过法制审核、案卷评查等措施加强对行政惩罚的内部监 其次章 管辖 第六条 山东省各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机关实施行政惩罚的管辖分工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均有行政惩罚权的违法案件,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机关管辖。 (二)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机关管辖以下案件: 督。 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机关应当标准行政惩罚裁量权的行使,实行说理性行政惩罚打算书。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
12、惩罚的; 2.撤消本机关核发的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 3.本级政府或者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指定直接查处的; 4.本机 关 组 织的重 点 监 督 检 查 发 现的; 5.县(市、区)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机关报请管辖的; 6.认 为 必 要 时 直 接 管 辖的。 (三)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管辖以下案件: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惩罚的; 2.撤消本机关核发的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 3.4.省本政机府关 或组 者织 国的家总重 局点 指监 定督 直检 接查 查发 处现的的; ; 5.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机关报请管辖的; 6.认 为 必 要 时 直 接 管
13、 辖的。 第七条 违法线索、案件涉及的有关管辖问题,根据以下原则依法处理: (一)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属于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 处 理 ; (三)不属于本机关属地管辖或者级别管辖的,视状况移送有管辖权的同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机关或者移交下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机关、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机关处理; (四)本机关管辖的违法案件中涉及其他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其移送涉案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组织处理; (五)涉及撤消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在本机关法定权限内作出行政惩罚的同时,
14、应当报 送 原 发 证、审 批 机 关 处 理 ; (六)撤消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应当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展后续处理 第三章 立案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机关应当对发觉的、接收的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违法线索、案件 进 行 初 步 调 查 核 实 。 立案前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九条 经初步调查核实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打算是否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根据以下原则依法处理: (一)无明确违法嫌疑人或者违法事实的,将不予立案的有关状况书面记录存档; (二)有明确违法嫌疑人和违法事实,但无法定行政惩罚依据的
15、,视状况实行责令改正、限 期改正或 者 出 具 监 督 意 见 等 处 理 措 施 ; (三)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根据本细则第七条处理。 对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应将处理结果反应投诉举报人。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食品药品德政惩罚程序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调取、审核、接受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第十一条 调 查 取 证 工 作 一 般 当 场 完 成。 对当事人依法应当保存的票据、凭证、记录等相关材料,应当要求其当场供应;因合理缘由当场不能 提 供的,应 当 要 求 其限 期 提 供。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应当根据食品
16、药品德政惩罚程序规定其次十五条、其次十六条规定先行登记保存,做好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对既是物证又是违法标的物的,应当根据行政强制法、食品药品德政惩罚程序规 定 采 取 查 封 扣 押 措 施。 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违法物品,应当作出行政惩罚打算,并附没收物品凭证。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中发觉的涉嫌假冒产品,可以交由被假冒的企业进展鉴别。经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机关查证后,可以将企业出具的鉴别证明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案发前后的表现等均应当有证据证明,保证行政惩罚裁量权行使的适当性。 对情节严峻或者后果严峻,需报送原发证、审批机关撤
17、消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应当同时报送有关案件事实、执法程序的证据材料。原发证、审批机关认为证据缺乏的,应当根据食品药品德政惩罚程序规定调查取证,依据查证的事实依法作出是否撤消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惩罚打算。 第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惩罚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 当场作出行政惩罚打算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认定的违法事实、惩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记入笔录。当事人进展申辩或者放弃申辩的,一并记入笔录。 第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惩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经承办机构分管负责人审查后,提请案件合议。 (调一查)
18、 终案 结由 报及 当告事的人 内的容基 本如情 下况 : ;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包括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抽样检验、协查等状况); (三)认 定的违 法 事 实 ; (四)证据名目(包括证据名称及证明对象); (五)违 法 行 为的定 性 及 依 据 ; (六)处理建议及依据(包括惩罚裁量);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如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等)。 第五章 案件合议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组织案件合议,并明确专人负责详细的组 织 工 作。 案件合议由承办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托付的分管负责人主持,确定3名以上合议人员参与。案件承办人列席;依据案情需
19、要,商许可、检验、审评等部门派员参与。 第十八 条 案 件 合议的程 序 如 下 : (一)主持人宣布合议人员组成,说明合议的案由;(二三) 案合件议 承人 办员 围人绕集合报议调内查容 终发 结表 报意 告见 ; ; (四)合议人员形成结论性意见;不能形成全都意见的,由主持人打算; (第(一五十)二)九本) 主条机违 关法持案对主案人件件体宣合是认 布议否认 合的具是 议内有否管结容辖准 束为权确 。: ; ;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五六七)拟处办 适惩罚案 用理裁程 序法意量是律见 依是是否 据否否符 合合合是法理法否、定 准适公要 确当正求 ; ; ; ;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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